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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二...

 qiangk4kzk8us4 2021-07-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

第二十五条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盈科律师将为您逐一解读该司法解释的条文,并附上典型案例以及实务建议。

一、

条文内容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垫资约定的效力及未对垫资进行约定的处理原则的规定,原条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简称原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第二、三款与原司法解释一规定相同,第一款中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则发生了变化。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自 2019 8 20 日起,中国人民银 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自此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将原司法解释 一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改为“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并以行为是否越过 2019 8 20 日为界,采取不同的表示方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通常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条款,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垫资合同,但该垫资合同应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垫资合同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中对垫资及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如双方发生纠纷,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垫资本金及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仅对垫资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则承包人请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如果虽有垫资的行为,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垫资的约定,或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则已经发生的垫资按照一般的工程欠款处理。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 垫资利息的效力认定问题,审判实务中裁判尺度不一,大致 分为以下三类:

1、合同约定的垫资利息是承包人垫付资金产生的法定孳息, 即便合同无效,发包人仍应支付相应利息。原因在于利息与 本金之间具有附随性,利息的计算以垫资款本金为基数,以垫资款本金发生的时点为计算终点,并以垫资款本金消灭时 点为计算终点。而且,将垫资利息界定为法定孳息有利于保 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系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持建筑市场秩序以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合同无效,则合同中关于垫资利息的约定亦无效,故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垫资利息的诉请不应被支持。

3、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合同约定的垫资利息可作为无效 合同的损失,根据过错原则处理。

三、

【典型案例】   

甘肃远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523号】

再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垫资事实以及垫资款 利息和工程款责任以及逾期竣工责任等是否存在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总承包协议书》第七条第(3)“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约定:“垫款资金的资金占用费比例中铁北京工程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增加 1个百分点向远达公司计取。资金占用费从中铁北京工程局进场施工后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审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该约定系项目建设由中铁北京工程局垫资,远达公司使用中铁北京工程局资金计收相应利息的明确约定。关于垫资款的利息数额问题,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 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约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在原判决中已经予以核减。中铁北京工程局从 201111月进场施工开始,直至20146月远达公司开始付款时垫资款已经达到 1 亿元,故原判决判令远达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负担该期间内的垫资利息7699499.99 元,不缺乏证据证明。

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眉山华源饲料原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最高法民申1629号

再审法院认为:关于融资利息和工程进度款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鹏筑公司、华西公司于 2014 1229日、201564日分别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一)》《国凤新派 客项目融资协议》,所涉应由华西公司承担的 1500 万元、400 万元款项实质为华西公司的工程垫付资金,目的是为解决鹏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资金困难。考虑到华西公司已为案涉工程实际垫付资金,资金占用费已实际产生,二审判决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鹏筑公司支付的垫资利息,并无不当。

郑友星、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闽01民终7412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工程款计息问题。根据永仁公司与华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由于乙方全垫资施工,甲方同意按实际垫资额支付月息 3%的 利息给实际出资人投资回报,在竣工时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的约定,案涉工程款的利息应从垫资之日起算,但现有证据 未体现实际垫资时间,鉴于永仁公司于 2015112日在 《结算项目审核报告征求意见表》“建设单位意见”栏对工 程定案金额 12822092 元一事签署“同意审核意见”并签章确认,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款应从垫资金额确定日之次日,即2015113日起算。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 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的规定,欠付工程款利息 自 2015113日至 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8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

【实务建议】

根据前述分析,笔者针对本条提出如下法律实务建议:

第一,承包人若是垫资进场施工的,应当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便对垫资及其利息作出明确约定,利息应 注意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将垫 资及其本息约定在结算条款中。 

第三,在适用本条款前,应当注意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若是无效,则关于垫资利息的部分,因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和法官对该部分的审判尺度不一,因此需要进行类 案检索工作,用成功案例进行支撑。

第四,关于垫资行为发生在 2019 820日前的垫资利息计算方式,在此日之前(计算至 2019819日),垫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此日开始,垫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作者介绍

2021/07/13

刘金纲律师,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广州土地法律事务部主任,广州市律师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城市更新业务专业委员会土地组组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广东校友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广州地区校友会企业家联谊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房地产 EMBA 校友会副会长暨建设工程行业分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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