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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断直连”后,助贷业务如何生存?

 丁丁猫猫6i0ucd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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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WEMONEY研究室,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给网络平台机构下发通知,要求网络平台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

按照自查整改工作安排,各机构已于6月30日前完成初步整改方案。不过,在审查中,监管发现各机构整改方案中仍普遍存在直接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

按照个人征信业务整改工作要求,平台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须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

那么,在未来大的平台都将纳入金控或者征信成立子公司的背景下,助贷业务模式有什么大的变化?以下是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5月份的访谈会议纪要摘录一部分助贷相关内容。
1、助贷业务到底怎么做?

简单来讲就是今年初央行出了征信新规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导致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助贷业务都属于征信行为。但是征信又必须央行发牌才能展业,所以未来平台公司要以助贷或者联合贷名义和银行合作数据不能从母公司给到金融机构,只能间接的通过征信给到机构。

笔者设想未来的场景是:银行有资金,征信机构有数据,互联网平台公司有客户。

虽然征信机构有数据,但是大部分数据不能自己产生,还是主要依赖平台公司提供数据,但是客户归属仍然在平台公司这里,因为产生数据的最核心的应用场景在平台这里。

未来助贷业务(当日还能不能叫助贷业务其实有疑问的),要经过征信机构,当然没有征信牌照能不能做助贷?其实也可以,但是你至少不能向金融机构去推送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就不能说把客户的个人信息或者消费信息、身份地址、住宿地址、快递地址或者身份信息推送给银行。

也就是说平台自己不留存数据,或者说直接把客户给到银行(纯粹做导流),银行这边直接获取到客户所有的数据,那就影响小很多,征信新规就管不到你。我判断下来稍微大一点的助贷机构基本上很难做得到。

当然理论上不光这个平台经济做这个事情属于助贷,有很多国家部委也掌握个人大量信用信息且服务于金融机构,这个也是有争议的。最终可能做一个妥协。

这里的影响有几层:

第一层就是从征信把这个数据给到金融机构之后,它的数据是阉割过的。

未来用于授信风控决策的数据不能像以前维度那么多,数据那么丰富,因为央行一直强调四个字“最少、必要”原则;以前推送的数据维度太多了,太敏感。阉割的方式就是报备,因为征信跟银行的合作都需要向央行作报备。

第二层就是他整个业务流程会被切割开来。

所有的贷前是由征信这一块来做的,所有的贷后仍然是由母公司来做的。贷后比如说催收,部分的风控有可能还是以母公司来做的,但是至少最重要的一块,就是客户的推送、凡是涉及到客户数据的推送以及客户本身的推送,这种贷前行为有可能会集中在征信这种牌照里面,或者子公司这个层面,但是你只是他的二股东或者三股东甚至和个人征信机构没有关系。

贷后这个版块很可能在母公司这个层面仍然可以做,当然你说我推送了这个数据以后,我能不能再告诉母公司我给他推了哪些,或者说他查询了哪些数据,这也是目前不太明确的地方。

助贷层面我认为有可能是征信机构可以做主动的推送的,而不像以前征信只是被动查询,因为央行在做它的规则的时候,他也有它的难点,因为他规范市场的同时也要确保不过度损伤信贷行为,换句话来讲,不能让整个信贷规模快速下降,这是不符合宏观定位的,应该是规范、整改、发展这个思路,不能导致信贷规模急剧下降。

第三层就是我们讲的收费方式。

即便央行允许你征信机构参与贷前,我预计未来监管也不能做分润,央行从征信公司角度,银保监会从银行角度都可以设限。

因为我反复强调助贷它也是金融活动,然后目前所有的监管规则大部分都是针对联合贷的,没有大面积伤到助贷,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其实监管机构也是很清楚的,只不过说助贷怎么管,思路也没想好;

央行想到了一个征信这个非常好的切入点,未来银保监会也会有切入点的。至少在收费方式上来讲,我认为应该要出台限制性措施;因为助贷本质上属于撮合,它属于中间业务,助贷机构没有承担任何信用风险,助贷机构本身就不属于被监管机构,助贷机构本身也没有一个风险资本的保障,助贷就很像货币经纪公司。对于货币经纪公司的监管其实思路就很清晰,收费方式不能做任何分润或者收点差这种。

第四层是利益分配的问题。

平台公司即便是个人征信公司的股东,但你不可能是控股,以前因为我助贷业务分润基本上都是我这里;未来既不能分润,而且收益回流也不是你一家,银行和征信机构之间的付费只是在子公司层面的,所以这几个难点不太好理顺。

2、未来科技平台把风控模型作为一个大的业务卖给银行用,这种模式需不需要征信牌照?

风控模型应该不需要,但是在它的征信机构的那个规则里面加了一个附加条款,它可能会参考适用的,就是说白了这种东西到底适用不适用还是央行说了算。为什么呢?因为很有可能你不可能不接触客户数据的,你说你是模型,但是首先一点,你这个模型肯定是用客户数据去做测试的那所以央行在它那个征信新规里边,他有一个参考条款,所有这些帮银行做模型和打分的,它要参考适用的,因为它可能认为虽然你明面上你说你是做模型的,但是央行估计你做模型的过程中,在验证的模型中,一定会碰到客户数据的。

央行征信的新规:

“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但是纯粹的风控模型如果里面没有数据是不属于征信,当日这里涉及到模型验证的数据来源,我理解可以给到银行之后,用银行自己的数据再次验证,这些数据存储是在银行端。

3、平台公司把自身拥有的丰富个人行为数据给到征信机构如何收费,是否受监管约束?

大的平台机构本身要不需要申请金控(蚂蚁),要不参考金控做规范;但是平台公司获取的个人信用信息只要不服务于金融业务,不属于征信。

如果需要服务于金融活动,需要首先和征信机构合作,具体征信新规征求意见稿也写了:

第四十三条与征信机构合作,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

也就是说需要把合作协议给人民银行备案,具体怎么收费没有说。

4、助贷模式被禁的风险多大?

不会被禁的。首先要定义一下什么是助贷。助贷并没有说是贬义词,就像消费贷一样总体来说中性词,不是一定是坏事。

助贷实际上是帮助银行本来不敢放款的资产形成了一些信贷资产,没有任何理由去禁助贷。但是助贷里面确实有很多问题,比如说特别小的助贷,有一些皮包公司这种几十个人打电话,帮银行拉客户,从客户这边拿提成,这种也叫助贷,这种里边其实有很多需要规范的地方。在我们互联网平台消费贷广告,有很多要规范的地方。所以我反复强调助贷一定是一个规范的过程而不是一刀切禁止的过程。

5、未来个人征信机构如何展业

个人征信机构能否主动做客户信息推送,还是只能被动查询,这也涉及到整个助贷行业能否生存的本质问题。或者至少从业务模式上看,能否根据不同的合作银行需求设置不同的数据接口,自动筛选客户数据用户合作银行授信决策。当日这个数据库的口径和模型都需要向央行报备。

这和央行征信的查询授权完全不同,因为这里的个人信用信息范围大幅度扩展;

如果可以,这就意味着传统助贷行业其实业务流程被切割为两段,贷前本质上只能

6、对蚂蚁来讲,影响更大的不是某一个政策,比如个人征信、互联网小贷新规、或者说助贷。对蚂蚁而言最核心还是整体纳入金控。

整体纳入金控影响到底有多大,这个就要看我刚刚说的两个细则,一个是关联交易,一个是净资本。

其实蚂蚁业务做的那么大,或者业务做的那么好,其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他的数据优势摆在那里的,它的场景优势摆在那里的。未来你的整个集团纳入金控之后,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要公允,核心的几个子公司实际上都是要向外提供公允服务的。

这个时候你就不是一个闭环了,不是闭环也是一个双刃剑,比如说征信,未来蚂蚁征信要再想给别人做信用信息查询或者推送,那只能通过征信来做,这个时候蚂蚁的征信机构给蚂蚁自己的消费公司或者说蚂蚁小贷提供这个服务跟你蚂蚁征信机构给微通银行提供服务理论上讲要提供一样的服务、一样的收费的。

所以如果能够实现这样的市场化运作的话,对于其他银行是个好事,其他很多互联网银行业一直希望能接入蚂蚁征信获取丰富的场景数据和客户画像。

所以这就要看央行未来怎么去定位这个事情,因为你纳入监管之后,需要强制市场化运作的,不能自己成立一个蚂蚁征信,只对自己内部服务,不提供第三方服务,或者说对自己内部服务这个信息维度更强,收费更低,对外部收费更高,这个也是不行的。

征信机构成立后是不是市场化价值含量更高,我没有仔细去推论这个事情,所以蚂蚁影响我大概的判断是这样,更多的是在金控层面。

另外一个就是我前面讲的互联网小贷,我总体的判断,互联网小贷没什么优势,互联网小贷很可能被慢慢的边缘化,也不是说被抛弃。头部的机构一定会申请的全国性互联网小贷的牌照。但我是把互联网小贷的牌照跟消费金融公司做了一个对比,总体来讲,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要强于互联网金融小贷的牌照,更好用一点。

互联网小贷其中一个优势可以百分之百控股,现在看来平台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不允许百分之百控股,就是你平台要去找一个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第四大股东去合资。

蚂蚁的消费控股公司大概占股50%,其实征信也是一样,未来的征信也不能控股;

上面站在蚂蚁的角度,站在腾讯的角度来讲呢,其实我觉得影响没那么大,因为它成立一个子公司作为金控的,子公司金控就是把现在FIT全装进去,微众银行也装进去。它整个版块,我能看到的关联交易有,但是没有那么多,比如说微众,微众其实依赖于母行的数据没有那么多,它由母行导流,导流这个事性质就完全不一样,因为不管它关联交易、关联办法怎么写,导流是相对而言受影响最小的一种思路,因为母公司跟子公司之间是没有数据往来的,我不会说我母公司成立然后把数据推送给子公司,它只是客户直接推介的,所以导流这个事你可以直接跟第三方都可以做的。

7、如何界定关联交易?

那么对于金控集团的监管来讲呢,因为蚂蚁是整体被纳入金控的,腾讯应该是会设立一个子公司纳入金控,对于这两家来讲,纳入金控之后到底对这两家业务会有什么影响,核心还是要看资本管理办法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于关联交易我再讲细一点,以前讲关联交易的时候是银行给股东发放贷款,或者说银行给内部人员高管发放贷款,这是很明显的关联交易,或者券商承销的债券自营部门能不能投,这也是一种关联交易,或者券商的资管产品去投资承销的债券,这也是一种关联交易。

今后金控这个关联交易更复杂,未来金控做助贷的话,需要通过征信子公司,那么这个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这本身也是一种关联交易。

另外征信机构,既可以对内服务,也可以对外服务,对内比如说对蚂蚁消金提供这个征信服务的,或者说这个信息推送、客户推送的,实际上对内服务也是一种关联交易;这里面关联交易的场景和范围比我们以前想的这种融资、投资或者代客理财这种关联交易范围要广,要广很多。

另外还有十几家大的平台公司不会要求成立金控,但也要参考执行。比如京东有可能不会被强制要求,京东和美团还算大的,再更小的平台,可能它不会强制要求成立金控的。

但是参与金融活动,也会做一些管理,所以在关联交易层面,业务活动层面可能也会定期向央行作报告的,甚至延伸的检查权,也是金控和非金控有这么一个缓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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