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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强制标准管理明确

 安全设施设计 2021-07-16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8)

第十二条为新增的条款,规定了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职责。

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作用勿需强调,国家标准的要求给国家的法律法规更细致,更具有操作性,是对国家法律法规支撑的技术文件。

这一项内容实际上一直都是这样执行的,这一次是从法的角度予以明确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管理分工。

根据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标准体系上,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标准范围上,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

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今后的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是重要的一项内容,因此有必要对应急管理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职责分工予以明确,才能更好的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完善。

这个分工是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的分工内容是一致的。

第十二条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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