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印象当中,一提到遗嘱,就认为必须去公证。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公证遗嘱确实具有最高的效力,但《民法典》实施以后,对此进行了修改,公证遗嘱不再是最高效力遗嘱。
图片来源于网络 《民法典》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对于遗嘱人所立的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立遗嘱的时间作为认定遗嘱有效的判断标准,无论遗嘱形式如何,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也就是说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本人将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亲自用文字手写出来的遗嘱。
- 代书遗嘱,是指根据遗嘱人表达的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通常用于遗嘱人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如不会写字或身体状况不好无法写字等,不能亲笔书写遗嘱,所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
-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内容由打印机等机器设备打印而成的遗嘱。
- 录音录像遗嘱,可分为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用录音的方式记录而成的遗嘱。录像遗嘱是遗嘱人表达遗嘱内容并用录像的方式记录而成的遗嘱。
- 口头遗嘱,是指用口述的方式表达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的遗嘱。一般用于一些危急情况下,如遗嘱人来不及或没条件立遗嘱的情形。
-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以上遗嘱形式,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均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公证遗嘱,不仅程序繁琐、按比例支付一定的公证费,而且在效力上也并没有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自书遗嘱简单、可随时设立,而且不需要见证人在场,所以是最简便易行的遗嘱形式。什么样的自书遗嘱才是规范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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