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8)粤07民终3275号裁定书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单方委托广东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伤残鉴定,该鉴定机构既非江门地区鉴定机构亦非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一审法院在无传唤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直接采信该鉴定意见,程序不当。裁定发回重审。 案例二 (2018)粤07民终3275号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虽单方委托了鉴定,但该鉴定机构并非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含2015年修订的第一、二、三批及2017年增补)名册的鉴定机构之一,且该报告中并未注明测试过程是否与标准要求的测试一致,故其结论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涉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依据。主张不予采信。二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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