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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封剪报|公共意识:市场经济中的道德规范(1994年)

 翰墨书海 2021-07-23

        社会科学主要功能不外乎是对人类社会现实的观察、思考和批判,以及对社会发展的评估、反思和预测。几十年前的文章,如今读来仍有其现实意义和思想价值。是社会的止步不前?还是人们的思想僵化?社会是否还需要一次“启蒙运动”?在你面前的是几十年前的剪报,见仁见智由读者自行把握。 



大连日报“理论专刊”,“安大怀”征文“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1994年6月29日,”公共意识:市场经济中的道德规范“ 作者:孙嘉明

文章选摘: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文化样式的确立,现实地提出了要求进一步变革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以及相应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和文化规范体系,借以与市场经济文化相匹配,从而实现文化的耦合效应。否则,市场经济就难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当然就更谈不上“根深叶茂”了。市场经济的确立,使整个社会层面至少发生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变化:

       行为的选择性增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基本构成是法人和自然人、法人和自然人在经济生活中均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权利义务,这是市场经济发育的基本要素。而在以往的计划经济模式中根本不存在“法人”这一概念、生产单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企业,而是国家的一个“零部件”; 上缴的也不是“税收”,而是"利润"。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中,企业首先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它要承担法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同时,它拥有自主经营、自行决策的权力,它必须依据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和选择最佳的投资经营方向,获取最高的利益回报。而"自然人”作为与法人相对的概念,是指个人的法律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具有对自己生活道路、自我发展方向的选择;  而在计划体制之下,个人“服从国家分配”、“做革命的螺丝钉”是最高的原则,个人不必选择生活道路和发展方向,因而滋生许多懈怠心理,泯灭了积极进取的内驱力。

       关系的契约性突出了。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商品交換基础上的,而商品交换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即交换双方形成某种共同认可的契约,于是交换才得以成立。市场经济活动中,这种“契约”关系也必然反映到各个领域,“合同制”、“承包制”、“招聘制”等都可以视为“契约”关系的具体化。这种契约关系的积极意义在于明确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界定其活动领域和活动目标,并能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使行动者有积极进取的余地,这与计划体制之下的“同志加朋友”式的关系截然不同。

        社会的异质性提高了。社会发展从社会结构和功能来看是一个不断分化的过程。社会分化具体表现在社会成员的职业分工,教育水平的区别,以及文化心理上的差异等各个方面,现代社会比之古代社会,社会分化的程度显然要高得多。社会学家斯宾塞,把这种社会分化的趋势概括为社会由“同质性”向“异质性”的过渡,社会异质程度也就是社会分化的结果。市场经济的建立必然要求一个异质性较高的社会背景,正因为异质性较高,才有可能建立相互“交换”的前提。与计划体制之下的“36元万岁”和“一片蓝海洋”这种“类同质”社会相比,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社会异质程度要高得多。

      由于市场经济所产生的这些社会效应,也就决定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为规范,使之既能充分激励社会成员的劳动热情,又能适当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如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些特征来建立社会规范体系是值得展开讨论的,笔者在此提出如下几点看法: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规范必须以公共意识作为基本的伦理准则,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生活中鉴别是非、善恶、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是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更新其内容的,一切已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社会成员的利益结构已有明显的分化,因此,在法人团体和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公众的利益,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市场经济的确立客观上创造了一种市场效应,也就是说,市场是全社会的而绝不是某个人、某个机关所有的。这就是产生公共意识的现实根据。市场是公共的,大家都应该去维护它,爱惜它,要关注公共行为。一个商品是好是坏,只有消费者公众最有发言权;  一家厂商是否有信誉,也只有在市场中去检验。由此可以进一步引出公共意识的具体内涵: 重名誉、守信用、讲人伦、懂法制等公共道德。

      再次,公共政策的制定是市场经济中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保证,公共政策的稳定性也是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如何使得法人和自然人在作出其选择行为时更多地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这不是通过简单地说服教育就能了事。这里有一个“合理化”的机制问題,也就是说,法人和自然人一旦不把公共利益放在理应考虑的范围内,其结果恰恰是一种不合理的选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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