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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由来及其相关政策的整理

 小颖言税 2021-07-27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由来及其相关政策的整理

温栋欣

“小型微利企业”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自《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日起,国家便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便能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减税政策,但自2008年开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历经多次调整并不断完善,今天在这里略做梳理、以飨读者。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具体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1)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企业类型的区分, 从2015年度开始根据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除此之外,工程建筑业、住宿餐饮业、租赁业和服务业等类型的企业都属于其他企业。

3、属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国税函〔2008〕650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一览表

时间

文件依据

主要内容

变化

2008年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给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9年

财税[2009]133号

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实际优惠税率从20%降为10%;

2、明确3万元为所得减半的上限。

2010年

财 [2011]4号

自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减半优惠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

2011年

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所得减半优惠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2、所得减半上限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

2014年

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所得减半优惠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2、所得减半上限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2014年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1核定征收方式企业符合条件也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2.以备案代替审批。

2015年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取消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另行专门备案

2015年

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所得减半优惠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2、所得减半上限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2015年

财税[2015]99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减半上限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017年

财[2017]43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所得减半优惠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2、所得减半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三、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计算方法的历年变化,详见下表:

时间

文件依据

主要内容

2009年

财税[2009]69号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015年

财税[2015]34号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017年

财税 [2017]43号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

1、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是不能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也是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具体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来判断认定。

2、不得人为调整年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数据。

部分纳税人为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调整的时候,刻意少调整、或者不按原则,推迟确认收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种行为一经发现,将会按照正确调整后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如果不符合条件,将会被取消优惠政策,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所以这种行为得不偿失。

3、不是按照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看似结果和直接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0%是一样的,但是这里的实质却是不一样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税率还是20%,只不过是应纳税所得额减半,不能直接说就是按照10%税率征收。

4、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自2014年度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无需进行另行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6、季度预缴时自行判断是否减免,汇算时候再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无论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是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累计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在预缴申报的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出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情形的,应当按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补缴所得税。

7、小型微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叠加享受加计扣除和减半征收的双重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同时满足《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文件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其年度“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后,再对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

 作者单位:河南省豫商财务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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