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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强 邓瑶 | 清代滇中契约文书的音借字及其反映的方音现象

 滇史 2021-07-15

摘    要:《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所录契约中有不少音借字,文章考辨了这套书所录清代滇中地区契约里出现的三十多条方言音借字,进而讨论了音借字反映出的八条清代滇中汉语方音现象:尖团合流;庄母与精母相混;“暑”字声母读塞擦音;合口三四等精组、见系字读为齐齿呼;臻摄合口一等端母字读为开口;山摄细音与曾摄细音韵母相混;阳声韵尾-m、-n、-ŋ相混;入声消失,入派阳平。音借字提供的这些历史方音信息对于云南汉语方言史研究乃至西南官话史研究都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契约;音借字;清代语音;云南方言;西南官话

云南汉语方言是西南官话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方言文献缺乏,与其他省份方言史的研究相比云南汉语方言史研究显得相对薄弱。目前我们对云南汉语方言的历史面貌还未获得较详细而全面的认识,许多方言现象的产生及发展过程有待通过云南汉语历史文献来考证清楚。前修时贤曾研究过《韵略易通》《等音》《声位》《泰律》《切韵正音经纬图》等云南明清时期的韵书,但这些韵书反映的方言现象有限,因此当前在明清云南汉语方言考证方面并没有取得明显的突破。云南汉语方言形成历史的研究大多也缺少具体的历史方言材料作论据,如李兆同(1999)认为:“清代后(案:包括清代),则湖广、四川等地的西南官话对云南方言产生了很大影响。”李文主要运用有关云南历史移民的文献进行论证,缺少清代云南汉语方言材料作支撑,也未能与相关方言进行比较。曾晓渝、陈希(2017)在讨论云南官话的来源及其历史层次时也提出“直接反映清代云南官话的文献材料尚未找到”。可见清代云南汉语方言文献有待深入挖掘,清代云南汉语方言也需要加强研究。


一、清代滇中契约文书音借字考辨

吴晓亮、徐政芸主编的《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六卷)共收录清代和民国的契约文书1128件,作者将契约文书的录文和原件照片一并编入,但录文无标点、校勘和注释。这些契约大部分出自民间,书写者多为文化水平较低的普通乡民,行文多用方言口语。契约中还有一些方言音借字,这类材料对于云南汉语历史方音的研究十分珍贵。这批契约中地处滇中的昆明、宜良、安宁、新平四地的部分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二,考虑到材料的这一特点,笔者集中考察了以上四地清代契约中反映方言的音借字[1]。根据音理和现代云南汉语方言来看,这些材料的借字与本字之间都具有语音关系。此节先考辨材料,下节再对音借字反映的清代云南汉语方音分类讨论。

1、勿—无。《昆明上冲村卖山荍地文契王贵杜卖祖遗荍地给李沛》(第一卷17页)[2]:比时钱地两□交明,并勿悬欠分文。按:“勿”当作“无”。类似的语句在契约文书中常见,作“无”,如第一卷[3]89页《昆明海源堡龙院村四甲杜卖秧田文契杨敬杜祖遗秧田给李香》:“当日银契两相交付明白,中间并无欠少分文。”第一卷25页《昆明海源堡龙院村杜卖厂房地基文契杜嶟杜卖房地基给董继周》:“此系二比情愿,并无私债、逼迫等情。”

2、县—悬。《昆明海源堡龙院村杜卖松山文契雷发元杜卖面分松山给李云》(第一卷45页):自卖之后,并无县[4]欠分厘。钱契两相交明,亦无利债、准折、逼迫等情。按:“县欠”当作“悬欠”,义为久欠未清。契约文书多见“悬欠”一词,如第一卷17页《昆明上冲村卖山荍地文契王贵杜卖祖遗荍地给李沛》:“比时钱地两□交明,并勿悬欠分文。”第一卷103页《昆明大哨村杜卖松山地皮文契李洪昌杜卖松山给李文蚤》:“自卖之日,当凭中人银契两相交清,并无悬欠分厘,亦无利债准折。”

3、曾—争。《昆明海源堡龙院村杜卖松山文契雷发元杜卖面分松山给李云》(第一卷45页):日后若有亲族人等曾兢声言,有卖主一力承当,不干买主之士(案:“士”当作“事”)。按:“曾兢”当作“争競”,争执、计较之义。“兢”、“競”二字音近,字形也相近,也可能是形误。作“争競”的用例如第三卷17页《安宁杜卖麦地文约杨邦俊杜卖祖遗麦地与陈国辅》:“倘有族内人等争競,卖主一力承当。”;第三卷201页《安宁收付文约郎密退还早年典得田契及银与陈兴》:“倘有争競,郎密一力承当。”。“争競”也或作“争兢”,如第一卷17页《昆明上冲村卖山荍地文契王贵杜卖祖遗荍地给李沛》:“□□族内人等争兢,俱系卖主一力承当,不干卖(案:“卖”当作“买”。)主之事。”

4、石—失。《宜良杜卖瓦楼房空地园子东厕文契李毛营陈桃将祖遗瓦楼房空地园子东厕杜卖与王学樑》(第二卷19页):实计有二纸石落,日后行出,与(案:“与”当作“以”。)为故纸再照。按:“石落”当作“失落”,丢失之义。契约中多作“失落”,如第三卷199页《安宁收付文约陈寿筹将先祖遗失典得水田文约补收付》:“于道光二十一年,又将田上契纸失落,无暑(案:“暑”当作“处”。)难寻。”第四卷105页《新平归并文书李安衡将分获之田归并与李有勋》:“其分关上批明有契据三张,失落二张。”

5、行—寻。《宜良杜卖瓦楼房空地园子东厕文契李毛营陈桃将祖遗瓦楼房空地园子东厕杜卖与王学樑》(第二卷19页,又见第一卷43页):实计有二纸石落,日后行出,与(案:“与”当作“以”。)为故纸再照。按:“行出”当作“寻出”,寻找出之义。其他契约多作“寻出”,如第三卷199页《安宁收付文约陈寿筹将先祖遗失典得水田文约补收付》:“倘若日(案:“日”后脱“后”字。)陈寿叔侄二人子子孙孙寻出一纸半帖,再有亲族人等外姓留落此纸寻出,陈寿叔侄二人子子孙孙一力承当,俱为故纸。”第四卷139页《新平收付存照周清同子周进周相父子收到李有祥借银》:“日后周姓寻出纸约账簿,批为无用故纸。”

6、与—以。《宜良杜卖瓦楼房空地园子东厕文契李毛营陈桃将祖遗瓦楼房空地园子东厕杜卖与王学樑》:实记有二纸石落,日后行出,与为故纸再照。(第二卷19页,又见第三卷155页)按:“与为”当作“以为”,当作、认为的意思。其他契约文书多作“以为”,如第三卷115页《安宁退还田文约陈宗亮退还祖遗田与张宗培》:“日后陈姓寻出一纸半帖,以为故纸无用。”第三卷117页《安宁退还柿花树文约董戴氏退还先年备价买得柿花树与陈兴》:“董姓日后倘有寻出一纸半帖,以为坟纸再照。”

7、敏—皿。《宜良分单存照桃花村于周氏分家析产给子女于文彬执单》(第二卷749页):所有产业、家居、什物,各样器敏东西,养老田拾工,母亲一人执掌,四人不能争论。按:“器敏”当作“器皿”,“器敏”不辞。“器皿”为分关文书中习见词语,如《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253页:“虽系此儿,恩同亲眷,长大成人后,我受分祖业自置一切田塘、地陆、山坡、屋宇、基园、什物、器皿、家财等件,娣妹、姑嫜一概应付与陆福保掌管资业,上兄下弟亲族人等公同意愿。”《岑巩契约文书研究》274页:“氏今年近六旬,难以料理,请凭族戚等,遂将祖遗关分之业田土、山场、基园、竹木、荒熟、什物、器皿、牲畜、屋宇等件品搭三股均分。”

8、争—增。《安宁出字存照陈姓公众将祖坟出让陈国才》(第三卷39页):如有欠少,任随扣除押银,国才不致异言。日后培植腉於(案:“於”疑当作“餘”。),永不得加争租息。按:“加争”当作“加增”,即增加。契约文书用例如《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254页:“日后石匠砌石,主人功(案:“功”当作“供”。)饭,并无工钱,石概盘清,价银兑足,不得加增异言,立此合同字为据。”《石仓契约》第三辑第五册15页:“其田自卖之日为始,任凭叔边早晚起耕管业,侄边不敢异言阻挡,其钱粮照依契面过割,推收入户,完粮管业,卖人不得加增合勺。”

9、深—身。《安宁典瓦房文约陈高典祖遗瓦房与陈祥》(第三卷77页):典瓦房一间文约人陈高,系和尚庄住人,为因父亲深故,钱文穷用,无处出办,情愿将自己祖遗面分瓦房一间立约出典与本村陈祥名下,接受九六七钱八千五百文整,入手因用。按:“深故”当作“身故”,身亡、去世之义。契约中多有此语,如第三卷81页《安宁典水田文约李修典自有水田与李廷辅》:“为因叔父身故,棺木钱文无着,情愿将自己水田二坵……当凭中人典与堂叔父李廷辅名下为业。”第三卷119页《安宁吐退水田文约陈起贵吐退祖遗水田与陈起顺》:“为因年老,妻子身故,难以耕田,情愿将自己祖遗面分水田……凭中说合立约,永远吐退与本村陈起顺名下为业。”

10、因—应。《安宁典瓦房文约陈高典祖遗瓦房与陈祥》(第三卷77页):典瓦房一间文约人陈高系和尚庄住人,为因父亲深故,钱文穷用,无处出办,情愿将自己祖遗面分瓦房一间立约出典与本村陈祥名下,接受九六七钱八千五百文整,入手因用。按:“因用”当作“应用”。其他契约中作“应用”,义为使用,如第三卷81页《安宁典水田文约李修典自有水田与李廷辅》:“实授典价钱七千文整,入手应用。”第四卷29页《新平杜卖坐基文约李世美李世艳将祖遗坐基山地出卖与何超群》:“实接受价银三十两整,入手应用。”

11、和—合。《安宁典水田文约陈安典祖遗水田与陈祥》(第三卷79页):今当凭中人说和,情愿立约典与本村陈祥名下,为业耕种。按:“说和”当作“说合”。从中介绍而使事情成功之义,为契约文书常用词语,如第三卷25页《安宁卖荞地文约杨林发卖祖遗荞地与陈国辅》:“凭中说合,立约出卖与和尚庄住人陈三哥国辅名下为业。”第一卷29页《昆明龙院村十甲杜卖水民田文契杨鉴清杜卖面分田给李纯李香》:“今当凭族人等说合,立契杜卖与六甲李纯、李香名下子孙为业耕种。”

12、结—接。《安宁租水田文约陈金李陈宗李弟兄租陈占魁田产地业》(第三卷105页):实结受田厰地业价银贰拾两,以作押头。按:“结受”当作“接受”。安宁其他契约作“接受”,昆明、新平、宜良的契约中也作“接受”,该词在契约文书中常用,如第三卷75页《安宁典园子文约李成兴典祖园子与李元杨元》:“实接授价九六九七钱五千文整,入手应用。”第四卷47页《新平当田契李显名将分获田出当与方长寿》:“实接受价纹银一百六十两整,入手应用。”

13、厰—产。《安宁租水田文约陈金李陈宗李弟兄租陈占魁田产地业》(第三卷105页,又见第三卷251页):实结受田厰地业价银贰拾两,以作押头。按:“田厰”当作“田产”。此份契约中出现了“厰”的异文“产”,如“立租水田文约人陈金李、陈宗李弟兄二人,系本村(案:“本村”后当脱“住”。),情愿租到本村族内三叔陈占魁名下田产地业一分。”契约文书中“田产”与“地业”常连在一起叙述,如第三卷241页《安宁遗嘱分单合同文约陈文郁为五子分家析产》:“今将所有田产、地业、房屋立约,以凭三叫(案:“叫”当作“教”。)佛神圣前拈阄,一一均分。”第四卷393页《新平分单田地山场文约鲁氏将自有田产地业均分四分三子显明执单》:“所有田产、地业理应四分均分。”

14、直—执。《安宁退常住田文约陈国望退还常住田与陈国辅》(第三卷109页):若有翻悔,直约任(案:“任”当作“认”。)罪。恐后无凭,立此退约退约(案:原卷作“退约退约”,当衍一“退约”。)存照。按:“直约”当作“执约”,“执”,持、拿之义。例如第四卷19页《新平杜卖村田文约李显名李显智李显祖李显荣将祖遗田杜卖与蔡文达蔡文瑛》:“倘有异言,任随执约赴官理处。”第四卷395页《新平田地山场分单鲁氏将自有田产地业均分四分三子显明执单》:“如有不遵,执此赴官治以不孝之罪。”“执此”,即执约。

15、任—认。《安宁退常住田文约陈国望退还常住田与陈国辅》(第三卷109页,又见第三卷251页、第四卷95页、第四卷99页、第四卷403页):若有翻悔,直约任罪。恐后无凭,立此退约退约存照。按:“任罪”当作“认罪”。例如第三卷17页《安宁杜卖麦地文约杨邦俊杜卖祖遗麦地与陈国辅》:“其地自卖之后,任随买主耕种,日后不容声言加找取赎,如有此情,执约赴官,自甘认罪。”“认罪”中间还可以加上“罪”的限定成分,如《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288页:“自分之后,不得紊乱,如违甘认不孝之罪。”

16、认—任。《安宁吐退水田文约陈宗恺吐退祖遗水田与陈举》(第三卷113页,又见第四卷67页、139页):自退之后,认随银主执契管业,子孙耕种,不致异言翻悔。按:“认随”当作“任随”,任凭之义。例如第三卷119页《安宁吐退水田文约陈起贵吐退祖遗水田与陈起顺》:“自永远吐退之后,任随陈起顺子孙永远照契管业,起贵子孙不得复称为己业。”第四卷23页《新平杜卖村田文约李显智李显名李显祖李显荣将祖遗田杜卖与蔡文达蔡文瑛》:“若有异言,任随执约赴官理处。”

17、清—亲。《安宁借钱文约陈兴以祖遗水田为抵借杨裕钱》(第三卷151页):本利归还,分文不欠,清笔为凭。按:“清笔”当作“亲笔”。例如第三卷153页《安宁借银文约陈兴以祖遗水田为抵借杨维银》:“代字仝长男陈永祜亲笔。”第一卷37页《昆明海源堡龙院村四甲杜卖秧田文契杨鑫杜卖祖遗秧田给李纯李相》:“恐口无凭,立此永远亲笔杜契为据。”

18、暑—处。《安宁收付文约陈寿筹将先祖遗失典得水田文约补收付》(第三卷199页):于道光二十一年,又将田上契纸失落,无暑难寻。按:“无暑”当作“无处”。作“暑”则句义难通,其他契约中类似语句作“处”,如第三卷189页《安宁加找文约陈高田加找陈福元》:“立加找文约人陈高,系和尚庄住人,为因变故,棺木无处借办。”《土地契约文书校释》卷一79页:“立断卖山场字人姜朝理、朝伟、侄老秋、老丙叔侄四人,为因要银钱使用,无处寻出……”

19、幅—付。《安宁收付文约陈寿筹将先祖遗失典得水田文约补收付》(第三卷199页3,又见第三卷203页):恐后无凭,立此出收幅文约为凭存照。按:“收幅”当作“收付”,收入与支付的意思。例如第三卷201页《安宁收付文约郎密退还早年典得田契及银与陈兴》:“恐口无凭,立此收付存照。”第三卷205页《安宁收付文约梁东陈先祖父买得陈永喜水田已过付银》:“恐(案:“恐”当作“欲”。)后有凭,立出收付文约存照。”

20、登—墩《安宁遗嘱分单合同文约陈文郁为五子分家析产》(第三卷241页,又见第三卷197页2、243页):一田壹坵,坐落登头下,系下半。按:“登头”当作“墩头”,垄起的土堆或石堆之义。姜亮夫《昭通方言疏证·释地》188页:“昭人谓小堆曰墩。”云南契约文书中多作“敦头”,“敦”即“墩”的同音替代字,例如第三卷149页《安宁借银文约陈兴以房田为抵借徐尚美银》:“又,田秧田一坵,坐落敦头,东至陈永安秧田,南至陈华,西至杨秧秀秧田,北至陈永太秧田。”第三卷181页《安宁加找秧田价银文约谢方秧田加找陈现龙陈瑞龙》:“其秧田坐落众石敦头。”

21、刚—甘。《安宁招赘合同文书杨门赵氏同男小福甲招赘陈永禧为夫养子》(第三卷251页):倘若日后憣悔争兢,趋辇回籍,杨姓当凭乡党刚任(案:“任”当作“认”。)罚银拾两、米壹石,入本村土主庙,以为香资。按:原卷作“剛”,录文作空围,为未识字。“刚认”不辞,当作“甘认”,心甘情愿接受的意思,例如第三卷17页《安宁杜卖麦地文约杨邦俊杜卖祖遗麦地与陈国辅》:“如有此情,执约赴官,自甘认罪。”第四卷435页《新平具结书李桂云付李普氏兑身银》:“倘有异言翻悔,自甘领罪,理合出具,甘结是实。”

22、卢—陆。《新平杜卖山场田地文契李世美同侄李梁杜卖祖遗田地与徐占一》(第四卷33页):立永远杜卖山场田地文契人李世美同侄李梁,系豆丰住人,为因乏用,情愿有本面分得祖遗大田一坵,下有卢地一块,坐落住基房下……今当凭中立契永远杜卖与本村徐占一名下,永为己业。按:“卢地”当作“陆地”。例如第四卷131页《新平吐退山场田地文契徐源徐淋将先父买获田地吐退与李朴》:“立永远吐退山场田地文契人徐源、徐淋,缘(案:“缘”当作“原”。)有先父在日备价买获李姓大田一坵、陆地一块,坐落住基房下……今无力承守,情愿吐退与原主李朴名下永远为业。”第四卷69页《新平转当荒场陆地文约吴成文三弟兄将当得荒场转当与李国华》:“恐口无凭,立此转当荒场陆地文约存照。”

23、芦—陆。《新平典年限文约李秀山李文宜同侄国相国珍国修将祖遗山场芦地出典与田翠吴正明王开国吴成义》(第四卷59页):立典年限文约人李秀山、李文宜,同侄国相、国珍、国修,有祖遗山场芦地一块,坐落南茂弄河边……按:“芦地”当作“陆地”,指没有水的干燥土地。云南汉语方言无“芦地”一词,并不因为土地靠近水边的芦苇而称其为“芦地”。相同的内容云南契约一般作“陆地”,例如第四卷69页《新平转当荒场陆地文约吴成文三弟兄将当得荒场转当与李国华》:“立转当荒场陆地文约人吴成文、吴成象、吴成章弟兄三人,系些居后山住……”第四卷45页《新平杜卖陆地坐基园圃文契方李氏方陈氏方王氏等杜卖祖遗园圃与李卿安》:“民国三十六年阴历二月初六日,立出杜卖陆地、坐园補(案:“補”当作“圃”。)人方李氏、方陈氏……”

24、垦—埂。《新平当田契李显名将分获田出当与方长寿》(第四卷47页,又见第四卷19页2、23页2、25页、33页2、35页、51页、53页5、73页2、89页、95页2、131页2,第三卷75页、247页):立当田契人李显名,为因缺银使用,情愿将本面分获田一段,坐落南妈,东至慢空田垦止,南至都令箐止,西至阿博田尾止,北至叠夺箐止。按:“田垦”当作“田埂”。“埂”指田塍,云南契约文书中也常作“埂”,如第四卷127页《新平吐退粮田文契普李氏将祖遗田吐退与李世艳》:“又,一分坐落遮害辇子田,东至阿博大沟止,南至小箐止,西至当与普天祚隔埂止,北至岭岗止。”第二卷31页《宜良杜契官纸桃花村陈嘉德同嫂将祖遗水田杜卖与于受卿》:“又,一坵东南二至陈姓田,西至大埂,北至小沟。”还有在同一份契约中既作“垦”,又作“埂”的情况,如第四卷89页《新平归并田地文约李世盛将赎回田地归与李世美》:“其田东至杨老二种之田格(案:“格”当作“隔”,下同。)垦止,南至路止,西至小箐至,北至格埂止。”

25、玉—衣。《新平杜卖村田文约李显名李显智李显祖李显荣将祖遗田杜卖与蔡文达蔡文瑛》(第四卷19页,又见第四卷51页、165页、405页、407页):又随住居山壹段(案:此处指田),坐落且足山旁山白玉。按:“山白玉”当作“山白衣”,为新平县村名。新平契约文书中多作“山白衣”,如第四卷55页《新平当田文约李近仁将己手买获田当与刀小二》:“立当田契文约人李近仁,系豆峰住,为因乏用,情愿将己手买获山白衣黄果树田一分当与刀小二名下。”还有同一份契约里既作“衣”又作“玉”的,如第四卷51页《新平当田契文约山白衣住人蔡学盛将祖遗田当与李纫成》:“立当田契文约人蔡学盛,系山白衣住……”契约正文后另起一行写有:“此系山百玉田价兑除。”《新平征收钱粮完票》中有完票300余张,“完票”为官府收到税户上缴米、银等赋税的凭证,是正式官方文件,这批完票中作“山白衣”15次,作“山百衣”1次,作“山白玉”仅1次。另,《道光新平县志》68页也作“山白衣”。

26、兴—宣。《新平出卖阴宅坟地契约李有才李有信兄弟出卖坟地与李有兴》(第四卷35页):兴统元年正月二十五日,立写契约人李有才。按:“兴统”当作“宣统”,清末年号。新平其他契约中作“宣统”,如第四卷409页《新平分获田文契李有勋将田分与血侄安衡名下》:“宣统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立分获田文契人李有勋。”《新平征收钱粮完票》票面中皆作“宣统”。

27、秋—坵。《新平当田契文约李文光将祖遗田出当与戴荣》(第四卷57页2,又见第三卷103页2):又,外有水井,下有零田叁秋,外有秧田三秋,又有良(案:“良”当作“梁”。)子一小段。按:“秋”当作“坵”或“丘”,量词,相当于“块”。云南契约文书中一般作“坵”,如第四卷79页《新平当田契文约李国俊将吐退之田出当与方正元》:“又,外有水井下零田三坵,秧田三坵,又有梁子一小段,大小共三段。”第三卷29页《安宁杜卖雷鸣田文约杨葵杨茂杜卖祖遗雷鸣田与陈国辅》:“……秧田二坵,坐落小龙潭,东至河,南至陈国起秧田,西至陈士龙田,北至龙潭,四至分明。”

28、物—务。《新平转当田契文约白小五将先辈典来之田转当与李有勋》(第四卷77页):人白小五,系湾山木住,为因账物急迫,无处出办,情愿将先辈典约李姓田壹分,坐落鱼塘新寨右边,其四至粮银记在原契之内,今当凭中人立契转当与李有勋名下。按:“账物”当作“账务”。例如第四卷95页《新平归并田契李普氏同子有诚同弟国泰等将祖遗粮田及归得伯父椿田归并与李国相》:“立归并田契字人李普氏,仝子有诚,仝弟国泰等,为因账务逼迫,无处出办,愿将分获祖遗粮田一庄……情愿经凭亲族立契归并与堂兄国相名下。”《吉昌契约文书汇编》7页:“立杜卖明科田文契人胡汪氏,同子胡廷有、廷赞,为因夫父在日托欠账务,无处出办……”

29、于—遗。《新平归并田地山场文约李国修将祖遗田地山场归并与李有勋》(第四卷103页2):世美老祖于流分关一张交以李有明收存。按:“于流”当作“遗留”。例如第五卷317页《永胜卖水田契文约蓝喜易五诗颇卖面分水田与蓝氏萨马莫簾》:“立卖水田契文约人蓝喜易五诗颇,情因起造房屋,缺少开费银两,一时无凑,只得祖遗流(案:“流”当作“留”。)致(案:“致”当作“至”。)今自面分,只得卖水田大小三坵,唑落田名骂子堵,钱粮四至在后,请凭中证立约卖到蓝氏萨马莫簾下为业。”《西南地区土司法治文献选编》116—117页:“情因杨军门大人临腾,不敷,情愿将族目刀体勐祖父遗留口粮田,先年当入衙内,情愿退还与伊,坐落翁遮寨脚,布种十二箩,实收原价银一百七十两整。”

30、以—与。《新平归并田地山场文约李国修将祖遗田地山场归并与李有勋》(第四卷103页):世美老祖于流分关一张交以李有明收存。按:“交以”当作“交与”。例如第四卷53页《新平典田契文约李贵将自己分获田典与方联甲》:“今当凭族人典与方联甲名下。”第五卷189页《红河转当田契杨荣将典得之田转当与李善严》:“有转契一张交与李姓收执。”

31、方—翻。《新平归并文书李安衡将分获之田归并与李有勋》(第四卷105页,又见第四卷409页):四至在分关内批明,自此不得方悔取赎。其田随三叔父收租,管食,纳粮,归主不敢异言。按:“方悔”当作“翻悔”。云南契约文书中多作“翻悔”,如第四卷435页《新平具结书李桂云付李普氏兑身银》:“日后不敢翻悔,倘有异言翻悔,自甘领罪。”亦作“憣悔”,如第一卷53页《昆明龙院村六甲杜卖水民田文契陈有顺陈有祥杜卖先年杜得水田给杨春华》:“自杜之后,卖主子孙亲族人等不得异言憣悔,倘有异言憣悔,有卖主一力承当。”“憣”“翻”二字可通。

32、移—一。《新平收付文约郭万年收到普荣佃银》(第四卷135页):人郭万年显孙,为因移时不便,将祖遗卖异(案:“异”当作“与”。)收到普荣名下佃价银玖百伍拾两。按:“移时”当作“一时”。例如第四卷75页《新平转当田契文约李国宝将当来之田当与徐文发》:“立转当田契文约人李国宝,为因银两正用,一时不便,有先年胞兄国珍当得国修项下田半分今又半分……当与南苍徐文发名下。”第五卷317页《永胜卖水田契文约蓝喜易五诗颇卖面分水田与蓝氏萨马莫簾》:“立卖水田契文约人蓝喜易五诗颇,情因起造房屋,缺少开费银两,一时无凑,只得祖遗流致今自面分,只得卖水田大小三坵,唑落田名骂子堵,钱粮四至在后,请凭中证立约,卖到蓝氏萨马莫簾下为业。”

33、异—与。《新平收付文约郭万年收到普荣佃银》(第四卷135页):人郭万年显孙,为因移时不便,将祖遗卖异收到普荣名下佃价银玖百伍拾两。按:“卖异”当作“卖与”。这份契约中“卖与”的对象是“普荣”,银钱也是从“普荣”处“收到”,故代字人将“卖与”和“收到”连起来书写,将原本用两句话表达的意思减省压缩为一句话来表达。其他契约常作“卖与”或“杜卖与”,例如第三卷57页《安宁卖荞地文约杨正祖卖祖遗荞地与陈祥》:“……当凭中人立约,卖与和尚庄陈祥名下为业耕种。”第四卷33页《新平杜卖山场田地文契李世美同侄李梁杜卖祖遗田地与徐占一》:“……今当凭中立契,永远杜买(案:“买”当作“卖”。)与本村徐占一名下永为己业。”

34、居—基。《新平分单田地村庄文约李彦林同侄世辅世盛将祖遗水田分析》(第四卷401页,又见第四卷125页、403页2):其粮田仍照父辈分关为凭,至于坐居山场已经另分三分。按:“坐居”当为“坐基”,指地基。在此份契约其他句子中该词也写作“坐基”,如“至于坐基,为公众所属”。“坐基”一词也见于新平其他契约,如第四卷93页《新平归并文契李国修将祖遗坐基田园并与耀廷》:“立永远归拼(案:“拼”当作“併”。)文契人李国修,今因父手借马姓之银,迄今年久,无力赔还,向耀廷兄借银酬偿,是以将祖遗坐基田园一块……经凭族亲,立约拼与耀廷大兄掌管。”第四卷45页《新平杜卖陆地坐基园圃文契方李氏方陈氏方王氏等杜卖祖遗园圃与李卿安》:“立杜卖哥萨陆地坐基园補(案:“補”当作“圃”。)人方李氏、方陈氏、方王氏、方加云、加成、方天福、李保寿,为因正用,银元无处出办,将祖遗仝中说合……情愿杜卖与李卿安名下为业。”

35、展—掌。《新平遗嘱分关分关文书嫡母方氏四子及庶母方氏一子分家析产》(第四卷405页):母更虑年逾花甲,人口渐烦(案:“烦”当作“繁”),无力展管,不能料理家务。按:“展管”当作“掌管”。如第四卷93页《新平归并文契李国修将祖遗坐基田园并与耀廷》:“立永远归拼文契人李国修,今因父手借马姓之银,迄今年久,无力赔还,向耀廷兄借银酬偿,是以将祖遗坐基田园一块……经凭族亲,立约拼与耀廷大兄掌管。”第三卷251页《安宁招赘合同文书杨门赵氏同男小福甲招赘陈永禧为夫养子》:“赵氏面分山常(案:“常”当作“场”。)、田地、厰(案:“厰”当作“产”。)业、园铺(案:“铺”当作“圃”。)耕种,任随掌管;夫役、门户钱粮,抚养幼子婚配成人,一概照应,不得推委,代(案:“代”当作“带”。)累乡党。”

36、京—金。《新平诉状苏美诉堂嫂女儿被黄云先强行掳走》(第四卷427页):有豪衿缪贵恃富谋产,从中主唆王暮,且捏词妄控,口称此田值价银五百余京。小的亦自愿收银还田,让缪姓承买投税,屡次禀覆在案,总被朦胧陷害,押契延案。按:“京”当作“金”,“银五百余京”不可解。清代文献中多有类似语句,作“金”,如《云南史料丛刊》第十卷561页:“癸未冬,余由马龙厂铜务项下筹获银五百余金,首买市石谷四百石零,以为之倡。”《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141—142页:“约已禀明,并芳泰所借王寡妇八十七千,与该房主邓姓佃银二百余金等情在案。”

37、托—脱。《新平诉状苏美诉堂嫂女儿被黄云先强行掳走》(第四卷427页):伊之族内将兄弟二人捆绑送衙,数月拘束。伊黄银先向外逃托,黄二遂因亡命至今。按:“逃托”当作“逃脱”。例如《天柱文书》第一辑第十二册37页:“自喊诉人伍绍全,年五十,伍宏开年二十,南平乡攸洞住农,枪射围捉,拼命逃脱……”《西南地区土司法治文献选编》398页:“忽然绳索碎断,幸而逃脱下山。”


二、音借字所反映的清代滇中汉语方音现象

(一)尖团合流

秋—坵(新平1850,安宁1857)[5];行—寻(宜良1886,昆明1905);结—接(安宁1901);兴—宣(新平1909)。这几条材料中的“秋”“寻”“接”“宣”分别是《广韵》尤韵三等清母字、侵韵三等邪母字、葉韵三等精母字、仙韵三等心母字,都是中古精组开口三等字;“坵”“行”“结”“兴”[6]分别是《广韵》尤韵三等溪母字、庚韵二等匣母字、屑韵四等见母字、蒸韵三等晓母字,是中古见系开口二、三、四等字。这些借用例反映出滇中地区在清末时尖团合流的语音现象。材料里出现最早的是“秋—坵”,第一次是道光三十年(1850),新平;第二次是咸丰七年(1857),安宁。《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355页道光二十四年(1844)《立服罪美约(毕小应)》也有同类例子,原文:“立服罪美约人毕小应,系着木郎住,为因二条阱接夺伤命一案。细(系)州民大营罗宽同与杨左受之伤二命,有毕小应同与毕盖保在伤之人案内自己不知,怡(遗)误讨(逃)案朵(躲)罪,有本家帮伊费用银钱,本家族内人等不能赔偿,只得服罪。”“细”,当作“系”,相当于“是”,作“细”不辞。“细”,《广韵》霁韵四等心母字;“系”,《广韵》霁韵四等匣母字。“细”为“系”的同音借用字。此例也可作旁证。据《云南方言调查报告》(汉语部分),今云南大部分地区不分尖团,但也有一些县市有分尖团的现象,主要是保山、牟定、昌宁、顺宁、云县、景东、镇沅、景谷、双江、镇康、龙陵、潞西、陇川、腾冲、兰坪、丽江、富宁等十余县市,大部分处于滇西和滇南地区,滇中只有楚雄牟定县分尖团。根据新平、安宁、宜良、昆明、大理清代的音借字,可以发现在19世纪中期以后尖团合流的语音变化已在滇中和滇西出现。

(二)庄母与精母相混

争—增(安宁1795);曾—争(昆明1906)。“争”,《广韵》梗摄耕韵庄母字,“增”“曾”都是《广韵》曾摄蒸韵精母字,“争—增”和“曾—争”都反映庄母与精母相混。大理弥渡县靠近滇中,《弥渡古代碑刻辑释》127页有乾隆二年(1737)《重立北沟井水利碑记》,其中一段碑文作:“如北沟一井,曾于万历十一年内有王显登与张文盛等互相告增。蒙钦差提督学校带管屯田水利道云南按察司佥使聂批,仰大理府查报后,本府以恳恩均平水利等详覆。又蒙钦差管理驿传兼清军带管屯田水利道云南按察司副使□批,据本府呈详犯人张文盛等招罪缘由,蒙批王显登等所告水利,既议处明悉,准照行,仍竖碑存照,以杜后争。”此段中“告增”当作“告争”,告状、争讼的意思,“增”为“争”的同音借用字。碑文与契约中的材料可以相互印证,且与现代云南汉语方言相合。据《云南方言调查报告》(汉语部分),今云南滇中、滇东、滇南等属于西南官话昆贵片的地区汉语方言里中古遇、止、流、深、臻、梗、曾、通等摄的庄组字与精组混同[7],读ts组,如“争”与“增”声母同为ts,“初”与“粗”声母同为h,“师”与“丝”声母同为s。

(三)“暑”字声母读塞擦音

暑—处(安宁1850)。“暑”,《广韵》语韵书母字;“处”,《广韵》御韵昌母字。“暑—处”反映两字声母相混,这与今云南方言一致。中古书母和禅母少数字在今云南大部分地区声母的白读为tʂh,与昌母、彻母等的读音相同,不读擦音ʂ,与共同语不同,“鼠”“暑”“薯”等字即是如此。据本文的音借字可以发现这种特殊读音在清代已出现。

(四)合口三四等精组、见系字读为齐齿呼

居—基(新平1789、1808);与—以(宜良1886,安宁1856);于—遗(新平1875);以—与(新平1875);异—与(新平1870);县—悬(昆明1906);兴—宣(新平1909);玉—衣(新平1756、1831、1850、1858、1869)。以上每对同音借用例中都有一个合口三等或四等字:“居”[8],《广韵》鱼韵合口三等见母;“与”,《广韵》语韵合口三等以母,又《广韵》御韵合口三等以母;“于”,《广韵》虞韵合口三等匣母;“悬”,《广韵》先韵合口四等匣母;“宣”,《广韵》仙韵合口三等心母;“玉”,《广韵》烛韵合口三等疑母。与这些字相互替代的都是中古开口三四等字。这类借用反映出中古齿头音、牙喉音合口三四等字与开口三四等字在滇中方言里的混同。第四卷427页新平县光绪五年(1879)诉状《新平诉状苏美诉堂嫂女儿被黄云先强行掳走》中还有反映相同方音的异文,原文:“谁知黄银先同弟黄二执刀弑嫂,霸谋家业。伊之族内将兄弟二人捆绑送衙。”人名“黄银先”在这份诉状正文中共出现3次,但诉状末尾当事人(被禀)姓名则写作“黄雲先”。“银”,《广韵》真韵开口三等疑母;“雲”,《广韵》文韵合口三等匣母。虽尚不确定姓名中的“银”与“雲”何者为正,但此例反映方言中“银”与“雲”读音相混是可以肯定的。《宜良碑刻》(增补本)上册82页嘉庆十一年(1806)《柴家营新筑永济塘碑序》中也有同类的音借字,原文:“若有放水入塘倘有湮坏,不得墨言(埋怨)。若有异言,合营人赴官理处。”“墨言”,当作“埋怨”[9]。“言”,《广韵》元韵开口三等疑母;“怨”,《广韵》愿韵合口三等影母。以“言”代“怨”亦体现合三与开三相混。以上例证中的合口三等对应今撮口呼,开口三等对应今齐齿呼,清代云南文献里这两类字相混正与今云南汉语方音相合。据《云南方言调查报告》(汉语部分),今滇中、滇南和滇东大部分地区无撮口呼,齐、撮合读为齐齿呼,有撮口呼的主要是滇西和滇东北地区。

(五)臻摄合口一等端母字读为开口

登—墩(安宁1750、1780、1845)。“登”,《广韵》登韵开口一等端母;“墩”,《广韵》魂韵合口一等端母。“登—墩”反映出登韵与魂韵的相混。这条借用例在清代安宁3份契约文书中共出现4次,都写作“登头”。第三卷241页乾隆十五年(1750)《安宁遗嘱分单合同文约陈文郁为五子分家析产》1次,代字人张毓奇;第三卷243页乾隆四十五年(1780)《安宁分单合同文书陈国辅为三子分家析产》1次,代字人不详;第三卷197页道光二十五年(1845)《安宁抵换荍地文约陈姓合族与陈兴抵换》2次,代字人陈童。乾隆四十五年这份契约虽未署代字人姓名,但与另两份契约的笔迹比较,明显是不同的代字人所写。不同的年代不同的书写者所写契约中出现了相同的音借字,而且这三份契约都出自安宁和尚庄村。同是和尚庄村的契约文书,第三卷33页乾隆五十年(1785)《安宁杜卖水田文约陈仕龙杜卖自有水田与陈瑞龙》、第三卷41页嘉庆四年(1799)《安宁卖秧田文约陈盛卖祖遗秧田与陈瑞龙》等契约则写作“敦头”,“敦”“墩”都是端母魂韵合口一等字,“敦”是“墩”的同音借用字。“登—墩”除了体现后鼻音韵尾与前鼻音韵尾相混,还牵涉到开口与合口相混的问题。据《云南方言调查报告:汉语部分》97页,登韵系阳声韵开口一等在安宁汉语方言中韵母为ə͂,魂韵系阳声韵合口一等韵母为uə͂;《安宁方言志》中两类字依然保持开合的区别[10]。但据笔者调查,安宁少数乡镇的确有中古魂韵系阳声韵合口一等端、精组字与登韵系阳声韵开口一等相混的现象。和尚庄属于安宁青龙镇,今青龙镇魂韵系合口一等端、精组字“墩”“顿”“村”“孙”等字与登韵系开口一等“登”“层”及侵韵“森”等字韵母相同,都是ə͂。据《云南方言调查报告》(汉语部分),今元江、陆良、马龙、曲靖、沾益、邱北、富宁、永胜、永仁、大关、永善、绥江、盐津、镇雄等十余县市魂韵系阳声韵合口端、精组字读开口,与登韵系、痕韵系等的阳声韵开口字韵母混同。

(六)山摄细音与曾摄细音韵母相混

兴—宣(新平1909)。“兴—宣”出自宣统元年(1909)新平契约文书,《云南方言调查报告:汉语部分》471页记录新平汉语方言里中古仙韵三等帮组、端组、精组、见系字开合口韵母读iẽ,而侵韵、蒸韵相应声母的字韵母为ĩ,也即“宣”与“兴”韵母并不相同。《新平方言志》21—22页记载的城区话这两类字韵母存在iɛ͂与ĩ的差异,但在描述新平汉语方言内部差异的时候指出:“者竜话ĩ、iɛ͂不分,凡是城区话读iɛ͂韵的字,者竜话都念ĩ,例如线、先、贤、天等字,者竜话读作性、心、行、听。”(张茀、张世进1986:3)“宣”合口三等字,新平话无撮口呼,“宣”读与“先”同。因此“兴—宣”应是当时新平者竜等乡镇语音的真实反映[11]。据《云南方言调查报告》(汉语部分),双柏、澜沧、缅宁、个旧、屏边、蒙自、盐丰、云县、景谷、镇康等少数县市有两类字韵母相混的现象。

(七)阳声韵尾-m、-n、-ŋ相混

1、臻、深、梗、曾四摄阳声韵尾相混:(1)深摄与臻摄:深—身(安宁1857);认—任(安宁1829,新平1870、1904);任—认(安宁1834、1873,新平1808、1878、1890);(2)梗摄与臻摄:清—亲(安宁1851);敏—皿(宜良1895);垦—埂(安宁1808、1852,新平1743、1756、1757、1759、1796、1826、1831、1839、1847、1909);(3)曾摄与臻摄:因—应(安宁1857);登—墩(安宁1750、1780、1845);(4)梗摄与深摄:京—金(新平1822);行—寻(宜良1886,昆明1905)。

“深”“任”是中古深摄字,-m尾;“身”“认”是臻摄字,—n尾。深摄与臻摄阳声韵字相互代用反映韵尾-m与-n相混,这是明清通语和北方方言中常见的现象,是近代汉语语音的一项重要变化。“清”“皿”“埂”是梗摄字,-ŋ尾;“亲”“敏”“垦”是臻摄字,-n尾。梗摄与臻摄阳声韵字相互借用反映韵尾-ŋ与-n相混。“应”“登”是曾摄字,-ŋ尾;“因”“墩”是臻摄字,-n尾。臻摄与曾摄阳声韵字的相互代用也反映韵尾-ŋ与-n相混。“京”“行”是梗摄字,-ŋ尾;“金”“寻”是深摄字,-m尾。由于深摄-m尾与臻摄-n尾相混,因此梗摄与深摄阳声韵字代用的实质同梗摄与臻摄阳声韵字的代用是一样的。《云南林业文化碑刻》115页乾隆六十年(1795)楚雄南华县立《仙龙坝外封山碑》:“倘有不法之徒,仍敢任意砍伐,许尔等指名禀报,以严拿重究,各宜领(凜)遵勿违。”“凜遵”[12]为严格遵守之义,“领”为梗摄静韵字,-ŋ尾;“凜”为深摄寝韵字,-m尾,“领”当为“凜”的同音借用字。《云南乡规民约大观》64页道光十九年(1839)玉溪易门县《罗衣岛合境遵示封山碑记》:“又于嘉庆十二年,吾乡父老颁请县示,谆切告诫合境写立合文契,其成甚(盛)举。”“甚”为深摄沁韵字,-m尾;“盛”为梗摄劲韵字,-ŋ尾,“甚”为“盛”的同音借用字。以上二例都可作旁证。今云南汉语方言中古深摄、臻摄、梗摄、曾摄的阳声韵尾混同,据《云南方言调查报告》(汉语部分),滇中的安宁、新平、昆明、宜良等地以上四摄阳声韵尾混同后韵母变为鼻化韵,如亲、因、金、凛、清、应、领等韵母为ĩ,身、深、甚、埂、登、盛等韵母为ə͂

2、山、咸、宕三摄阳声韵尾相混:(1)咸摄与山摄:天—添(安宁1857);肝—甘(安宁1901);(2)宕摄与山摄:展—掌(新平1850);厰—产(安宁1873、1901);方—翻(新平1910);(3)宕摄与咸摄:刚—甘(安宁1873)。

“添”“甘”是中古咸摄字,“天”“肝”是中古山摄字,山摄与咸摄阳声韵字代用反映韵尾—m与—n相混,与前面深摄与臻摄字相混反映的语音现象类似,是明清通语和北方方言中常见的现象。“掌”“厰”“方”是宕摄字,“展”“产”“翻”是山摄字,宕摄与山摄阳声韵字代用说明阳声韵尾-ŋ与-n相混。“刚”宕摄字,“甘”咸摄字,由于咸摄-m尾与臻摄-n尾相混,因此宕摄与咸摄阳声韵字代用的实质同宕摄与山摄阳声韵字的代用是相同的。以上例证反映的语音现象恰与今云南汉语方言一致。据《云南方言调查报告》(汉语部分),中古咸、山、宕、江四摄阳声韵尾在滇中安宁、新平、昆明等地混同后韵母变为鼻化韵[13],如甘、肝、展、产、翻、掌、厰、方、刚等字韵母都为ã

(八)入声消失,入派阳平

入声韵尾—p、t、k相混:石—失(宜良1886);直—执(安宁1765);结—接(安宁1901);托—脱(新平1879)。阴入相混:和—合(安宁1858);移—一(新平1870);勿—无(昆明1815);物—务(新平1890);卢—陆(新平1826);芦—陆(新平1860);幅—付(安宁1850、1855);玉—衣(新平1756、1831、1850、1858、1869)

“石”,《广韵》昔韵,—k尾;“失”,《广韵》质韵,—t尾。“石—失”属—k、—t相混。“直”,《广韵》职韵,—k尾;“执”,《广韵》缉韵,—p尾。“直—执”属—k、—p相混。“结”,《广韵》屑韵,—t尾;“接”,《广韵》葉韵,—p尾。“结—接”属—t、—p相混。“托”,《集韵》铎韵,—k尾;“脱”,《广韵》末韵,—t尾。“托—脱”属—k、—t相混。不同入声韵尾相混例仅4条,更多的则是阴入相混例,共8条,这8条中的入声字有—p尾合韵的“合”,—t尾质韵的“一”,—t尾物韵的“勿”“物”,—k尾屋韵的“陆”“幅”,—k尾烛韵的“玉”。结合今滇中大部分地区无入声的现状看,古入声字与阴声韵字相互借用应当反映当时三个入声韵尾演变为喉塞音韵尾后进一步弱化,趋向消失,向阴声韵发展的方言现象。《宜良碑刻》(增补本)上册82页清代嘉庆十一年(1806)碑刻中有同类例子,《柴家营新筑永济塘碑序》:“若有放水入塘倘有湮坏,不得墨言(埋怨)。若有异言,合营人赴官理处。”“墨言”,当作“埋怨”。“墨”为《广韵》德韵明母字,“埋”为《广韵》皆韵明母字,“墨”(—k尾)为“埋”的同音借用字[14]。《云南乡规民约大观》16页康熙五十三年(1714)昆明《小麻苴彝族村乡规碑》[15]:“体圣谕之言,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忽(胡)作非为,则人心古而风俗可古矣!”“忽”为《广韵》没韵晓母字,“胡”为《广韵》模韵匣母字,“忽”(—t尾)为“胡”的同音借用字。碑刻中的2条同音借用例也反映出阴入相混。据《云南方言调查报告》(汉语部分),今云南大部分地区入声消失,仅寻甸、曲靖、陆良、沾益、绥江、水富、宾川、洱源、剑川、云龙、丽江等十余个县市还保留入声,这些县市多在滇西,但寻甸县地处滇中,它与滇东有入声的曲靖市和陆良县靠近安宁、昆明、宜良等滇中今无入声的地区。据本文音借字及碑刻旁证材料可以推测,从18世纪开始滇中一些县市的入声韵就已逐渐并入阴声韵,走向消失。

李荣(1989)指出:“西南官话的特性是古入声今全读阳平,与其他六区分开。”那么本文的音借字显示滇中汉语方言入声消失后的归派方向又是什么呢?历史文献里同音替代现象中的声调有时被忽略,即虽然异调,但只要两字声母、韵母同也可能借用,如本文的“暑—处”(上—去)、“异—与”(去—上)、“县—悬”(去—平),但从整体上来看,本文材料还是呈现出了同声调的字相互借用的大趋势,因为除阴入相混的8条例子,本文的其他29条音借字中的26条都是借字与本字同声调。再来看阴入相混的例子,加上碑刻中的2条旁证,总共10条阴入借用例,其中入声与今阴平混用1条:玉—衣,入声与今去声混用2条:物—务、幅—付,入声与今阳平混用共7条:和—合、移—一、勿—无、卢—陆、芦—陆、墨—埋、忽—胡。可见入声与阳平的混用占了大多数,是主流;“一”“勿”“陆”“墨”“忽”这些通语里不读阳平的古入声字在以上材料里都是与今阳平字代用,显非偶然。有理由推测“入派阳平”这个西南官话区别于其他官话方言的显著特点在清代中期至后期的滇中方言里已经存在。

文章考察了《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里清代滇中契约文书中的三十余条音借字,揭示出正字,可以为今后云南地区契约文书的校释提供借鉴。这些音借字为我们了解清代云南汉语方言也提供了不少重要的语音信息,显示出今滇中地区的许多汉语方音特点在清代的不同阶段就已出现或形成,也为前人的一些研究提供了实在的证据。勾稽出的这些方音现象对于云南汉语方言史研究乃至西南官话史的进一步研究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本文的研究是利用民间写本考察云南汉语历史方言的一个初步尝试,可以看到在方言韵书、字书等小学类文献缺乏的情况下,转而求诸民间世俗文书中的音借字不失为研究历史方言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子,在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值得我们去做。

邓强,男,1979年生,陕西汉中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汉语语音史;邓瑶,女,1975年生,湖南醴陵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汉语词汇。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清代云南汉语方音研究”(20BYY050);昆明学院创新团队“中国西南边疆历史研究”项目。

原载于《语言研究》2021年第3期。

注释

[1]今昆明、宜良、安宁、新平的汉语方言属于西南官话昆贵片,方言一致性较强。参见《中国语言地图集》B6官话之六,朗文出版有限公司,1987年。

[2] 括号里是例句所在的卷次和页码,如果在某页多次出现就在“页”字右下角标注次数,如果只有1次,则不标注。篇幅所限,每条同音借用例只列一个例句,如果在其他契约中再次出现,则只在括号里说明卷次和页码。

[3] 以下引文若不具书名而只有卷次和页码的都属《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

[4] 昆明龙院村的这份契约中“县欠”的“县”原卷作,当为“郡縣”之“縣”的俗字,而不应该看作“懸”的古体,因为若写“懸”的古体,当写作“縣”才是,而非“县”。

[5] 括号中是音借字出现的地点和年份。

[6] “兴—宣”还牵涉到二字韵腹相混的问题,详见下文讨论。

[7] 中古果、假、蟹、效、咸、山、宕、江等摄的庄组字与知章组混同,读组。

[8] “居”,《广韵》还有一读为之韵开口三等见母,是上古汉语语气词,非近代汉语口语常用词。

[9] 今宜良话“墨”“埋”同音,读

[10] 参见吴积才《安宁方言志》,云南教育出版社,1993年,48—49页、63页。

[11] 据笔者调查,除者竜乡外,新平县平掌乡和建兴乡也有这种方音现象。“兴—宣”出自《新平出卖阴宅坟地契约李有才李有信兄弟出卖坟地与李有兴》,目前只知此份契约出自新平,尚不知出自何乡镇。

[12] 其他碑文作“凛遵”,如道光八年(1828)宜良《程端谷营减免夫役碑记》:“倘有无知棍徒,仍往该营强行勒派二名者,许该营士民人等指名具禀,以凭拿究。各宜凛遵,毋违。”参见周恩福(2016:84)。

[13] 宜良话山、咸摄阳声韵韵母为鼻化韵,宕、江摄阳声韵有后鼻音韵尾-ŋ,两者不混,与周边县市不同。参见杨时逢《云南方言调查报告:汉语部分》,“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9年,334页、336页。

参考文献

[1] 安尊华、潘志成:《土地契约文书校释》(卷一),贵州民族出版社,2016。

[2] 曹树基、潘星辉、阙龙兴:《石仓契约》(第三辑第五册),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

[3] 方国瑜:《云南史料丛刊》(第十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

[4] 凤凰出版社编选:《道光新平县志》,凤凰出版社,2009。

[5] 高聪、谭洪沛:《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民族出版社,2013。

[6] 高聪、谭洪沛:《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民族出版社,2014。

[7] 黄珺:《云南乡规民约大观》(上),云南美术出版社,2010。

[8] 黄正发、黄正良、盛代昌:《弥渡古代碑刻辑释》,云南科技出版社,2018。

[9] 姜亮夫:《昭通方言疏证》,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10] 姜明:《岑巩契约文书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18。

[11] 李荣高:《云南林业文化碑刻》,德宏民族出版社,2005。

[12] 四川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

[13] 孙兆霞:《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14] 谈建成、曾超、李良品:《西南地区土司法治文献选编》,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

[15] 吴晓亮、徐政芸:《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1—5卷),人民出版社,2013。

[16] 杨时逢:《云南方言调查报告》(汉语部分),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9。

[17] 张茀、张世进:《新平方言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

[18] 张新民:《天柱文书》(第一辑第十二册),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

[19] 赵敏、王伟:《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云南大学出版社,2018。

[20] 周恩福:《宜良碑刻》(增补本),云南大学出版社,2016。

[21] 李兆同:《云南方言的形成》,《思想战线》1999年第1期。

[22] 曾晓渝、陈希:《云南官话的来源及历史层次》,《中国语文》2017年第2期。

[23] 李荣:《汉语方言的分区》,《方言》198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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