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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敢坐这种车?不要命了吧!

 千寻普法 2021-07-19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这一类车辆缺乏从业资格培训,缺少服务意识,让乘客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湖南岳阳就有一位司机,不仅从事非法营运,竟然还不顾乘客安危,疲劳驾驶,最终导致一死二重伤。


2020年1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湘Fxxxxx小型轿车搭乘被害人徐某、郭某及其外孙女张某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使至湖南段1474公里+800米处时,因被告人黄某疲劳驾驶,致使车辆与前方刘某驾驶的湘Axxxxx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郭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张某、徐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颅脑损伤;被害人张某、徐某本次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黄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该次事故次要责任。

据悉,被告人黄某大学本科文化,自2020年5月起从事自岳阳火车站至长沙火车站的非法营运,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家属向被害人徐某支付赔偿款7万余元,向被害人郭某、张某的家属支付赔偿款约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庭审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


  

最终判决

最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自此,案件告一段落。其实,非法营运造成的危害是一系列的:

  • 第一,非法营运车辆状况差,保险不齐全,人员参差不齐,导致车辆危险系数增加;

  • 第二,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无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 第三,劣币驱逐良币,非法营运扰乱客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抢夺市场份额,极大冲击合法经营者;

  • 第四,非法营运损害的不仅仅是我们自身的利益,它还损害着国家利益,据不完全统计,单台“黑车”每年偷逃国家各种税费达17976万元。

因此,珍爱生命,爱护国家,拒绝非法营运,举报非法营运,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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