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友问题:机构改革资产划转,需要变更不动产权证,税务局说要征收增值税,依据是财税【2016】36号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请问,这种情形我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12.1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 那机构改革房产划转是否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3、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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