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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一定不能变?固定总价如何调?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1-06-23
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和方法

在合同价款调整体系中,因工程变更产生的价款调整相较于其他调整因素要复杂的多,在量价分离的计价原则下,它不仅仅涉及工程量的变动还涉及到相关单价的调整,它也可能同时引起量和单价的变动。
        
一、工程变更的内涵和外延
        
实践中有一种错误的理解,认为工程变更就是指工程的设计变更;设计变革是工程变更的一种主要形式,但工程变更的外延并不仅仅限于设计变更。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6条,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
        
1. 工程变更是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工程变更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或者虽为被动但经其批准,即如此,则因工程变更产生的风险理应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条件的改变由于是实际的现场条件与招标书描述的条件或者与谈判、签订合同时的条件不同,施工过程中为了推进工程的顺利进行,需要承包人增加或者删减一些必要的工作,该等工作调整引起的风险也应由承包人承担;当然,招标工程量清单系由发包人提供,其应对清单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出现错、漏的,相应风险也应由其自身承担。
        
2. 工程变更的落脚点或者其上位概念系合同条件的改变或者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在量价分离的计价模式下,工程变更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是经由工程量的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包括综合单价和固定总价,以及固定总价合同项下的相关单价)的调整——即使是施工条件的改变也只有在其引发了工程量增减的情况下方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最终使得能够调整的合同价款进入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故,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本质在于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的变动。
         
3. 工程变更的具体情形包括: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该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改变的发生是经发包人批准的(无论是发包人主动提出抑或经承包人提出而获得发包人同意);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如,勘察单位在勘察时并未发现施工现场地下存在暗河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引起的工程量变动。
         
二、工程变更对工程计量的影响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主要包括综合单价和固定总价两种,工程变更对两种合同方式中的工程计量均能产生工程计量的变动并进而影响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 工程变更对综合单价合同的计量影响
        
单价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约定的单价固定不变且不作调整。因此,单价合同固定的是价格风险,单价风险一般由承包人承担,但量的风险是由发包人承担,即工程量需要根据施工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予以调整。
        
无论是否采用招标程序,也无论在签订合同前是否存在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同项下的工程计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即以承包人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计算的由其实际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这意味着,综合单价合同项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正是因为如此,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时,应当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二) 工程变更对总价合同的计量影响
        
固定总价合同项下的固定价格有两种形成方式,即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固定总价和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固定总价。与传统意义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理解不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新界定了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即总价合同并不等于风险的包干。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总价合同,也可称为“包清单”的固定总价,即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在结算时不作调整。但由于工程量清单系由招标人提供,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如果因为工程变更导致承包人实际施工的范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符的,其工程量也应当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予以调整;即,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总价合同应当按照综合单价合同的规定计量,该等总价模式下量的风险仍由发包人承担。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固定总价,也可称为“包图纸”的固定总价,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自行对施工图纸进行计量,图纸范围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不作调整。这也意味着,经审定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不作调整,这是与综合单价合同最本质的区别。
        
三、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一) 工程变更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
        
如上所述,综合单价施工合同以及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需要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予以计量,而工程变更是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动的主要因素,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者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变化部分的工程款按照如下方式予以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以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项目导致工程量浮动较大的,对综合成本的分摊也将带来影响。如工程量突然增加太多,若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发包人不公平;如突然减少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承包人不公平。为此,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较多的综合单价也规定了调整的方法,即当工程量增加达到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从以上论述可知,对于综合单价合同价款的调整分为量的调整和一定情形下的单价调整,即“综合单价因量裁定,工程量据实结算”,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但价的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二) 工程变更项目措施项目费的确定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对于能否调整的问题需要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即承包人需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的,方可对措施项目费进行调整;如果承包人未能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这是承包人在发生工程变更事项时需要特别予以关注的问题。
        
措施项目费在调整时,分三种不同的情形进行。
        
1.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包括脚手架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等,需要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根据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估价原则进行综合单价的调整。
        
3. 采用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包括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以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需要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三) 删减类工程变更的利润补偿
        
在发承包双方签署施工合同之时,发承包之间的合同条件(包括双方对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量)即已固定,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该合同条件的平衡,充分遵守合同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若有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赔偿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该等利润补偿不仅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也与工程变更系由发包人承担之风险的原则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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