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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法院能对被执行人拘留多少天?

 汤康康律师 2023-02-18 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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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89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墨龙

预计预览时间:15分钟

很多当事人作为原告,案子进入执行程序以后,都想申请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以此迫使被执行人还款或履行其他义务,但到了法院后,有的法官同意对被执行人拘留,有的不同意拘留,有的法院对被执行人拘留15天,有的拘留30天,还有的更长,也有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法院拘留自己是错误的,还提出复议,笔者现就执行程序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的相关问题总结如下:

1.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仅能对被执行人存在的违法行为采取拘留措施,而不是只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就能对被执行人拘留。

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为被执行人存在的不同违法行为(详见本文附件),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若被执行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则法院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如被执行人接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及时完整的向法院报告了自己名下有多少财产,不存在拒绝报告、虚假报告、逾期报告的行为,则法院不能以此为由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即认定一个违法行为可拘留一次,没有违法行为不可拘留。

2.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既可以拘留也可以罚款,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 因一个案件被执行人存在某一种违法行为,法院一次仅能对被执行人拘留最多15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也就是说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一次违法行为最多只能拘留15天。

4. 因某一个案件被执行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法院一次能对被执行人拘留最多15×N(N为几个违法行为)天。

如被执行人同时存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及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共计两种违法行为的,法院可以以被执行人存在这两种违法行为,对被执行人一次性决定最多拘留30天(15×2个违法行为)。

5. 因多个案件被执行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法院一次能对被执行人拘留最多X(X为被执行人涉及的被执行案件个数)×N(N为几个违法行为)×15天。

如被执行人有6个债主,债主们纷纷起诉,案件都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且在同一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因存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被该执行法院采取拘留措施,最多能拘留被执行人90天,计算方式为:6(6个案件)×1(1个违法行为)×15。

6. 案子经过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没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能力偿还债务,是不是法院就不拘留?

案子进入到执行程序了,被执行人肯定是拒不履行判决啊,为啥还要管被执行人有没有履行能力来判断是否拘留呢?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所以,必须是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有履行能力拒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的行为,法院才能对其拘留,故案子进入到执行程序中,法院还得查明并判断被执行人到底是“有钱不还”还是“没钱可还”才能决定是否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但是对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认定标准,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都有不同认识,比如:

第一种情况: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通过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里面有10元钱现金,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这10元,算不算有履行能力不履行?可否拘留?

第二种情况: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通过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里面有1200元现金(只够当地最低工资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算不算有履行能力不履行?可否拘留?

第三种情况: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通过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里面无余额,但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用于居住的房屋,被执行人未卖房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算不算有履行能力不履行?可否拘留?

第四种情况: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通过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里面无余额,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但有一辆五菱宏光牌轿车,被执行人未卖车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算不算有履行能力不履行?可否拘留?

以上不同情况在执行中不胜其数,因为实践情况确实复杂多样,尚没有同一明确的认定规则,各地法院,不同法官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笔者认为,原则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法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或线下司法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且该财产价值在被执行人居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上(扣除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合理费用及被执行人患有疾病维持生命的费用),若被执行人接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仍不按照《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内容履行,法院就可认定其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7. 法院执行局是不是只能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执行,不能对被执行人人身采取拘留措施?

从广义上理解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拘留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行政及国家赔偿卷II》第973页观点编号604所载:“对于人身能否成为执行对象,我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人身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象的情形比较罕见,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没有就强制执行人身的措施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对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的答复中也明确了不得使用强制人身的措施。但是,如果将执行作广义的理解,即将执行理解为执行措施时,不排除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情形的存在。理由是:(1)对于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执行措施,但在保障执行程序顺利完成的目的之下,也可视为广义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于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这里的“司法拘留”针对的就是人身。(2)根据法律规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公安机关才能作出针对人身的强制执行行为。但是从广义上讲,在特殊的情形下法院的裁判内容涉及人身的,人身也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8. 法院对被执行人拘留是否有次数限制?

没有次数限制,经笔者查询,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信息网刊载的《执行中的司法拘留你了解多少?》(网址:http://jszx.court.gov.cn/main/ExecuteInterlocution/178771.jhtml)一文中也认为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拘留次数的限制性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应该采取拘留措施的行为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多项应拘留的行为的,可以分别予以拘留;被拘留后又出现应拘留的行为的,法院仍可以予以拘留。如恶意程度严重,可以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9. 被司法拘留后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拘留造成被执行人损害的,被执行人还可以向对其作出拘留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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