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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主要内容问答及解读(四)

 新用户12603780 2021-07-07
我终于失去了你 赵传 - 我终于失去了你

来源 | 龙岗区财政局

编辑 | 兴启于晟




前三期,小编带大家解读了《新预算法》的部分内容,而这次我们准备了一些案例,大家都能答对吗?快跟小编一起来解答!

案例一:某局被审计部门审计出在预算编制、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该局局长认为,局里有专门分管财务的副局长,而自己并不懂财务,所以出了问题不用承担责任,对吗?

答:错误。《预算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解读: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局长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理应对该局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事务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是责任权利相统一原则在预算编制和执行环节中的具体表现。

案例二:某单位到了年底急需购置一台复印机,大约需要6万元,可发现当年没有安排该项预算,而发现单位的“水电费”预算项目有结余15万元,可否自行用来购置复印机?

答:不可以。《预算法》第四条规定: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另外《预算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解读: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确需调剂的应报财政局业务科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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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公办学校收取的学生伙食费收入是否可以不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由学校自行支配?

答:不可以。《预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条款解读:收取学生的伙食费虽然属于市场竞争获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非税收入,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支由学校自行安排,不再上缴财政,但需全部纳入单位的部门预算编报,完整反映。

案例四:某单位有一个跨越两年的业务经验收完成了,结余了50万元经费,这50万元结余能否留给单位使用?

答:不可以。《预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条款解读: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结余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需下年继续使用的,应当报请区财政部门结转下年使用;上一年区级财力安排的预算资金结余一律收回区财政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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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某局2018年4月1日签订了一个服务委托合同,合同金额为200万元,合同约定每季度初经考核合格后支付上一季度的服务费。该局当年也为该项服务合同安排了200万元金额的预算。到了2018年年底,该局以影响预算执行率为由,要求提前支付第四季度及下一年第一季度的服务费,可以吗?

答:不可以。《预算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另外《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规定: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局在编制2018年该项服务预算时应考虑合同开始执行的时间及合同支付条款,2018年该项服务只能安排100万元,另外的100万元可在2019年再安排。这样既不影响单位的预算执行率,也不会违反合同的支付条款,避免潜在的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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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兴启晟公众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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