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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行者无疆8c3m05 2022-01-08


最高人民法院在《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获嘉县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69号,审判人员:李相波 贾亚奇 关晓海,裁判日期:2021年02月04日]中认为:

观点摘要

1. 承包人(被挂靠人)虽然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但实际并无签订、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案涉合同标的而言双方无实质性的法律关系;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不存在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问题。承包人(被挂靠人)请求解除其与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2. 承包人出借建筑资质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承建案涉工程,破坏建筑市场秩序,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因承包人(被挂靠人)未实际履行合同,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准许黄夕荣(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岚世纪公司(发包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并无不当。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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