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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窥豹 | 从近来执行举措看未来民事执行的几点趋势

 宫辉律师 2016-04-08

一、从来“执行难”?——自上而下的“宣战”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法院工作中宣示,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并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2016年3月25日,厦门召开“执行难”问题专项治理推进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成全表示要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时间甚至比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计划提前一年。

法院的执行程序被称作“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是否能够最终落实或者是沦为“司法白条”,强制执行程序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执行难”历来是社会各界投诉、反映的重点热点之一,近年来,除去推进司法改革外,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不断推出、细化各项具体执行措施,在广度、力度上推进民事执行取得成效。


二、一张图表细说近年来出台的强制执行新规



三、旧瓶也能装新酒——强制执行措施的新思路


从上述执行措施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还是下了大力气的,除了力度不断增强外,律师认为,这些措施也反映了对民事执行在新时期下的一些创新思路和改革方向,试着分析如下:


(一)从“对事不对人”到“既对事也对人”

民商事案件强制执行的既往思路一向是对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尽可能予以执行,然而,由于对违反申报财产线索的义务缺乏惩罚措施,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线索甚至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屡见不鲜。一旦法院因客观条件所限未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按照对财产执行的旧思路,案件似乎走入执行不能的死胡同。

相比而言,“失信被执行人”这一称谓比较“被执行人”,前者增加了价值判断。对失信的民事主体,对其出行、消费、出入境以及开办公司等行为作出种种限制(今后还将更多),使得其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付出高昂代价,这是强制执行制度的应有之义。不少被执行人并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仅是因为“失信”成本过低,权衡之后选择“失信”。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台,将“逼出”不少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增加其筹资、就业以履行义务的动力。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中,这方面例子数不胜数。

(二)对以往“一般不执行的财产”出手执行

1、养老金


(2014)执他字第22号《复函》明确养老金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这一《复函》实质上废止了此前人社部2002年做出的不能扣发的规定。




2、商业保险

2015年3月,浙江高院发布加强对被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规定了对保险产品及其财产利益的查询、冻结和处置,司法强制“退保”一项显示执行决心。就在福建地区,2015年10月,石狮法院强制退保被执行人名下的分红型保险产品,执行现金价值近20万元。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养老金属于责任财产之态度,人身保险更无强调人身保障而主张法外适用之理由,保险经纪人关于人身保险能够“避债”之说法可以休矣。




(三)对执行“虚拟财产”的探索和实践

互联网时代下,域名、网络游戏装备都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冻结、拍卖措施。近年来,北京海淀区法院、宁波北仑法院均曾经对域名、网络游戏装备进行冻结和拍卖。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移动支付工具的兴起,大量资金流入网络帐户。非权威数字显示,2015年,中国人使用移动设备进行支付和转账总额达16.4万亿元人民币,约为2014年的两倍、2013年的12倍多,开设支付宝帐户和在“XX宝“理财已经成为不少年轻一代的资金存放选择。目前,相当部分第三方支付工具已经实现了“实名制”,对被执行人存在于网络支付帐户中的财产进行查询和冻结、扣划措施,将是人民法院加强强制执行活动中的新突破和可为领域。



结语:解决执行难,既是歼灭战,也是持久战


民事强制执行,负责将生效裁判体现的“公平正义”落实到具体经济生活中。“执行难”有望在各级法院的重视和推动下在短期内得到相当程度的改观,但新时期的强制执行活动横跨程序、实体领域,兼具实施、行动的特点和研究、探索的需要,注定了对民事强制执行的关注应当是长期而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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