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对于未批先建的车间,能够张贴封条吗?

 笑看人生YAT 2021-08-03

问题

你好,法岸环境律师。我局执法人员到某企业检查时,发现企业有未批先建的行为,对企业进行了处罚。请问,是否可以对企业未批先建的车间张贴封条?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日

解答

回答此问题,应当首先知晓针对企业的未批先建行为,除了罚款处罚以外,还有哪些行政措施可以采行。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理,有罚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初步来看,就这几种措施的作用、目的来看,只有责令停止建设存在张贴封条的适用空间和可能性。
张贴封条一般可归为行政机关实施查封的具体操作步骤。所以,对于责令停止建设,是否可以张贴封条,则要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找到是否能够实施的依据。该办法的第四条列举了六种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主要是针对排污者的可能会给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排污行为。该条的第六项进行了附带限制条件的兜底性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违法排污行为构成了此法律条文的附带限制条件。
我们仅分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特点,并不是违法排污行为。因此,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为,实施张贴封条的行政措施单单对于未批先建行为而言并不适宜。
最后,还是想探究一下提问者的真实用意,可能有两层的意思:一是对于未批先建行为的性质存在不一致的认识,存在只要是环境违法行为就是或者至少是能涉及到排污行为的认知。二是将未批先建行为与由其所衍生的排污行为进行了合并混同。对此,应该知道,未批先建本身即是一种违法行为,由此所衍生的排污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另一种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1年8月3日

相关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