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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一:从清华简《郑武夫人规孺子》看先秦母子关系

 Kath2633 2021-07-19

从清华简《郑武夫人规孺子》看先秦母子关系

张淑一

(华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广东广州 510631)

[摘  要]“夫死从子”一直是人们对先秦时代的母子关系一个“拿来主义”的表述,但是清华简第六辑《郑武夫人规孺子》与传世文献互证显示,郑武夫人武姜在丈夫死后对其子郑庄公仍有着相当大的权威;并且母亲对于儿子的权威无论在先秦还是后世都有普遍的存在。在“孝道”的规定下,母子天伦以及“移孝作忠”的政治伦理是影响“夫死从子”实际施行的主要因素,男权话语下的“夫死从子”性别秩序设计和人们的社会实践往往有很大的出入。

[关键词]武姜;郑庄公;“夫死从子”;孝道;“移孝作忠”

郑武夫人武姜与郑庄公可谓为中国先秦时代一对著名的母子,传世文献《左传》与《史记·郑世家》记载了这对母子间冲突的一部分,近年所出《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陆)》之《郑武夫人规孺子》篇,则对相关逸史做了有力补充。对于东周初年郑国的这一重要历史事件,学者们已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一些研究,本文拟从其中所反映的武姜与郑庄公的母子关系出发,兼及其他案例,探究先秦“夫死从子”之制的实际施行情况,及其内在的决定性因素。

一、并未“从子”的武姜

“夫死从子”一直是人们对先秦时代的母子关系一个“拿来主义”的表述,台湾学者杜正胜就认为:“在宗法封建家族中,虽然母与父号称'严君’,分别统属女性和男性的家族成员,管理内外事务。但只要家族长一死,他的未亡妻便失去'母’的地位,让给媳妇,她也只能听命于升任为新家族长的儿子了。”[2]但是先秦男性话语体系下的性别秩序设计和当时人们的生活实际是否一致?历史现场与礼法条文的规定究竟有无不同?这还需要一番较为切实的梳理和验证。

武姜为两周之际郑武公的夫人,生有长子寤生和少子共叔段,因为在生寤生时难产受到了惊吓,遂恶寤生而爱共叔段,曾于郑武公生前多次请求其废长立幼,以共叔段为太子,但都未能如愿。郑武公死后,寤生继位,是为郑庄公。武姜不甘于自己的失败,于武公丧前长篇大论训诫庄公应让权于大夫和老臣三年,假意提点其遵循先君武公的治国经验,真实意图却在于让郑庄公脱离国政,以再次为共叔段掌权寻找机会。

庄公对于母亲的算计并非没有觉察,其在回应大臣边父有关亲政的进谏时就表达了内心的不安:“今二三大夫畜孤而作焉,几孤其足为免,抑无如吾先君之忧何?”所谓“先君之忧”,据陈伟先生讲就是从郑武公时代即存在的对于武姜与庄公母子、庄公与共叔段兄弟之间的冲突的担忧,[3]但庄公仍然遵从了母亲的命令:“孺子拜,乃皆临。自是期以至葬日,孺子毋敢有知焉,属之夫及百执事”。

未几,武姜又要求郑庄公将战略要地制分封给共叔段,庄公未允;武姜随即请求以大城京作为共叔段的采邑,庄公不得已而答应。共叔段到了京之后便图谋叛乱,武姜为其做内应,早有防备的郑庄公克灭共叔段于鄢,并在气愤之下“置姜氏于城颍”,“而誓之曰:'不及黄泉。无相见也。’”但其很快就感到后悔,借颍考叔偷换“黄泉”概念的“阙地及泉,隧而相见”之计,与母亲释却前嫌,“遂为母子如初”。

发生在武姜与郑庄公这对母子之间的冲突简直就是一出情节跌宕起伏的悲喜剧,但是令人感兴趣的不仅仅是故事本身,还有其中所体现的与人们一般认知上的先秦礼法大相径庭的真实母子关系。因为按照传统礼书的说法:“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或曰:“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在郑武公去世之后,武姜属于典型的“夫死”的情形,其本应“从子”,听命于长子郑庄公,但事实上却是武姜一次又一次行使母亲的权威,要求郑庄公按照自己的旨意去做,而郑庄公也一次又一次地让步——在二者的关系中,无论是作为母亲的武姜,还是作为儿子的郑庄公,都没有遵从礼法的规定行事。

是当时尚未产生此等礼法吗?显然不是,因为从武姜训诫郑庄公让权于大夫老臣时所保证的:“老妇亦将纠修宫中之政,门檻之外毋敢有知焉;老妇亦不敢以兄弟、婚姻之言,以乱大夫之政”来看,当时基于男尊女卑、男外女内观念而产生的“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外言不入于梱,内言不出于梱”等规范已经深入人心,武姜对此亦有相当清楚的认识,其上述言论正是针对这些礼法所做出的表态。然而在同样是基于男尊女卑观念而产生的“夫死从子”上面,其却似乎另有倚恃。

有学者以《郑武夫人规孺子》中武姜称郑庄公为“孺子”,因而推断郑庄公当时年齿尚幼,所以受制于武姜,此说恐怕不能成立。因为虽然按照《史记·郑世家》和《史记·十二诸侯年表》的记载,郑武公即位十四年生寤生,二十七年卒,如此算来庄公即位时只有十三岁,但同样是《史记·郑世家》和《史记·十二诸侯年表》的记载:郑武公十七年生共叔段,郑庄公于即位的元年即封共叔段于京,而共叔段甫至京邑便“缮治甲兵,与其母武姜谋袭郑”。如果庄公即位时年仅十三岁,那么晚于庄公三年而生的共叔段被封时便只有十岁——一个年仅十岁的幼童何以能单独就封?更何以能“缮治甲兵”和“谋袭郑”?并且前引武姜在训诫郑庄公时已称自己为“老妇”,而据《史记·十二诸侯年表》,武姜与郑武公是婚后四年生的庄公,古人早婚,“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如果庄公即位时只有十三岁,那么武姜此时亦不过三十出头,如何能自称“老妇”?这也是庄公即位尚在幼冲说于理不合的地方。

其实,“孺子”之称在先秦文献中很常见,但与被称呼者是否成年并无必然联系,如《国语·晋语二》载晋大夫杜原款谓“孺子勉之”,此“孺子”指的乃是太子申生;《左传》昭公十六年载晋韩宣子谓“孺子善哉”,此“孺子”指的是郑卿子齹;《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鲁季孙谓“孺子长”,此“孺子”指的是孟庄子之子孟秩。上述诸人都不是未成年人,因而武姜对郑庄公所称的“孺子”,也与庄公幼少与否无关,而应如清人钱大昕在《十驾斋养新录》“孺子”条所说的,为“天子以下嫡长为后者”,即指的是天子诸侯卿大夫家族中被选定为继承人的嫡长子。郑庄公对武姜的让步并非因年幼而受制于母亲的缘故。

二、普遍的母亲权威

梳理先秦典籍可以发现,像武姜这样对儿子行使权威的母亲并非个别现象,而是在所多有。

这种权威有时体现为和“郑武夫人规孺子”相类似的尚属温和的对儿子的训教。比如晋叔向之母,叔向欲娶于申公巫臣氏,其母反对,对叔向讲了“子灵之妻,杀三夫、一君、一子,而亡一国、两卿矣,可无惩乎?”“甚美必有甚恶”,以及“夫有尤物,足以移人,苟非德义,则必有祸”等理由,叔向因之“惧,不敢取”。再如鲁公父文伯之母敬姜,公父文伯朝其母,其母方绩,文伯曰:“以歜(公父文伯名)之家而主犹绩,惧忏季孙之怒也,其以歜为不能事主乎!”其母叹曰:“鲁其亡乎!使僮子备官而未之闻耶?居,吾语女。昔圣王之处民也,择瘠土而处之,劳其民而用之,故长王天下……。”公父文伯之母的训教内容已不必全文列举,仅一句“居,吾语女”,就将母亲对儿子的权威展现得淋漓尽致。

又如虽然可能是出自刘向假托的孟子之母——刘向作《列女传》的目的,在于以明白晓畅的内容劝讽宫闱,向妇女们宣扬当时的伦理道德,因而尽管书中有些内容近于文学故事,但其中所反映的思想观念和人物言行,却出自先秦秦汉时人的真实样貌,并不妨碍我们将之作为当时母亲权威的证据——《列女传·邹孟轲母》记载孟子娶妻,将入私室,见其妇袒而在内,遂不悦而不入。其妇惭,向孟母求去。孟母召孟子而教训曰:“夫礼,将入门,问孰存,所以致敬也;将上堂,声必扬,所以戒人也。将入户,视必下,恐见人过也。今子不察于礼,而责礼于人,不亦远乎?!”被母亲责备后,孟子醒悟并谢罪,“遂留其妇”。

母亲的权威有时也体现为强硬胁迫。如鲁成公之母穆姜私通于叔孙宣伯,叔孙宣伯欲驱走季孙、孟孙两家大宗以夺取其在鲁国的家产和权位,穆姜遂命令成公“逐二子”。当鲁成公以有战事为由推脱时,穆姜竟指着成公的两位庶弟说:“汝不可,是皆君也!”公然以废除成公的君位相要挟。再如卫大夫孔悝之母孔伯姬为太子蒯聩之姊,蒯聩谋求入国为君,伯姬助之成事:“孔伯姬杖戈而先,大子与五人介,舆豭从之。迫孔悝于厕,强盟之,遂劫以登台。”,围堵挟持孔悝与自己的弟弟盟誓。      

更有甚者,则体现为直接的人身惩戒。仍是鲁公父文伯之母敬姜,公父文伯饮鲁大夫酒,以露睹父为主宾,因为饮馔中的鳖偏小,招致露睹父的不满,“文伯之母闻之,怒曰:'吾闻之先子曰:祭养尸,飨养上宾。鳖于何有?而使夫人怒也!’遂逐之。”直至五日之后,才在鲁大夫的请求之下准予文伯返家。类似的还有芮伯万之母芮姜,芮姜“恶芮伯之多宠人也,故逐之,(芮伯万)出居于魏。”并且这一逐就是七年,七年之后,芮伯万在秦国的干预下才得以返国。

而当时无论情愿与否,最终都屈服于本应“夫死从子”之母亲的儿子也不在少数,除前述、郑庄公、公父文伯、叔向、芮伯万之外,卫公子鲜也是一例。公子鲜为卫献公弟,卫献公为孙林父所逐,欲令子鲜为使为自己谋求复国,子鲜拒绝。子鲜之母敬姒又命其出使,子鲜以卫献公不讲信用、自己作为臣下恐难以免于祸患为由推辞,敬姒曰:“虽然,以吾故也”,子鲜不得已,“许诺”。

此外还有晋平公,平公母晋悼夫人为杞国之女,杞迁都于淳于需要筑城,平公便命晋大夫“合诸侯之大夫以城杞”,又派司马女叔侯到鲁国帮助杞索要被鲁夺取的土地,曰“治杞田”。虽然这些行为被郑、鲁、卫等晋的同姓国批评为“不恤周宗之阙,而夏肄是屏,……诸姬是弃,其谁归之?”“弃同即异,是谓离德”,但晋平公宁可顶着非议也要把满足母亲的意愿放在第一位。然即便如此,晋悼夫人仍因晋未能帮助杞国索回全部的土地而不满,“愠曰:'齐(指司马女叔侯)也取货。先君若有知也,不尚取之。’”尽管没有更多的文字记录,但透过上述信息,我们似乎可以体会晋平公或也有着与郑庄公“姜氏欲之,焉辟害”相类似的无奈。

而对于并不遵守“夫死从子”之制反而向儿子行使权威的母亲,当时人似乎也并不认为有何不妥,武姜训教郑庄公让权于大臣,大夫及百执事人的反应是“皆懼,各恭其事”;公父文伯之母训诫文伯言辞不当,孔子却赞赏她说“弟子志之,季氏之妇不淫矣”。孟母训诫孟轲不懂礼,亦被评价为“君子谓孟母知妇道。”

事实上母亲的权威高于“夫死从子”性别秩序的情形,不止先秦时代有,在历朝历代的母子关系中都不乏其例。《史记·外戚世家》载汉景帝的母亲窦太后偏好黄老之学,因之“帝及太子、诸窦不得不读《黄帝》、《老子》,尊其术”;《汉书·严延年传》载严延年的母亲数责严延年为吏苛酷杀人太多,“延年服罪,重顿首谢”;《新唐书·李景让传》载李景让的母亲“治家严,身训勤诸子”,对于儿子“虽老犹加箠敕”,李景让即使被母亲责打,仍“欣欣如初”。而汉乐府《孔雀东南飞》中庐江府小吏焦仲卿迫于母亲的压力与本来恩爱的妻子刘兰芝仳离,南宋陆游不堪母亲的威逼与妻子唐婉分手,也都是儿子的权威不敌母亲权威的典型写照,虽然《孔雀东南飞》属于文学作品,但其有真实的社会生活基础是无可否认的。

对于此等情形,杨联陞先生的一个观点很有见地,他说:“以我所知,直到民国初年,在上层阶级的大家庭中,仍有许多'女家长’或'太后’,虽然她们的权限因不同事例而异,但大体而言是相当可观的。”高世瑜先生也总结道:“(夫死从子)这可以说是'三从’中最没有意义的一项。自古虽有此说,但只是笼统言之,除了特殊情况下,既没有人特别强调这一礼法并以此要求作为母亲的女性,在古人家庭生活中,也极少见有以这一原则行事者。……并不见有母亲以'从子’事迹而受到赞颂的,相反,倒是有许多母亲因为管教儿子尽忠向善而名标青史,被称为贤母。”

三、“孝”的根本因素

那么如何理解以武姜为代表的很多妇女都“夫死并不从子”呢?“孝道”是最根本的解释性因素。

我们说亲子关系是建立在生育与抚养基础上的先天伦常,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的本源,《周易·序卦》:“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礼记·郊特牲》:“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二者强调的都是亲子关系对于其他社会关系的建立具有先决条件的意义。而“夫死从子”只是男性掌握话语权以后在构建男尊女卑的性别秩序时人为制定的一种规则,是后天的理想化的设计,与前者相比,有着不可同日而语的差距。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子伦常天然高于男尊女卑,所谓“人之情性,莫先于父母”,爱敬父母、顺从父母是人们普遍认同的公理,被置于天经地义的高度,《孝经·三才》:“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违逆者则被从道德上全然否定,《孟子·离娄上》:“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

而在亲子关系当中,母子关系又胜父子关系一筹。因为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在子女尚不知父亲为谁何的杂婚时代,母子关系是最早的亲子关系,《吕氏春秋·恃君》:“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后汉书·乌桓传》记载处于史前期的乌桓人:“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进入专偶婚时代以后,虽然由于父权的原因使人们对母子亲情胜过父子关系不再过多地表达,但在一般人观念里,由于母亲无可替代的孕产职责以及更多地承担了哺育、照料、陪伴等任务,都承认“母之爱子也倍父”,相应的子女对于母亲也更为爱戴,母子关系比父子关系更加亲密深厚也是人们心照不宣的存在。

在先秦主要文献《左传》所载录的亲子关系当中,绝大多数都是母子关系。如鲁庄公十二年南宫万弑杀了宋闵公而奔陈,“以乘车辇其母”。鲁襄公二十五年陈侯奔墓,遇大夫贾获以车载其母:“公曰:'舍而母。’辞曰:'不祥。’与其妻扶其母以奔墓。”鲁襄公二十八年陈无宇随齐庆封田于莱,齐将发生内乱,无宇之父使人召无宇,编造的理由却是“无宇之母疾病,请归。”又鲁昭公二十七年吴公子光请鱄设诸弑杀吴王僚,鱄设诸表示弑君可以,但顾虑是:“母老、子弱,是无若我何?”此外鲁定公五年吴入楚,获叶公诸梁之弟及其母,楚安定之后,其弟不待母而先归,叶公诸梁以之为不义,“终不正视”。这些一边倒的体现母子亲情的案例,事实上隐讳地表达了母子之情胜于父子。而当母亲“夫死”,也就是在父亲离世以后,子女将原本对于父母双系的情感只能全部寄于母亲一人,母亲既为至亲又为至尊,对她的尊奉爱敬往往不是降低,反而会更加突出。

并且,中国古代家国一体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石就是由“亲亲”而延伸出来的“尊尊”,血缘秩序被迁移到社会政治秩序的建构当中,成为国家政治统治的伦理基础和道德支柱,“孝”从事奉父母扩展到事奉君主的范畴,被视为人们首先需要践行的社会准则,贯彻于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管子·五辅》将“养亲”与“事君”相提并论:“孝悌慈惠以养亲戚,恭敬忠信以事君上”;《左传》文公十八年亦借鲁国著名大夫臧文仲之口表达:“见有礼于其君者,事之,如孝子之养父母也”。“孝”被推衍出了“忠”的涵义,名曰“移孝作忠”,《孝经·广扬名章》即谓:“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是以行成于内,而名立于后世矣。”而且不仅是儒家一家强调“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主张如果离开了“孝”的根基,“齐家”“治国”“平天下”等目标就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即使是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归结为利害计算关系的法家,也借卫公子开方弃其母久宦不归而警告曰:“其母不爱,安能爱君?”

同时,“孝”又被阐发为并非单纯的物质供养,还应包括对父母的精神慰藉,《论语·为政》孔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即除了衣食照料,子女对父母还要有发自内心的爱敬,否则同于饲喂犬马;《礼记·内则》谓:“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则直接表明使父母精神愉悦、不触忤其心意是“孝”的重要内涵。在上述观念的作用下,当母子亲恩与“夫死从子”发生冲突时,情感的和伦理的因素都会促使后者向前者妥协,使“从子”让位于儿子对母亲的“孝道”。

由此,虽然“夫死从子”在商周以降日益高昂的男权话语体系下被纳入了性别秩序的范畴,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对于母亲的权威却基本持默认的态度,“从子”与否事实上变成了一件母子间或较量或妥协因人而异的事情:如果是一位性格弱势或者自愿听命于儿子的母亲,其在丈夫死后确实可能以儿子的意志为转移,做到“从子”;但如果是一位性格强硬或有个人主张的母亲,则当二者发生分歧时,儿子在某些方面恐怕还是要向母亲让步,或至少部分的让步,以无违被置于人伦道德之首的“孝道”。就像本文中的郑庄公寤生,对其母亲武姜多次做出的不合理行为都选择退让,即使最后被迫反击,气极之下誓言与母亲永不相见,但也即刻“悔之”,寻求如何挽回母子关系,当颍考叔献上一个并不高明的计策,就立刻借机收回前言,与母亲和好,重新回到“孝”的轨道上。

“夫死从子”并不是先秦(乃至后世)母子关系必然的指归,在“孝”伦理的作用下,制度设计和人们的社会实践有很大的出入,历史现场与礼法条文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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