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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死亡医生被判医疗事故罪 二审终改判

 医粒种子 2021-07-26

几年前的一个孕妇死亡事件,因涉事医生被判医疗事故罪,引起广泛关注。医生因工作有瑕疵,被判医疗事故罪,是不能承受之重。今天我们再次旧事重提,做一次事后诸葛亮,只为看看我们能否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

孕妇入院做检查 首诊医生未及时跟踪结果也未交代给接班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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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怀孕39+6周,即将分娩,产妇赵某于某年某月28日下午到某市医院住院。妇产科甲医生(另案处理)接诊,做了入院常规检查后,开具了检验单据。入院后,孕妇赵某自行离院回家。

次日上午,孕妇返回医院做检查。10点时,甲医生下班,轮休至31日。此时孕妇赵某的生化检验报告单、尿液分析报告单、血凝检验报告单等结果未出。但甲医生下班后未主动跟踪检查结果是否正常,也未交代接班医生查看,值班医生也未主动查看。

31日上午乙医生值班,发现涉事产妇赵某不在病房。下午2点,赵某因腹部疼痛才返院待产。

孕妇分娩后状况不断 最终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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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异常检验结果未被医生们看到,悲剧发生了。当日的值班医生乙医生系上午8点到岗。

下午18点,产妇赵某被送进产房,两名助产士负责接生。接近21时半,婴儿娩出。

几分钟后,产房护士电话通知乙医生产妇产后出血比较多。乙医生立即赶往产房进行处理。产妇虽有好转,但仍有活动性出血,通知二线值班医生丙医生(另案处理)到场抢救。丙医生检查后发现会阴切口和两处伤口出血,为产妇行修补术缝合伤口。术前丙医生发现孕妇没有分娩前的化验报告,吩咐调出检查报告,才发现检验结果有异常。

次日凌晨2:30分左右,乙医生判断产妇生命体征平稳后,将其从产房送到病房。当晚,乙医生在书写病历时,不知是出于何种考虑,又错误地将修补术前已看到的产妇异常化验结果摘录为大致正常。

约2点45,产妇开始烦躁,血氧饱和度降至76%。乙医生接到护士报告,到病房后发现产妇赵某有生命危险,随即打电话通知二线丙医生。丙医生赶到病房,检查后考虑失血性休克,发出病危通知,并开具取血通知单让护士去医院血库取血,但医院血库回复“没血”。1小时后,产妇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乙医生犯医疗事故罪 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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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死亡后,省、市两级医学会给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均为:产妇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检察院依法对乙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乙医生存在以下2点不当行为:

1、31日乙医生值班时,只在上午查房1次,下午未按规定查房,也未重点巡视新入院的产妇,更未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

2、在对产妇实施手术缝合伤口时,乙医生已发现此前检验结果异常,但对病情认识不足,未引起高度警觉,以致未能及时发现产妇危急状况,采取抢救措施,最终导致产妇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乙医生已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产妇的死亡后果是由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所致,乙医生犯罪情节轻微,判决乙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审:乙医生并未严重不负责任 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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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乙医生不服,遂提起上诉。乙医生认为,一审混淆了值班医师与住院医师的岗位职责,无视产妇未行尸检、死因不明等事实。

二审法院根据以下3点,改判乙医生无罪:

1、乙医生并非产妇首诊医师,只是31日的一线值班医师。乙医生当日值班前并没有接到前一班医师的移交,而且涉事产妇也并非当日新入院患者。因此,涉事产妇不属于乙医生的查房对象,对该产妇也不负有主动查看化验结果的义务。

2、乙医生作为值班医生,只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乙医生接到产房电话后,立即前往产房处理,在处理有困难的情况下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此时其履行的是值班医生而不是经治医生的职责。因此,乙医生并未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3、医学会鉴定意见“产妇死因是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只是推断结论,是临床诊断,没有尸检和病理诊断,不能排除羊水栓塞、肺动脉栓塞和失血性休克等死因,对死亡原因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事后复盘 仅为总结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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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起事件由于医务人员有疏忽且产妇死亡,被世人争议。终审判决虽已出,但仍值得我们事后复盘,总结经验教训!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事后复盘与医生面临危机时紧急判断和做出应对的难度不是一个级别,毕竟做事后诸葛亮要简单很多,没有责怪的意思。

首先,本案中产妇的首诊医师甲医生,下班时产妇各项检查结果未出,不知何原因,既未进一步跟踪结果,也未交代接班医生注意查看,导致产妇分娩时无医生注意到其检验结果异常,违反了首诊医生负责制。这提醒首诊医师责任重大,既要明确患者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还要做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其次,严格落实好交接班制度。各科室医师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做好交班工作。

再之,判决医生医疗事故罪要慎之又慎。本案中的被告人乙医生一审后,虽未入狱,还是背上了“犯下医疗事故罪”的罪名,还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证。虽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乙医生无罪,但这已是多年以后,这期间的煎熬和精神上受到的创伤,难以想象,可以说是代价惨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医疗事故罪”规定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要看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是否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有必然的联系。本案中,乙医生一直坚守岗位、救治患者,整个救治过程中多次向上级医生汇报并遵守指示进行救治,直到在认为产妇情况稳定,并有仪器和护理人员持续监护的情况下才离开。可见,乙医生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在这一案件中,很多人看到医生没有治好病人这个结果,却没有看到医生已经竭尽全力。也许医生也存在认知不足的局限性,但其没有犯罪。再说了,这世上在工作之人,有几人敢说自己的认知没有局限性。如果患者不幸去世,没有尸检实锤医生有重大失误,直接棒杀医生,以后谁还敢学医,谁还敢从医?

改善流程 预防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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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观念中,往往将医疗过错归咎于个人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但近年的研究表明,不良的系统设计、作业流程、管理制度是造成医疗过错最主要的原因,导致了70%以上的过错。

上述案例中,虽说是首诊医师甲医生严重不负责任,未及时跟踪结果也未交代给接班医生。但医院交接班的流程是否也存在不合理呢?产妇的异常检验结果未被医生们及时发现,除了人为因素,是否存在制度漏洞?此外,产妇因失血性休克要输血,医院血库为何没有血了?为何此前没有及时补充?有没有没血后的应急预案?

因此,当医疗过错甚至医疗事故发生后,惩治相关人员不是最终目的,如何通过分析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改善流程,预防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才是关键!

(环球医学编辑: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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