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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重新解释三民主义的核心内容 三民主义的形成和发展

 梦想童年594 2021-06-18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纲领,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有一个逐步形成和发展过程。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孙中山在从事革命活动中,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寻求拯救中国的道路。1905年8月中国同盟会成立时,孙中山提出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作为同盟会的政治纲领。11月,同盟会的机关报《民报》在东京创刊,孙中山在《发刊词》中正式提出“三大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①。主张进行民族革命、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推翻清朝政府,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孙中山重新解释三民主义的核心内容 三民主义的形成和发展
孙中山重新解释三民主义的核心内容 三民主义的形成和发展

  民族主义,在当时孙中山解释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驱除鞑虏”的目标是“覆彼政府,还我主权”。“恢复中华”的目标是“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中国人之政治,中国人任之”。实际上就是通过“反满”以建立民族国家。孙中山认为中国社会的危机是“异族残之,外邦逼之”。他根据皇室是满洲族的爱新觉罗氏,满洲贵族有较多的机会担任重要官职,而且在社会上满族人也居于特殊地位,许多满族人一生下来就取得国家俸银,可以终身过不劳而获的生活等等事实,强调革命的性质首先就是反满的民族革命。但是他的“反满”并非民族复仇主义。他在1906年《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的演讲中说:“民族主义,并非是遇着不同种族的人,便要排斥他。……兄弟曾经听人说,民族革命是要尽灭满洲民族,这话大错。民族革命的缘故,是不甘心满洲人灭我们的国,主我们的政,定要扑灭他的政府,光复我们民族的国家。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恨满洲人,是恨害汉人的满洲人。假如我们实行革命的时候,那满洲人不来阻害我们,决无寻仇之理。”②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对清朝统治在实质上并不是满族的统治,而是代表大地主阶级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他的认识是不充分的。但是,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最大的缺点是没有明确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纲领,甚至对帝国主义抱有幻想希望它们“赞助”中国革命。在同盟会成立时的《对外宣言》中虽有“外人有加助清政府以妨害国民军政府者,概以敌视”的条款,但同时又有: “所有中国前此与各国缔结之条约,皆继续有效”;“偿还外债,照旧担任”,仍由各省如数摊还;“所有外人之既得权利,一体保护”之条款③。

  民权主义是指“建立民国”,即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孙中山认为民权主义是政治革命的根本。他说:“将来民族革命实行以后,现在恶劣政治,固然可以一扫而去,却是还有恶劣政治的根本,不可不去。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要去这个政体,不是专靠民族革命可以成功。”因此,他认为“政治革命”要同“民族革命”同时进行。他说:“我们推倒满洲政府,从驱除满人那一面说,是民族革命;以颠覆君主政体那一面说,是政治革命,并不是把它分作两次去做。讲到政治革命的结果,是建立民主立宪政体。”④至于所要建立的民国,在《同盟会宣言》中说:“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⑤孙中山根据西方资产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学说和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五权宪法”的基本思想,主张“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再加上“考选权”和“纠察权”。虽然五权宪法与三权分立原则上有差异,但实质上并没有多大差别。正如孙中山所说:“现在我们主张五权,本来即是现时所说的三权,不过三权把考试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⑥在同盟会制定的《革命方略》中,把革命进程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个时期(即后来的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实际上是不相信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而在同盟会的《略地规则》中规定,在革命军攻占或起义的县,每县设安民局,安民局以地方绅士和清朝官吏为主,表明了对封建势力的妥协。

  民生主义,就是“平均地权”。这虽然接触到了反对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问题,但是孙中山和同盟会会员却认为这是“政治革命”以外的另一种革命,即“社会革命”。孙中山等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经验中看到,资本主义的发展,必然发生尖锐的阶级斗争,引起许多社会问题,以致引起新的革命。为了预防资本主义发展的祸害和避免下一次的革命。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说,在欧美各国,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是已经解决的问题,现在到了“民生主义跃跃然动”的时代。他以为中国“睹其祸害于未萌,诚可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⑦,孙中山并不了解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社会革命是什么内容,却以为“社会革命”就是平均地权。平均地权的办法是“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行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有”。孙中山解释说:“比方地主有地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为一千或多至二千,就算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有,这于国计民生,皆有大益。”⑧这实际上是意图在地价上涨时,国家用较低的价格把私人所有的土地买下来,使国家成为全国土地的主人,由国家收取地租,因此,也就是实行土地国有。孙中山认为,在实行“民族革命”、“政治革命”的同时或以后,按照他的办法实行“社会革命”,就永远不会发生“少数富人专制”的现象。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的主张如列宁所说:“在主观上是社会主义者,”但他的“主观社会主义思想和纲领,事实上仅仅是改变 '不动产’的 '一切法律基础’的纲领,仅仅是消灭封建剥削的纲领,”因此是“纯粹资本主义的,十足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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