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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头条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1-07-27
男子装大款与拜金女谈恋爱,并多次开房发生性关系。拜金女知道男子是装大款后,要求男子赔偿其10万元“青春损失费”。男子拒绝支付后,拜金女报警被强奸。但男子反告拜金女敲诈勒索。来看看最后到底是谁进了监狱..
一、案例简介
事发在湖北武汉。男子冯某,出生于1987年,是名快递员。他通过日常工作时认识出生于1998年的漂亮女子朱某。冯某获知朱某的微信号后。另外注册了一个新微信号,并将该微信号包装成一名成功人士,想以此获取孟某的好感。冯某与朱某成为微信好友后,两人聊天甚密,并互生好感。
某天,朱某心情不好时,欲约冯某见面。但心虚的冯某担心对方得知自己的真实身份后,会断绝与其联系。于是,冯某故意将见面地点约在酒店房间并表示要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才见面。冯某心想一般女子听到这些都会直接拒绝的。但朱某居然同意了,这一决定让冯某猝不及防。
于是,两人相约次日晚上到酒店房间见面。冯某为了见朱某,下重金购买了一身名牌衣物将自己打扮成一名成功人士。
两人如约见面后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并确定了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下来,朱某感觉冯某不像成功人士。为了证明自己的猜测是否属于。朱某要冯某为她买贵重礼物,开始时冯某咬牙答应了,但却迟迟未付之行动。于是,朱某明确问他是不是装大款?眼见已经无法隐瞒,冯某唯有承认自己只是个快递员。朱某勃然大怒,要求冯某三天内支付10万元补偿她的“青春损失费”。否则要报警告冯某诈骗、强奸。
三天过去后,因冯某拒绝支付朱某要求的十万元“青春损失费”。朱某报警声称被冯某诈骗、强奸。警方将冯某带回派出所后,冯某反告朱某敲诈勒索。那二人到底是谁构成犯罪呢?
二:冯某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其主要构件是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本案冯某虽然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并没有以此非法牟利,故不构成诈骗罪。
三、冯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男性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女性基于一定条件下,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即两人发生性行为时,男方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女方意志的。即使事后男方并未兑现承诺,或者男方对女方有所隐瞒其真实情况的,一般都不认为构成强奸罪。
经警方调查发现,本案朱某每次与冯某发生性关系时均是两人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虽然冯某对自己的实际工作有所隐瞒,这并不能改变两人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自愿之事实,故冯某不构成强奸罪。
四、朱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有一点要和大家说明一下,如果本案冯某被认定为强奸行为。那朱某向冯某索赔10万元就不构成犯罪。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别人侵犯时,受害人有权向侵犯的一方索赔,个人前期索赔无果后,受害人可以通过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其损失费用等。
但本案冯某的行为并没有被认定为构成犯罪。所以朱某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用报警的方式来威胁冯某支付钱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五、敲诈勒索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74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所述“数额较大的”是指3000元--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的”是指“三万--十万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指三十万--五十万以上的。
本案朱某敲诈勒索的金额为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故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偶发性(即偶犯)、主观恶意等,可从轻处、减轻处罚。
六、本案的警示意义
懂法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朱某的主观恶意并不大,当自己受到欺骗后临时起意而触犯了刑法。这与朱某不懂法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建议大家平时上网刷新闻时,多阅读法律方面的文章,避免因不懂法而踩雷。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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