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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研究38:如何才算电子送达成功?

 律师戈哥 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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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行政机关、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解决了过去“送达难”的问题。
但是,如何才算电子送达成功?有的执法人员还是把握不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2条第3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这里说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如何确定?
比如,执法人员将法律文书发送到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留的电子邮箱里,显示“已发送”,但是执法人员看不到电子邮件到达对方邮箱的时间,是否需要打电话跟当事人确认一下?如果当事人明明收到了,却说没收到,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电子邮件发送成功后,立即就能到达对方邮箱,至多延迟1至2分钟,所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日期就是到达对方邮箱的日期,也即电子送达的日期。
这其实是基于常识的一种推定,即通过电子送达的,推定发送的日期为对方收到的日期。
但是,这种推定允许对方提出反证推翻,即某些特殊情形下,当事人确实没有立即收到,此时需要当事人举出反证,以当事人证明的日期为电子送达的日期。
其实《民事诉讼法》中早有规定,第90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版)第135条第2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这句话在2015年版的解释中就有了。
有人可能会说,这是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规定,行政机关能用吗?能。
《行政处罚法》第6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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