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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扎针出事,家属向基层医疗机构索赔361万

 湖岳山人 2021-08-01

基层行医要谨慎,依法合理规避风险。

来源 | 基层卫生健康

作者 | 徐毓才

最近,男子针灸后变植物人妻子索赔361万的新闻引起了业内人士,特别是基层中医的广泛关注。

到底这位医生做错了什么?违反了哪些规定要依法给予巨额赔偿?在基层行医又需要注意些什么?今天笔者就和大家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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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怎么回事?

40 岁的杨先生来到位于岳麓区的和馨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被诊断为中风先兆。

随后,杨先生在服务站接受针灸,期间昏倒送医,被鉴定为植物人。其妻子将服务站和负责人告上法院,索赔361万元。

岳麓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和馨园卫生服务站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其明知杨先生有中风先兆的情况下,仍为其开具了7-10天的针灸、理疗、服中药等治疗,未及时要求杨先生至上级医院进行治疗,且和馨园卫生服务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为杨先生进行针灸,对杨先生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另杨先生对自身病情估计不足,在自觉左侧肢体麻木的情况下,未到上级医院进行就诊,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结合情况,和馨园卫生服务站应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因和馨园卫生服务站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故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岳麓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麓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系岳麓区和馨园卫生服务站的申办主体,且具备法人资格,故应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杨先生1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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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馨园卫生服务站做错了什么?

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据了解,杨先生的妻子起诉称,接诊医生陈某在开具的理疗单和中药处方笺上为杨先生做出的诊断为“中风先兆”,但该卫生服务站作为一个小型诊所,完全不具备诊断和治疗中风先兆的医疗条件和技术设备,应将杨先生第一时间转诊,以得到及时的治疗。

医生陈某却一次性给他开具了七天的理疗单,让他在诊所内进行针灸理疗,并在家服中药治疗。而杨先生于9月2日进行的针灸治疗,施针的人员为服务站聘请的向某,其并无医生资格证。服务站的违法行为与杨先生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杨先生目前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

和馨园卫生服务站辩称,医生陈某根据现有诊疗条件,已诊断杨先生中风先兆,并建议去上级医院就诊。但杨先生自述近段没有时间去大医院做检查和治疗,仍要求陈某帮忙开点中药先调理一下,忙过这阵子再去大医院。

陈某在患者的强烈要求下,随后开了中药处方,同时施以针灸对症治疗,嘱托坚持吃降压药。而向某作为陈某的助手,根据陈某处方实施了一定医疗辅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陈某则认为他是在履行职责,不是适格被告。

这里有几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第一,就是和馨园卫生服务站的“辩称”有没有可信的“证据”,比如建议杨先生去上级医院就诊,杨先生自述没时间去,仍要求陈某开药先调理一下等。如果有,可以证明诊所医生陈某已经履行了医生的转诊义务,或可减轻和馨园卫生服务站的责任。

第二,为什么说可以减轻和馨园卫生服务站的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呢?原因在于在本次医疗服务中医生的转诊并不坚决,也没有将转诊建议进行到底,因为最终的结果还是医生给杨先生开出了7天的治疗处方并付诸于实施。这就是法院审理认为的“未及时要求杨先生至上级医院进行治疗”,最关键的是一个“至”字,也就是有了转诊建议但没有落实到位。

第三,和馨园卫生服务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向某为杨先生进行针灸,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尽管并不能判定向某的操作与杨先生发生脑出血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都是违法违规行为,表明和馨园卫生服务站在杨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尽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也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疗机构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

结合本案,如果和馨园卫生服务站作出“中风先兆”诊断并建议杨先生去上级医院,而且有门诊病历记录或转诊的证据作证明并且没有对杨先生实施针灸和中药处方治疗,则和馨园卫生服务站就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出现了现在的不幸,和馨园卫生服务站自然就可以免责。然而,事实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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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卫生站错了要卫生服务中心担责?

这也许与推行乡村一体化有关。

按照政策要求,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

一些地方在推行乡村一体化过程中,明确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法人,村卫生室不再为独立法人单位,只设立负责人。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合为一体,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

根据这一规定,显然卫生院要承担卫生室的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在这一案件中,和馨园卫生服务站由于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该卫生服务站的申办主体又是麓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且麓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具备法人资格,因此麓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就成了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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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行医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要诊断清楚。

诊断清楚是治疗正确和作出准确预后的关键,但在基层由于设施设备技术经验的不足,很多时候要对某种病情作出明确诊断非常难。

二要处置得当。

对于诊断不能明确的疾病一定要及时转诊到上级医院。特别是凭经验判定可能性较大,危险性很高的疾病更不能胆大妄为,私自留诊。像本案例这样,明知是“中风先兆”,而且还知道有高血压,脑出血的可能性非常大,就应该坚决果断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行诊断治疗。

三是建议一些中医医生,一定要掌握一些西医急救基本知识,包括心肺复苏等;同时也不能过度相信中医一些技术甚至滥用。

比如针灸。明知某人可能发生了心跳呼吸停止,你不去实施快速正确心肺复苏,还要实施针刺急救,显然有可能误事。明知有的患儿已经脱水了,还在给开处中药处方喂服,闹出笑话,延误救治。

总之,基层行医要谨慎,不但要懂医,还要学法,还要会依法合理避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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