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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女子穿着暴露,小伙将其拖入屋内欲侵犯,因其生理期而放弃

 九州君子好人 2021-07-15

准确区分犯罪动机与犯罪故意,在认定犯罪时至关重要,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错把犯罪动机当成犯罪故意,而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解脱,从而否定自己的犯罪故意。随着夏季的到来,天气炎热,女性朋友们往往穿着简单,极易引发不法分子非份之想,因此,夏季也是性犯罪的高发季节,有的犯罪分子在对女性实施性侵后,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往往会说,其实我没有强奸的故意,只因女方穿着太暴露,引发了我的行为。这是典型错把犯罪动机当作犯罪故意,从而否定自已强奸故意,为自已解脱。身边的刑法故事,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

犯罪动机与犯罪故意犯罪动机是引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而犯罪故意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的认识,犯罪动机存在于行为人内心中,没有相应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系与之对应,而犯罪故意是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有客观内容与之对象。犯罪动机是犯罪故意的上位概念,犯罪故意是故意犯罪必备要素,而犯罪动机并非构成要件的内容,大多数犯罪中,犯罪动机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能影响量刑。

女子穿着暴露引发男子强奸动机2019年8月的一天中午,21岁的李某路过一户人家时,见到一个女人正在晒衣服。李某悄悄潜入,将女子拖进房间欲实施强奸,因为对方来月经放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李某认为对方在家中晒衣服时穿着暴露,才让他产生了强奸的念头。

男子欲强奸,因女子来事而放弃2019年8月6日11时许,李某路过被害人孙女士家时,看到孙女士独自在晒衣服。李某认为孙女士穿着暴露,产生强奸孙女士的念头。李某悄悄进入孙女士家,绕至孙女士身后,采取勒颈、拖拽的方式将孙女士拖入房间内,强行用手摸孙女士的胸部,并提出与孙女士发生性关系。孙女士说自己来月经,不能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不相信,用手摸发现手上沾有月经血迹,即中止实施强奸行为。

为防女子报警,拿走女子手机孙女士对李某进行劝导,李某意识到自己做错了事,但李某想孙女士可能采取缓兵之计,自己走后,肯定会报警,为防止孙女士报警,李某拿走了孙女士的苹果手机,离开孙女士家时,顺手将手机扔进村头的池塘里。由于李某没有对孙女士造成实质侵犯,孙女士原来没打算报警,可是李某临走时却拿走了孙女士的手机,令孙女士非常生气,便到附近派出所报了警。不久,李某便被警方抓获。

故事背后的法理01 李某涉嫌强奸罪(中止)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主权或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强奸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行为人通过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压制妇女反抗,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实现其奸淫妇女的目的。当行为人开始对被害妇女实施手段行为时,即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时,强奸行为已经着手,强奸着手后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结果:强奸终止、强奸未遂和强奸既遂。

强奸中止是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强奸行为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李某强奸行为已经着手,由于孙女士来月经而放弃强奸行为的,为强奸中止。因此,李某应按强奸罪减轻处罚。02 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侵犯财产法权益的犯罪,但本罪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李某为防止孙女士报警而拿走其手机,事后扔掉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对于李某应按强奸罪(中止)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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