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官夏夏 这位亲!你等等!这样计算是不对的哦!!因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是符合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的!正确的计算方式跟我一起往下看↓ 首先,计算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1000×50%=500万元 海南分公司1000×50%×20%=100万元 广东分公司1000×50%×80%=400万元 其次,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500×25%=125万元 海南分公司100×15%=15万元 广东分公司400×15%=60万元 合计:125万元+15万元+60万元=200万元 最后,分摊就地缴纳的税额 总机构200×50%=100万元 海南分公司200×50%×20%=20万元 广东分公司200×50%×80%=80万元 因此,A公司第2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因此, A公司第2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哇,应纳税额竟然减少了25万元!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力度竟然这么大呀? 税官夏夏 对的呢,为了支持部分区域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多项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设在相关地区的分支机构也可享受呢!我为大家简单梳理了一下政策文件,一起来看看吧! 税收优惠政策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税收优惠政策 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家都学会了吗? 快快收藏这份指南吧, 这么大的优惠力度可别错过呦~ 来源:厦门税务,供稿:企业所得税处、第三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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