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过执行案件的律师或当事人都知道,向法院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供法律文书生效的证明。 生效证明看起来简单,但开起来却挺“麻烦”。因为开具时经常会碰到承办法官正在开庭、出差等情况,这很有可能会影响执行立案的进程。 针对这一问题,在国家推进政法队伍为民办实事的政策驱动下,全国多地法院相继出台了取消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提供生效证明的举措,改由立案人员通过系统自行查询案件的生效情况。 目前来看,全国各地对于取消当事人提交生效证明的政策并不统一。部分省份的高院陆续出台了文件通知,但也有一些省份的高院并未发文,而中院或县级法院却先一步出台了文件。 鉴于各地的政策发布较为分散,我们对全国各地法院的发文按照省份进行了整合和归纳,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从全局了解各地的执行立案政策,提高执行办案效率。 以下为已正式发文取消当事人提供生效证明的省份或城市: 北京市:全市无需提交 重庆市:全市无需提交 依据:《营造公正、高效、可接近的民事司法环境,重庆这些做法被国务院点赞》 江苏省:全省无需提交 浙江省:全省无需提交 河南省:全省无需提交 湖南省:全省无需提交 福建省:全省无需提交 广东省:全省无需提交 山东省:全省无需提交 河北省:全省无需提交 发文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部分地区无需提交 江西省:部分地区无需提交 湖北省:部分地区无需提交 山西省:部分地区无需提交 陕西省:部分地区无需提交 辽宁省:部分地区无需提交 四川省:部分地区无需提交 云南省:部分地区无需提交 贵州省:部分地区无需提交 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地区无需提交 吉林省:部分地区无需提交 內蒙古自治区:部分地区无需提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无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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