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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爸爸去世 亲妈法院起诉要孩子抚养权却败诉!

 个案说法 2021-07-08


苗莉莉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办案三部主任

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

特邀专家

案情



吴先生与金女士结婚并生下儿子小俊。由于吴先生常年在外地工作,小俊出生才两年夫妻便感情破裂分居,从此小俊跟随祖父母一起生活。几年后金女士起诉与吴先生离婚,小俊被判归吴先生抚养。
 
一年后,吴先生因重病不幸去世。8岁的小俊还未从失去父亲的悲痛中走出来,一场新的诉讼又开始了。金女士将祖父母老吴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小俊由自己抚养。
 
作为一名母亲,金女士身体健康、收入稳定,在孩子父亲去世的情况下,金女士要求抚养孩子,本无可厚非。况且老吴夫妇确实年事已高,身体欠佳,并不适合照顾小俊。但老吴夫妇辩称,因小俊自己不愿与金女士共同生活,他们才无法同意金女士的诉请。在金女士起诉前,他们曾将小俊交由金女士带回家,才三天,小俊就逃了回来。
 
由于小俊已满8周岁,负责本案的蔡法官多次找小俊本人谈话,发现小俊态度一直非常坚决,拒绝和母亲一起生活,也拒绝接受蔡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小俊说,金女士从小对自己疏于关心,与父亲分居后也极少来看望他,一来就吵架。小俊那次跟金女士回去后被反锁在家无法上学,导致他情绪激动,差点轻生,这才逃回祖父母家。

采访对话


方弘:按说,父亲去世,爷爷奶奶年迈多病,母亲年轻也愿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难道不是理所当然归母亲吗?
 
苗莉莉律师:现实当中也存在很多父母有一方去世,在世的一方跟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争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按照通常来理解没有问题,因为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应尽抚养义务的是孩子的爸爸妈妈,他们有抚养教育自己子女的义务。
 
但是,现在社会以及《民法典》最关注的点是怎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怎么能健康成长,跟谁生活在一起最有利,法官会重点考虑这个因素。另外一点就是看孩子的年龄,如果孩子年满8周岁以上,要充分的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
 
因为到了这个年龄,孩子自己有很清晰的意识或者认知,跟谁在一起生活过得比较开心,谁对他好,孩子其实有非常真实的感受。所以,在小孩已经年满8周岁以上的情况下,法官其实也会充分的尊重、参考孩子本人的意见。
 
通常情况下,父母一方如果去世了,另外一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可能不大,就归在世的这一方来抚养孩子。但是这个案子比较特殊,孩子出生之后的抚养状况,包括孩子本身的意愿,从对孩子影响最大的这两方面来说,母亲抚养这个孩子,可能对孩子本身并不是最有利的。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主要是小俊不愿意跟他母亲,他这么小,可能没有办法完全正确的选择自己的抚养人。在很多人看来,母亲可能更有利于对孩子的抚养,是不是只要是孩子的意见,都要以它作为判断抚养权归谁的重要标准,还是说要综合其他各个方面?
 
苗莉莉律师:还是要综合其他很多方面来考虑,孩子的意见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但并不是唯一的因素,还要充分考虑孩子从小的成长环境,究竟跟谁在一起生活的更久,看成长环境的稳定性。
 
既然小俊跟爷爷奶奶甚至是爸爸生活的时间更久一些,为什么没有跟妈妈在一起?这么多年妈妈为什么没有抚养?跟谁生活在一起非常重要。还有一个是为什么单独跟他生活在一起,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抚养人彼此之间的抚养能力,比较重要的还有孩子本身的意愿。
 
方弘:综合这个案件的案情,应该说小俊跟他的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更有利于他的成长?
 
苗莉莉律师:对,是这样的。起码从这个案情本身来讲,小俊出生以后都是由爷爷奶奶还有他的爸爸一直来照顾他,首先他成长环境客观上是这样子的。另外,小俊到了这个年龄,他的母亲要把他接过去,他自己不愿意待在那,本身意愿可能比较排斥这个事情。起码就目前来讲,跟着爷爷奶奶生活是更有利于他成长环境的稳定性,也比较符合他自己内心的选择。
 
方弘:法院最终也作出判决,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同时考虑到8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驳回了金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上法官也语重心长的说,金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平时应该积极主动地关心孩子,多沟通培养和孩子之间的感情,等到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金女士仍然是可以直接抚养孩子的。这可能就涉及到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可能很多家长看来,孩子如果归另一方的话,他以后一直到成年都是归另一方管,其实不完全是这样,中途还是有再次争取的机会?
 
苗莉莉律师:是的。大家可能稍微有一点误区,一般是在父母离婚或者是一方去世的时间点上,来决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但是,抚养权一定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这个案件当中,小俊的爷爷奶奶随着年龄的增长,也许后续没有那么好的精力再去照顾小俊,因为小俊随着年龄增长,他的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爷爷奶奶不太适合照顾他了。母亲这边跟他的关系越来越好,到那个时候如果对比之下,母亲更适合来照顾她的话,随时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变更抚养权。这个权利绝对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去要求调整,但是要求去调整总是有标准的,要看其他几个方面的条件。
 
为什么法官要提示小俊的母亲多跟孩子接触,还是考虑到小俊的母亲可能在经济上、工作上、各方面的能力上抚养这个孩子都没有任何问题,现在唯一比较欠缺的是在情感方面,孩子不太接受,或者不太愿意跟她生活在一起。一旦跟孩子感情联络建立起来了,孩子也愿意跟她生活在一起,而且爷爷奶奶那边可能身体状况越来越不适合去照顾他,那么对于小俊的母亲争取抚养权,实际上是比较有利的。
 
方弘:本案情况特殊,父亲已经过世了。如果抚养权判给了父亲,后来因为母亲跟孩子交流起来,或者各个方面条件也比较成熟,是不是中途也可以把孩子的抚养权争取过来?
 
苗莉莉律师:可以,没有问题。一旦双方的情况发生了比较大的反差,可能相对于以前父亲的条件更好,现在反而是母亲的条件更有利一些的话,母亲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的。
 
方弘:所以不管孩子的抚养权在谁那儿,都应该去跟孩子建立一些感情基础,尽管不是为了抚养权的争取,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是特别有利的。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很多夫妻离婚,双方争取的特别重要的一点,到底怎么能够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法律上有什么样的依据?
 
苗莉莉律师:父母之间争抚养权,其实抚养权的另外一面是一个义务。抚养权不单单是一个权利,还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夫妻之间争取抚养权,首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论孩子几岁,肯定要从情感上,从孩子成长过程当中父母的陪伴、情感的付出去考虑,这是最根本的。法官经常会问的一个问题,就是孩子现在随谁生活,问这个问题的目的就是看谁在日常生活当中对孩子的照顾陪伴更多一些,孩子的成长环境究竟是什么样子的,毕竟环境稳定对孩子来说非常重要,能够长久照顾孩子这一方,说明对孩子的了解和付出是比较多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个因素就涉及到双方之间的能力,有没有抚养能力,只有意愿也不行,如果一方没有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连自己没有办法抚养,而另一方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住房,在这个条件上另一方肯定是占优势的。
 
还有一个情况法官会参考,如果两个人都去工作,平时没有时间自己照顾这个孩子,可能都要借助父母的力量来照顾这个小孩。所以,不论是母亲这边还是父亲那边,也就是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一方,如果能够更好的再额外出一把力,也是能够起到帮助的一个因素,甚至有的可能会细化到孩子户口跟谁,以后涉及到上学,像大城市中涉及到学区房等,考虑的都很细,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但是,最根本的一点我认为还是孩子到现在为止由谁在照顾,谁陪伴他更多,他跟谁更亲近,这一点更重要。
 
方弘:这一点我觉得特别是对于一些离婚的夫妻最应该考虑的,有些时候夫妻离婚就把孩子当成一种工具,谁要到了抚养权,也相当于对对方的一种惩罚,这种思想是万万不可取的。其实最重要的是大家都不应该存在私心,而是确确实实完全的为孩子考虑,这样的离婚才能做到对于孩子的伤害最小。
 
苗莉莉律师:是的。很多人会在离婚的时候把孩子抚养权的争取当成一种筹码去谈判,如果双方真正能够做到为了孩子着想,从他的身心健康,怎么能健康长大的前提下去考虑问题的话,不论谁抚养,对孩子都是有利的,其实谁直接抚养孩子,必然要付出更多。
 
不抚养孩子的这一方就没有抚养义务了吗?就不是孩子的监护人吗?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即使不直接抚养孩子,依然是孩子的监护人,依然负有抚养的义务。你想去抚养他,可以从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支持,让孩子有充足的经济去报培训班等等,让他生活得更好一些,也可以经常去看他。想尽义务,随时都可以去尽,并不一定非得让孩子生活在自己身边才能够实现,这是一个不太成立的理由。

结语


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争得不可开交。抚养权就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对于孩子成长的每一步还是需要夫妻共同协商决定。争取抚养权一方如果不能好好陪伴孩子,把孩子交给保姆或者父母,而没争取到孩子抚养权一方如果很少探望孩子并和孩子交流。那么,争夺抚养权就毫无意义。因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放下争执、和气才是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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