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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

 文豪学者 2021-07-20
最高法院: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得请求解除施工合同。

裁判理由

关于合同的解除。合同约定工期5年,履行期间自2013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6日。现合同实际履行一年,十四局公司于2014年11月底停工,亿丰公司对该事实无异议,并答辩称合同已实际解除,对十四局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未提出异议。同时,根据2015年12月8日亿丰公司向十四局公司发出《通盖煤矿矿建整治安全防护工程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及2015年12月11日十四局公司向亿丰公司发出《关于安全防护工程邀请函的回复》的情形来看,双方亦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另外,合同约定双方应每月确认工程量并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每月应支付工程进度款的95%;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的,构成违约;停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2016年1月25日的三份结算报表,亿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确认工程量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由此导致工程停工,且停工时间超过56天的事实客观存在。亿丰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十四局公司按约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故对十四局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9)最高法民终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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