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材料、忏悔录的适用应做适当区分 一、检讨材料、忏悔录的适用应做适当区分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犯罪拟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的,标题可表述为“××忏悔录”。不移送司法机关的,标题可表述为“××检讨材料”。 二、检讨材料、忏悔录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四条释义认为,忏悔书的内容包括主要违纪违法问题,主观原因剖析,对问题危害性的认识,改正措施,警示、教训和建议等。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认为内容应细化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违纪违法事实的陈述,要对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第二部分是深刻剖析违纪违法问题根源,要实事求是,立足自身思想实际,对照党章党纪寻找差距; 第三部分是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要内容具体,措施扎实; 第四部分中央要求,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可以作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忏悔录应突出警示性;同时可列举出所在的部门与行业在制度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并对堵住违纪违法的漏洞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检讨材料,忏悔录需要誊清打印 检讨材料,忏悔录由被审查调查人手写后,审查调查组应对照手写版誊清打印,手写版和打印版均由被审查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法规汇总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 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第二十条 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四十四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五十二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四、《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试行)》 审理报告附件应当包括被审查调查人的简历、忏悔反思或检讨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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