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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看似不能执行的财产之——养老金和理财金

 万益说法 2021-07-07

被执行人总是说无钱还债,却时不时在朋友圈晒着美食、美景以及美丽的心情——欠钱不还,居然还能理直气壮、有恃无恐到这种程度?除了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外,是否就“竹篮打水一场空”了呢?今天,咱们再来看看万益案件执行部专业律师如何施展“乾坤大挪移”,为您刺破老赖虚伪的面纱!

模拟场景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张小忌    万益案件执行部赵慜律师

张小忌:赵律师您好,我和宋元乔之前是多年好友,前几年他因为帮儿子宋清苏买婚房向我借了30万元,但是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几经催促,他依然没还钱给我。无奈之下,我只好起诉到法院。经法院生效判决,宋元乔应向我偿还3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他一边说没钱还我,却一边时不时地在朋友圈晒出美食、美景,尽情享受他的“最美夕阳红”。难道欠钱不还还能如此嚣张?经我多方核实,宋元乔在向我借钱之前就已经退休,而且他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值钱的财产也都已经转到他儿子名下,即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宋元乔属于无财产、无收入、无职业的“三无”退休老人,恐怕明面上是一毛钱也拿不出来啊!赵律师,这样的执行困境,该如何破局?

赵律师:张先生,感谢您对万益案件执行部的信任,对这个问题,我们执行律师有妙招,先来看看万益律师代理的类似案例:

案情简介

巨鲸帮公司与英天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英天振向巨鲸帮公司偿还贷款10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控,英天振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万益律师经调查发现,英天振每月有8000元的养老金,而且他还购买有理财产品。遂申请法院对其养老金、理财产品账户的资金予以冻结。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也具有财产属性,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故准许了巨鲸帮公司的申请,对英天振的养老金账户、理财产品及账户进行了冻结,巨鲸帮公司的债权顺利得到执行。

律师解惑

1、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能否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可以。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参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2、被执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可以。金融理财产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财产价值和理财性质的产品,应当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执行查控的意见》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结 语

养老金、理财金亦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善于发现被执行人的这些特殊财产可能会使原本已经进入僵局的案件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但这些财产相对于其他财产而言具有其特殊性,特别是在领取方式具有独特性。这就要求法院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冻结或划扣时,注意采取合理、合规的执行措施,以避免相关人员提出异议,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 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执行查控的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金融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是指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财产价值和理财性质的产品。包括金融机构直销和代销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等。其中金融机构直销的理财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自有研发、设计、发行并通过本机构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持有的理财产品时,银行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ND

作者简介

廖可军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副部长。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案件执行、民商事诉讼

邓 琪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生。钻研领域:国际贸易、海事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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