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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的婚姻习俗 | 结婚为何

 云中无云 2021-07-18

文章来源:中国藏学网 作者:程贤敏

藏族实行严格的血缘外婚制。凡父系血亲的男女,绝对禁止通婚和婚外两性关系,否则要遭受严厉的惩处。姨表、姑舅表之间也禁止通婚。一夫一妻制是藏族的基本婚姻形式,但也有古老婚俗的残存。藏族婚俗演进状态的痕迹显著。

(一)、婚前的情侣制

藏北牧民,男子到十七八岁,女子到十六七岁开始结交情侣,结交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男女在放牧或其它场合交往,事先约定晚上男友骑马到女子家去,女子作好准备或睡在帐篷外面看守牛羊,等待男子的到来。另一种是未经约定,男子在姑娘睡在帐篷外看护牛羊时骑马去找姑娘。作为情侣的男子,到姑娘家去时往往带上一块肉,扔给姑娘家的狗吃,以免狗叫惊动姑娘的家人,故这种活动俗称”打狗”。各种节日和赛马会等集会场合的晚上,更是结交情侣的大好机会。各地青年男女聚集在一起,唱歌、跳舞,在情投意合时,青年男子瞅准时机,带着姑娘走向没人的野地。这种情侣关系的建立,也称为“打狗”。四川藏族牧民,也有类似的情侣制,男子带着肉或糌粑团喂姑娘家的狗。对这种活动,他们不称为”打狗”,而叫”钻帐篷”。建立了情侣关系的男子过着“多妻”的生活,女子则过着“多夫”的生活。所生子女由母方抚养,男方没有责任。因情侣关系所生子女,不受社会歧视。

(二)、没有新郎的婚礼和走访婚

青海藏族,姑娘到十五,十六岁时,家长要为她改装易服,举行没有新郎的婚礼--“戴天头”,即是与天匹配。据严汝娴教授调查,戴天头仪式隆重,宾客盈门。在喇嘛为戴天头的姑娘举行宗教洗礼,念诵祝词以后,由母亲、蚁母等将姑娘的单发辫改为许多小辫,然后插入她脊饰的两个“加尤”之中,象征姑娘已成年,今后有权成双配对。待姑娘更衣、分辫结束,妇女们便簇拥她来到正屋中央,举行没有新郎的拜堂仪式。仪式包括先拜天地,后拜祖先,再拜父母,最后拜假想中的配偶;唱“拜天地歌”,歌词是:

一拜天地天眼开,

二拜祖宗赐福来,

三拜父母恩情重。

姑娘戴天后,家长就为她准备一处单独的居室,以便她接待来访的情人。

在遵循严格禁止通婚和两性关系的原则下,姑娘留下满意的来访者同居,从而立起偶居婚。这种关系的双方互称“着桑”,意为朋友、相好,不是夫妻关系。着桑婚没有共同的经济,双方都在各自的家庭劳动、生活,以男子晚上的走访实现偶居,只有单纯的性关系。着桑婚的基础是双方的感情,结合自愿,离异自由,而且并非独占同居,所生子女属女方,男方对子女无义务和权利。子女的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这种聚散自由的偶居,男女双方都可以和若干异性交往,着桑的多少并不涉及道德问题。在现实生活里,着桑婚的男子往往过着多“妻”的生活,女子则过着多“夫”的生活。这种婚俗在五十年代的青海西藏十分盛行。居住在云南永宁和四川盐源的纳西族所盛行的“何注”婚,与藏族的着桑婚极其相似。

不难看出,戴天头仪式是一种变化了的“成年礼”,是一种为社会提供合格的生产劳动者,和婚育生活参加者的仪式。在西藏及川滇等省的西藏,姑娘成年要举行“上头礼”。到时家长将姑娘的发式由单辫分为双辫,或梳成许多小辫;并在姑娘的长袍外扎上“邦带”。改装易发标志姑娘发育成熟,从此姑娘便可以”以结交异性,过性生活了。上头礼也是“成年礼”的遗风。

(三)、多偶制与单偶制并存的婚制

藏族的青年男女,多通过婚前的情侣和着桑关系建立感情,然后缔结婚姻关系。但是,正式结婚有的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主,有的则以父母的意志为主。以父母意志为主的婚姻,有的是拒绝当事人的要求,由父母为其另选配偶;有的父母通过媒人说合,缔结秦晋之好。不管通过何种途径结婚,藏族各地一般遵循以下原则:禁止近亲联姻,讲究门当户对,索取彩礼等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婚礼选择吉日良辰举行,由男方请喇嘛占卜决定。结婚仪式隆重、热烈,男女双方要在佛像前磕头才算婚姻成立。

多偶制与单偶制并存,是藏族婚姻的另一大特点。多偶制婚,包括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两种。多偶婚家庭占家庭户的比例不大,而且各地也有差别。

据1987年调查,藏北安多县多玛区布典乡现有的104户人家中,有一夫多妻家庭2户,约占家庭户总数的2%;一妻多夫家庭1户,约占家庭户总数的l%。唐呜九在《德钦县藏族多夫和多妻残余浅析》一文指出:1950年至1979年近30年间,全县有一妻多夫156户的490人。一夫多妻79户229人。1980年到1984年,全县有一妻多夫124户410人,一夫多妻109户337人。而1984年,全县共468户,1466人。多偶婚在藏族不是个别的例外现象。

一夫多妻婚姻。

据1958年调查统计,在西藏农村扎囊县囊色撇有103户,其中6户一夫多妻家庭;占总户数的5.8%。另据1960年的调查统计,西藏牧区黑河县的阿巴部落,在全部367户家庭中,有13户一夫多妻家庭;占总户数的3.5%。一夫多妻婚姻的形成,从阿巴部落的实证分析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姐妹共夫的5起;多是。先由姐姐招赘,以后其丈夫又与妹妹同居,从而形成姐妹共夫的一夫多妻家庭。

二、母女共夫的3起;通常是寡妇带着女儿嫁给后夫,女儿长大成人后夫与其同居,从而造成母女共夫的事实;

三、其他的共5起;多属男子先娶了第一个妻子,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娶第二个妻子。从所属阶级划分考察,阿巴部落的一夫多妻家庭中,贫苦牧民10户,占一夫多妻家庭户总数的76.9%;牧主1户,占7.7%;中间阶层的2户,占15.4%。上述一夫多妻婚姻,多数并非出自财富的考虑,而是自然形成。在这里,不能说是少数富人和显贵人物所享有的特权。阿巴部落一夫多妻婚形成的类别显示,姐妹共夫和母女共夫都具有母系氏族婚姻的痕迹。男子多妻,与对偶婚时的多妻生活极为相似,但婚姻关系比对偶婚稳定得多。共夫的妇女虽然名义上只有一个丈夫,但不排除暗地里可以过着多夫生活。这些现象,也具有对偶婚色彩。一夫多妻婚姻,男子娶妻后再纳妾,是多妻家庭的家长,财产归儿子继承。这些内容,又具有一夫一妻婚的特征。因此一夫多妻产生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婚的历史过渡时期。

一妻多夫婚姻。

上述同样时间,西藏农区扎囊县囊色林*卡的103户中,有一妻多夫婚家庭10户;占家庭户总数的9.7%。牧区阿巴部落367户中,一妻多夫婚家庭28户;占家庭户总数的7.6%。另据1962年的调查统计,西藏半农半牧区的康马县下涅如地区,调查对象104户,一妻多夫家庭26户;占家庭户总数的历%。据仁真洛色1982年调查,甘孜县来马乡227户,有一妻多夫家庭14户;占家庭户总数的6.16%。新龙县沙堆乡133户,有一妻多夫家庭31户;占家庭户总数的23.3%。白玉县的干部、职工中也有一妻多夫家庭。一妻多夫家庭主要有两种类型:兄弟共妻和朋友共妻。此外尚有一女赘多夫等类型。在兄弟共妻家庭,一般是兄长娶妻后,诸弟长大成人与其嫂先后发生性关系,形成共妻家庭。也有兄弟同时合娶一妻的。在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兄弟同时合娶一妻的婚礼颇为别致:新婚之夜,新郎要全部回避,只把各人的上衣脱下,由第三者按年龄大小顺序塔盖于新娘身上,这被认为算是同房。新娘在夫家三天,即回娘家,时间长达数月至数年不等,以后由几兄弟接回,才在夫家开始正式的一妻多夫的家庭生活。在朋友共妻家庭,多是这家主人已婚,外来朋友与主人关系密切,与主人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形成朋友共妻家庭。在前引阿巴部落中,有28户一妻多夫家庭,其中:兄弟共妻13户,占一妻多夫家庭户的46.4%;朋友共妻9户,加上亲戚共妻的2起,共11户,占39。%。两种类型占一妻多夫家庭户的85.70%。其余4家属于父子共妻和叔侄共妻,占一妻多夫家庭户的14.3%。父子共妻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父亲与几媳同居,形成共妻;一种是母亲早死,父亲又娶一年轻妻子,儿子长大成人与后母同居,形成共妻关系。藏族的传统观念,对后一类的共妻关系已持否定态度了。从一妻多夫家庭的阶级构成看,阿巴音下落的28户一妻多夫家庭,贫苦牧民17户,占一妻多夫家庭户的60.7%;牧主代理人1户,占3.6%;中间阶层人士10户,占35.7%”。

在一妻多夫家庭中,平时妻子独居一室,掌握与丈夫同居的主动权。她只要把某个丈夫的信物挂在自己的室外,就表示当晚愿与某个丈夫同居,其他丈夫就得回避。由于妻子能干,掌握家庭的收支,维护诸丈夫的和睦,保持家庭的稳定,从而赢得全家人的尊重。因此,在一妻多夫家庭中,妻子所处地位一般较高。

兄弟共妻家庭,以长兄为家长;所生子女以家长为父,以父之诸弟为叔。在朋友共妻家庭,参与共妻的朋友虽然也是主人,甚至继承家中财产,但第一丈夫仍是家长。所生子女,以家长为父,家长之朋友为叔。即使母亲知道子女的父亲确实不是家长,但亲属关系和称谓是不能变动的。

藏族的传统观念认为,兄弟数人共娶一个妻子,不但增添了家中的劳动力,使之有可能分工合作从事各种生产,比较容易发家致富。有的则从另一社会意义,解释一妻多夫家庭存在的理由,即认为农奴制下的劳役与摊派负担沉重,被统治阶级成员实行一妻多夫,具有免遭兄弟分家不仅财产分散,而且增加一份劳役和摊派的后果。但是,在当今夫权制社会条件下,妇女的地位很低,而一妻多夫家庭的妻子在家庭中居主导地位,并公然以合法姿态享有多夫。特别是社会舆论这种婚姻的赞同态度,而且时代已经大变,到八十年代初尚出现了干部、职工的一妻多夫婚姻。这使人不禁想到母权时代的历史图景。只有母权时代,妇女才有在社会上的多夫权利,和在家中的主导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说:西藏地区的一妻多夫制,“关于它起源于群婚这个无疑是不无兴趣的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因此,一妻多夫家庭比一夫多妻家庭出现的时间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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