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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鉴定评估工作新规重点抢鲜解读!

 天涯军博 2019-02-25

鉴定评估案件数量多

鉴定评估周期长

当事人不配合鉴定评估工作

……

鉴定评估工作长期陷入上述困境之中,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质效提升,也给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带来了重重困难。

不过,这种局面即将改观!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促进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公开、公平、高效,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北京法院积极探索解决“鉴定评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鉴定评估规定》)

那《鉴定评估规定》有哪些高招

解决“鉴定评估难”问题呢?

请听小编慢慢道来~

一、建设“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以信息化、智能化促进鉴定评估质效整体提升

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和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开展相关工作。对外委托平台集机构选择、信息推送、流程节点监控、司法统计分析、机构考核评价、网上交纳费用、材料在线传送、多方信息交互等功能于一体。通过加强法院内外多个系统有效融合,打破法院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信息屏障和技术壁垒,实现鉴定评估工作在线监管、类案研究、司法统计、大数据检索和动态管理,整体把控鉴定评估工作进展,实现“一网在手,信息全有”,有效提升人民法院监管水平。

条文链接:

第三条  【委托平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设“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对外委托平台),实现对外委托工作规范化、智能化、集约化、专业化、动态化管理。

人民法院和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对外委托平台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填报信息,依法规范做好司法公开工作。

二、确定对外委托工作集约管理机制,提高委托工作专业化水平

北京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利用诉讼服务中心将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开展送达、鉴定等工作”的要求,将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等司法技术辅助性事务从各业务部门剥离,归口诉讼服务中心集约管理。为此《鉴定评估规定》规定各个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自选“集约套餐”,保障工作机制灵活机动,符合实际。集约管理机制改变了以往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分散,责任不专的局面。

条文链接:

第五条  【职能部门】对外委托辅助事务包括辅助审查、确定机构、办理委托、材料移转、勘验现场、参与听证、司法统计及沟通协调等工作。各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院诉讼服务部门集约开展对外委托工作辅助事务的范围。

三、强化风险责任告知制度,重点治理恶意当事人的“拖延症”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故意采取各种方式不配合,甚至阻碍鉴定评估工作开展。《鉴定评估规定》专门针对这种现象,量身打造风险责任告知制度,在关键节点告知当事人拒不配合的风险责任,杜绝当事人的“拖字诀”。

条文链接:

第七条  【信息告知】人民法院启动对外委托工作,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及机构确定方式等内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交费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纳费用,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费用的,视为撤回鉴定评估申请。

第二十四条  【材料毁损灭失风险的告知】专业机构认为鉴定评估材料因开展工作的需要存在毁损灭失风险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告知当事人并征求其意见,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视鉴定评估材料的性质,采取照相、摄像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固定,再进行鉴定评估;当事人不同意,致使鉴定评估工作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法律后果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

当事人拒不配合或者以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等方式影响鉴定评估工作正常开展的,专业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致使专业机构无法从事鉴定评估工作或者无法准确出具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规范工作流程,缩短鉴定周期,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针对办理委托、机构审查、当事人交费、补充或者重新提交鉴定评估材料等实践中经常出现时间拖延的环节,通过设置严格的程序和期限,强化院庭领导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指导,尽力压缩鉴定评估周期。《鉴定评估规定》将法院办理委托时间限定在5个工作日内,机构审查受理时间限定在7个工作日内,当事人交纳费用时间限定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鉴定评估材料时间限定在30或40日内。上述规定使得一般案件鉴定评估周期缩短至最长42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特殊案件缩短至最长72个工作日。

条文链接:

第十三条  【办理委托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专业机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并移送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审查期限】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特殊事项的委托,审查期限可以由专业机构与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补充材料、重新提取材料】人民法院补充、重新提交鉴定评估材料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逾期未能补充、重新提交鉴定评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专业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未做书面说明的,专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工作,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确有特殊情况,需报本院院长审核批准。

五、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激励专业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强化人民法院对专业机构的协调督促职责,通过奖优罚劣机制,激发专业机构服务人民法院审判中心工作的热情和动力,发挥考评机制的“指挥棒”作用。

条文链接:

第五条第二款  【管理机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负责全市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统一管理,利用对外委托平台构建包括专业机构业务能力、工作质效、服务水平等标准在内的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

六、确立鉴定评估异议处理程序,引导当事人依法规范寻求权利救济

鉴定评估工作专业性强、程序复杂,当事人作为外行难免会对鉴定评估工作产生质疑。对此,《鉴定评估规定》将当事人的异议事项进行区分,确保诉讼的归诉讼,非诉的归非诉,规范鉴定评估异议处理程序。

条文链接:

第三十二条  【异议提出与处理】当事人对鉴定评估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补正鉴定评估文书、补充鉴定评估、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质证或者重新鉴定评估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对鉴定评估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有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与专业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七、规范专业人员出庭程序,助力庭审高效便捷

利用多种形式实现专业人员出庭,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升庭审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允许专业人员出庭免安检,明确有条件的法院应当为专业人员出庭提供专门的席位和等候区域。同时,规定专业人员可以采取视听传输技术和视听资料等方式出庭作证。

条文链接:

第四十二条  【出庭便利】人民法院应当为专业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便利,专业人员可以持出庭通知书及有效证件免于安检进入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携带相关辅助设备进入法庭,以方便出庭回答问题。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专业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专门的通道、等候区域,设立专门的庭审席位。经人民法院同意,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以上就是《鉴定评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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