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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如何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GEI新经济瞭望 2021-06-24

新型研发机构已成为新时代创新驱动的重要主体,近期国家层面动作频频,科技部于2019年9月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并于今年3月启动开展全国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情况调研摸底工作,加快引导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那么作为我国高质量发展领跑者的高新区如何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呢?


一、当前高新区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引导不足

新型研发机构作为一种新的研发组织形式,具有资源配置市场化、运行机制灵活化、研发活动自主化、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要素集成化、发展模式国际化等典型特征,逐渐成为高新区创新崛起的新生力量。但当前高新区在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中存在若干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比较单一。高新区主要以科技项目经费补助、土地补贴为主来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而其他如税收类、人才类、资产类、土地供给的扶持政策、举措不多,支持和引导研发机构发展的方式相对单一。而且部分高新区承诺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研发经费补助仅在启动期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不足以支撑产业技术研发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引领产业发展的新技术研发。

2、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急待落实。虽然近年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允许科研人员技术入股转化科技成果,但由于国有资产转移转让管理、技术成果评估作价等系列配套改革尚不到位,目前技术入股政策落实仍存在困难,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渠道仍然不通畅。2019年4月4日财政部发布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经济行为进一步放权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且实施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再强制要求进行资产评估。高新区应借此政策东风,加速落实体制机制创新,发挥高新区的政策先行功能。

3、迫切需要协调推进高校深化改革。校地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究院)在组建时,一般学校会承诺举全校之力支持新型研究院建设,但在实际运营中部分学校尚未针对新型研究院的成果转化、人才引进、鼓励师生到研究院创新创业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派驻到新型研发机构的教师仍受学校原有的职称评定和考核的制度限制,派驻的工作人员瞻前顾后,难以真正全身心投入研发机构的建设工作。

4、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统筹考核不够。由于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模式和单位性质上呈现多样化趋势,使得高新区难以在现有体制内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统一的规划和有效的统筹协调。同时,由于大多数高新区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在定义、认定标准上尚缺乏统一的认识,与政府的关系尚未得到明确界定。因此也难以实施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成效的动态考核和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绩效奖励的激励政策。

5、政府部门联合推动的合力不足。无论是在政策还是在资金方面,高新区与省市区相关部门暂未形成联合推动的良好局面,暂未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沟通机制。由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不仅仅限于科技领域,而是会产生多种类型的经济行为,因此高新区管委会不仅要与科技厅(局)保持良好的互动机制,而且应与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配合机制,共同推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

二、部分高新区在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上先行先试

在国内,中关村自创区、武汉东湖高新区、南京新港高新园、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等园区,积极探索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

1、中关村自创区在财政支持、体制机制上先行先试。2014年中关村管委会出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后补贴的方式支持中关村科学城高校院所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同时贯彻落实《北京支持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办法》,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而对从事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中关村管委会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在体制机制上进行大胆创新,如推动北京大数据研究院探索“大学+民非+企业”一体化模式,推动北京石墨烯技术研究院采用“政府+企业”的政府参股模式来激发活力。中关村新型研发机构已成为打通产学研资各环节的“粘合剂”。

2、武汉东湖高新区创新体制机制与建设模式。武汉东湖高新区分别于2012年、2017年出台“黄金十条”“新黄金十条”,推动开展国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科技成果所有权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实现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同时设立“光谷科技悬赏奖”等对新型研发机构提出需要解决的重大应用研究研发项目给予分阶段支持。武汉东湖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工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模式,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院所参与、成果共享”特点。目前高新区成立近十家,集聚一批国家创新创业高端人才、开展100余项成果转化项目、孵化200多家企业。

3、新港高新园大力引进国内外高校院所资源在本地建新型研发机构。新港高新园在江苏率先推进新型研发机构落地,早在2012年6月,与中科院上海光机所、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南京先进激光技术研究院,形成“研究院+平台公司+产业园+投资基金”四位一体的运营模式,成功孵化40多家企业,获批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新港高新园积极与仙林大学城高校合作,共建南京南京大学人工智能创新研究院、南京南邮信息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在南京市“两落地一融合”政策的指引下,积极与英国曼彻斯顿大学、东北大学等高校院所协商共建三十多家新型研发机构。

4、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加强考核、形成管理合力。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孵化能力进行计分排名,设立了一套包括孵化企业年营业收入、当年新增孵化企业数等的指标体系,每年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突出贡献奖”的评奖工作。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工作由园区科技创新局主导,园区产业发展局、科技创新局和人才工作局、财政分局相互配合。同时管委会加强与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等上级政府部门联动,无论是在政策还是在资金方面,已形成省市区园联合推动的局面。目前松山湖高新区与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共建了20多家新型研发机构。

三、对高新区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四点建议

1、创新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之初,自我造血功能尚未完善的3年建设期内,园区应给予稳定的支持,建设期满后,根据其运行绩效再提供相应的补助。设立专项资金,从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上年研发经费支出补助、创办企业补助等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支持,对于大型仪器设备购买等高额投入,园区每年可以给予低息或者无息的长期资金扶持。探索推动高校适当参股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对于原属高校的知识产权采用一次性买断或收取一定许可费的形式,推动化解成果转移中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矛盾。

2、加大力度消除体制机制制约。探索新型研发机构固定资产抵押融资、科技用房产权分割转让、成果作价入股孵化企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机制,逐步消除制约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完善风险资本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科技企业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方面的政策措施。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合同制、年薪制、动态考核、末位淘汰等管理制度,采取各种激励办法,鼓励人才成长和创新创业。

3、提升高校院所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参与度。对于高校建立的高水平、对引领当地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商请合作高校在人员编制、职称考核、成果转化等方面出台专门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设立针对老师和大学生的创业基金,引导鼓励学校年青老师和大学生入孵创业。加强人才激励与补助,推动创新人才及团队获得其技术成果转让50%以上的收益或实现技术入股,充分调动教师、学生研发的积极性。

4、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考核评价。对于不同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考核评价机制,在高端人才及团队引进、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拥有量、技术转移服务、孵化育成企业数量及效益等指标因素中设置不同权重,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评结果,对于优秀机构给予持续经费支持,对于不合格的机构要求其及时整改甚至摘牌。在不影响新型研发机构自主运行的前提下,对新型研发机构后续发展可实施跟踪抽查工作,及时掌握其科研方向和科研力量等动态情况,了解其阶段性成果。推动考核评价结果在省市区各部门间得到认可,促进新型研发机构享受到各级政府的服务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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