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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协作配合机制 向诬陷公职人员行为“亮剑”

 言纪随 2021-07-07

日前,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商州公安局联合制定出台《西双版纳州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诽谤公职人员行为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简称《机制》),从纪法依据、工作目标、职责分工、程序要求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形成工作合力。

明确界定具体情形。《机制》规定,错告是指举报人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向举报部门作了不符合实际的举报;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或凭想象猜测、虚假告发、伪造材料企图陷害他人的;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作恶意举报,企图使他人受到纪律法律责任追究、影响选拔任用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细化部门工作职责。《机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事项包括诬告陷害、诽谤问题线索移送和案件通报;诬告陷害、诽谤案件联合查办;诬告陷害、诽谤案件办理结果反馈。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实名举报人涉嫌诬告陷害、诽谤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党员、监察对象自身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又涉嫌诬告陷害、诽谤行为违法犯罪的,将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同步办理。

同时,还明确了查处诬陷行为的工作程序。属于错告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及时做好检举控告人疏导教育;对罔顾事实继续举报的进行批评教育。对经调查核实已有明确结论仍继续检举控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按照诬告陷害行为依法处理。典型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联合在媒体发布公告、公开通报曝光。

《机制》的出台旨在营造激浊扬清的社会氛围,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坚决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干净担当者“撑腰”全力营造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



来源:西双版纳州纪委州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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