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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语评析|关于遗产管理人委托合同的解析

 半刀博客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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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语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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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关于遗产管理人委托合同的解析

作者:蓝艳律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发布的《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对继承实务中有重要远大的意义。本人在配合贾明军律师参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项目中,主要起草遗产管理人操作中所需要涉及的配套文件。其中就遗产管理人委托合同与同仁分享自己的刍荛之见。

本合同(可查看文末处)仅适用于被继承人在生前提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形。合同的内容主要结合了财大《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中的指引内容,同时结合律师在合同订立以及遗嘱继承项目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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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委托合同主体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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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甲方即委托人通常为遗嘱人,而合同乙方即受托人通常为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遗嘱生效后即为遗产管理人。但《民法典》并没有明确约定遗嘱执行人的人数。为了便于理解,本合同暂时是以单一的遗嘱执行人作为乙方而设立的合同。当然,遗嘱人也可以在遗嘱中指定两位及以上的遗嘱执行人,且遗嘱执行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且可以给所有遗嘱执行人安排履职的顺位。但由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的内容上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建议应根据受托人的形式以及需要单独签署相应的委托合同。但是委托人与后一顺位的遗嘱执行人所签署的合同需要设置生效要件,如只有前一顺位的遗嘱执行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委托人与后一顺位的遗嘱执行人所签署的委托合同才生效。

2.关于合同主体的信息,鉴于本合同中有需要发送至委托人、受托人联系地址或联系邮箱的约定情形,所以建议在合同的首部就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联系邮箱等内容。当然,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相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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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事项

(合同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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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大的操作指引,为了避免潜在的纠纷、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建议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建立委托关系并签署书面合同。同时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既是基于委托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是基于受托人对成为遗嘱执行人的行为表示接受。因此,在委托事项的开头我们列明了委托人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及受托人接受成为遗嘱执行人的描述。同时,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在委托人身故之后担任遗产管理人,受托人的工作应当在委托人在世时就进行开展。合同的具体委托事项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01

遗嘱订立及管理服务(1.1.1-1.1.4)

鉴于遗嘱是受托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重要文件,因此,遗嘱的订立和管理是受托人非常重要的一项服务内容。

(1)第1.1.1条,如果委托人尚未订立遗嘱,则受托人可以协助委托人完成遗嘱订立的服务或者可以协助委托人筛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这项服务可以明确遗嘱中涉及受托人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服务内容。

(2)第1.1.2条,受托人需要为委托人在遗嘱中指定自己为遗嘱执行人提供便利,如提供身份证明等。

(3)第1.1.3条,如果委托人已经完成或在受托人的协助下订立遗嘱,受托人可以选择是否需要接受遗嘱的保管。如果提供这样的服务,我们通常建议使用如银行保险箱等方式进行保管,由此所产生的费用通常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4)第1.1.4条,委托人的身体状况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变化对于受托人未来履行遗嘱执行人的工作有很重要的影响,所以我们建议受托人的服务范围也需要包含这部分的内容。

02

财产管理及相关服务

(1.1.5-1.1.8)

遗嘱执行人的核心工作内容就是在委托人不幸身故之后,按照委托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分割委托人在遗嘱中所列明的遗产。因此,我们建议,在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在委托人生前就开始对委托人遗嘱中涉及的财产进行管理。

(1)第1.1.5条,鉴于委托人对于其名下的财产情况是最了解的,所以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每年对于委托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内容进行清查。同时,我们还建议受托人可以把清查的内容形成书面的报告,一方面可以向委托人展示工作成果,另一方面也便于受托人梳理委托人的财产情况。

(2)第1.1.6条,我们建议将第三方占有或代持的财产作为单独的清查内容,这部分的财产由于并非在委托人的控制之下,不稳定性更强。因此,我们建议受托人可以通过半年一次的清查服务,对于该类型财产的变化有一个相对密集的关注。

(3)第1.1.7条,委托人的健康状况是受托人应当特别关注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合同中设计了日常联系人和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机制。我们通常建议日常联系人由委托人本人担任会更佳,同时还设立第二顺位的日常联系人,联系机制也建议设置得更加频繁,我们在合同中建议为每月2次。而紧急联系人主要是在两个顺位的日常联系人均无法联系时进行联络,主要是确定委托人是否已经发生了身故的情况。

(4)第1.1.8条,我们还在合同中提示了在委托人身故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投保人的支付安排,尤其是针对保险合同中没有设置投保人豁免的条款。

03

遗产管理人及相关服务

(1.1.9-1.1.26)

遗产管理人的服务内容是本合同中最为核心的要点,因此,我们针对遗产管理人的服务设计了较为丰富的服务内容。

(1)第1.1.9条,委托人的身故信息以及相关的资料是受托人正式开展遗产管理人服务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和需要获得的文件。所以受托人需要完成这部分资料的收集工作。

(2)第1.1.10条,委托人身故之后,受托人需要核实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身份情况并制作相关的人员名单,方便受托人之后开展遗产管理人的服务。

(3)第1.1.11条,遗嘱是受托人提供遗产管理人服务非常重要的文件,委托人需要对遗嘱进行开封和查验。如果受托人在此前的服务中提供了遗嘱保管的服务,则可以在后续程序中需要提供遗嘱时再取出。

(4)第1.1.12条,遗产的清点也是遗产管理人较为重要的工作,同时也需要制作书面的清单。如果受托人在此前的服务中已经提供了定期清查委托人财产的服务,则这一步只需要将上一年度的清查的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制作最新的遗产清单。

(5)第1.1.13条,公告义务是我们参考财大《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关于债权债务的公告义务而提出的进一步建议,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当然,我们也设计了可选择的条款,如果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全部要求不需要公告,且愿意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受托人也可以不进行公告。

(6)第1.1.14条,对于遗产的管理是遗产管理人较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我们结合了财大《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中10.3条对于遗产管理的方式进行了列举式的约定。同时,因为管理遗产而产生的费用,我们认为还是应当在合同约定从委托人的遗产中进行扣除。

(7)第1.1.15条,针对遗产中价值波动较大的财产,我们也结合了《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中10.2条的规定,建议除了偿还委托人生前已经明确的且到期的债务之外,其他的处理方式还是需要获得提前的授权或全体继承人的同意,以免不慎处分此类遗产造成损失。

(8)第1.1.16条,针对遗产中流动性较强的财产,如银行存款,我们认为,鉴于部分继承人可能会掌握委托人的银行账户以及密码,可能会提前提取这部分财产,会造成遗产管理人工作的难度,所以我们建议可以采用提前申请银行冻结的手段。当然,还是要结合各家银行的政策与规定。

(9)第1.1.17条,保险合同以及遗嘱信托与其他财产类型不同,我们在合同中专门采用条款进行约定。

(10)第1.1.18条,根据财大《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12.1条的建议,我们在合同中也设置债权、债务申报的流程。原则上我们建议受托人可以一次性组织多方进行遗产管理会议,但如果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同意的话,也可以分别组织遗产管理会议,避免不同群体之间的冲突。

(11)第1.1.19条,委托人的债权债务情况与遗产分割有非常重要的关联性,因此我们专门设置了条款对于债权债务进行清点。鉴于债务的清偿会直接影响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可分割的遗产范围,所以我们设计的条款相对保守,除了委托人生前已经确认的债务以外,其他的债务清偿还是需要获得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的书面同意。

(12)第1.1.20条,遗产管理会议作为遗产管理人行使职权的重要渠道,所以我们也单独设置了条款,并列举了会议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

(13)第1.1.21条,遗产分割协议作为遗产管理人服务业务的核心文件,所以我们也单独设置了条款,遗产管理人通常应当协调全体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达成遗产分割协议。

(14)第1.1.22条,遗产分割的过程中,遗产管理人还应当尽可能地协调各方的意见,达成最终的合意。即使无法达成调解,遗产管理人也应当基于之前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遗产分割的争议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

(15)第1.1.23条,如果遗产分割过程较为顺利,遗产管理人应根据不同的财产类型协助继承人、受遗赠人完成财产的转移和交付手续。

(16)第1.1.24条,根据财大《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第16条的指导,我们建议遗产管理人应当在遗产分割完毕之后制作遗产管理清算报告,一方面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梳理整个遗产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也可以向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展示遗产管理的成果。

(17)第1.1.25条,遗产管理工作全部完结之后,我们建议可以就整个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文档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以免未来发生争议时保留证据。

(18)第1.1.26条,属于兜底条款。

04

确定日常联系人以及紧急联系人的信息(1.3)

05

设置日常联系人以及紧急联系人信息变更的方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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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甲方(委托人)

义务的约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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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在订立本合同时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我们建议的约定内容如下:

1.第2.1条,遗嘱是遗产管理人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尤其是委托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受托人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受托人在必要时可要求委托人提供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报告。

2.第2.2条,受托人因委托人在遗嘱中指定其为遗嘱执行人而在其身故后成为遗产管理人。因此,委托人的遗嘱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受托人。

3.第2.3条,委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真实的信息和资料。

4.第2.4条,委托人应当保证日常联系人以及紧急联系人的信息准确。

5.第2.5条,委托人自身的联系方式以及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后应当履行约定的通知义务。

6.第2.6条,此处是一个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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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乙方(受托人)

义务的约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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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以及遗产管理人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我们建议的内容如下:

1.第3.1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的遗嘱履行合同约定以及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2.第3.2-3.3条,按照约定与委托人就合同约定事项以及遗产管理事项进行及时沟通与回复。

3.第3.4条,受托人因履行合同以及担任遗产管理人而获取的委托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需要履行保密义务。

4.第3.5条,受托人的信息产生变化时应当履行约定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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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费用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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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包含了委托人的遗嘱保管、生前财产的管理以及遗产管理人的服务,所以我们认为,相应的收费也需要分成以下两个部分:

1.第4.1条约定的是遗嘱和财产管理费。我们建议是采用每年付费的方式。

2.第4.2条约定的是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我们建议是按照管理的遗产标的额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鉴于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产生时,委托人已经身故,所以我们建议需要提前约定可以在委托人的遗产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继承人先行垫付。

3.第4.3-4.5条约定的是继承人作为遗产分割相关的诉讼的主体,如果需要遗产管理人提供服务的,则需要另行达成协议并收费。

4.第4.6条约定了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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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其他费用的约定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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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其他费用,我们认为这部分费用不应当计算在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中,应当另行约定从委托人的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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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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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能发生一些违约的行为,我们建议预先就可能会出现的违约责任的情形和承担方式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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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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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服务期限,我们认为,既然遗产管理人是一项服务,我们建议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设置服务的期限。当然,鉴于遗产分割的特殊性,我们认为服务期限不宜过短,至少应当设置1年以上的服务周期。如果遗产的财产形式较为丰富,继承人的人数众多、区域分布较广,服务周期可以约定的更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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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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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合同建议对遗产管理人设置服务期限的限制,因此也需要提前对可能出现的合同中止以及终止的条件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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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合同条款

(第九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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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内容之外,我们对于合同的一些常规条款也提供了建议,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生效要件、合同数量、承诺保证等,这些也是合同订立最基本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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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遗产管理人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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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蓝艳律师

蓝艳律师是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律师处理了多起境内外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继承案件,所服务的客人包括境内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型国企及跨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及知名民营企业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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