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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的“丁忧”(一)

 新用户0096fsbV 2021-08-05

中国古代奉行“百善孝为先”,父母死后,子女必须按礼为父母守丧三年,其间不能发生婚嫁之事,不得参加吉庆之类的典礼,当朝官员也不例外。通常任官者要离开所在职位,离职回到原籍,为离世的父母居丧守孝,这项制度称“丁忧”。

丁忧是官员必须遵守并履行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如有违反的官员,朝廷一定会进行惩罚。清朝虽然是少数民族政权,但历代统治者十分重视汉文化,随着满汉融合的不断深化,清帝十分重视孝道习俗,清廷对官员的丁忧制度越来越规范。

丁忧制度的起源是从西汉开始的,三年之丧期便是从汉代开始的。守制期限基本固定下来,至于以后的朝代,都是在三年之期的基础上稍加改动。清代官员的守制期限一般为二十七个月,至于官员实际的守制期限,还须皇帝裁决,这与官员在朝的身份地位有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清代虽继承了前朝的“丁忧”制度,但满汉官员还是有区别的。

满清入关之前,满人是并没有“丁忧”规矩的。顺治十二年(1655),汉官陈启泰上奏顺治:“今汉臣仍尊往制,丁艰二十七月,满臣不在丁忧之例。守制之礼,满臣何独与汉臣殊?”由此可以看出,在清朝入关之时,汉官是依然沿用前朝的丁忧制度,但是满官则不用遵循丁忧原则。面对陈启泰的上疏,清廷决定满官和汉官一样,都要遵循丁忧制度,但满官在遇到父母去世时,并不用离开职位,只需要在家丁忧一个月就可以上任,但是汉官仍需要回祖籍丁忧守制27个月。同时以上的规定还是仅限于在京的满官,对于外任的满官,当时仍然不需要实行“丁忧”制度。直到顺治十八年,清政府才要求外任满官也需要守制,如果是在京当差,只是被派到外地出差,则需要回京服丧3个月就可以继续外出办差;若父母是在任职当地去世,在当地服丧3个月即可;但是如果父母是在京城去世的,就需要离职居丧半年,服丧之后才可以官复原职。

之后到了康熙年间,关于内外满臣的“丁忧”制度再次发生变化,先是康熙三年(1664),在京满臣丁忧的时间被延长至3个月,再是康熙十二年,在外任职的满臣不论父母亡于何处,都需要“解官居服”回京守制27个月,期满则可以官复原职。康熙帝的这项规定一直在大清朝实行了76年的时间,直到乾隆十四年(1749)被再次打破。这一年乾隆帝又更改为:在父母去世之后,离任回京服丧的满臣,在满百日之后就可以被委派官职。自此,清朝对于满臣就“丁忧制度”一事,大都是按照乾隆十四年所定的规矩来实行。

自康熙二十一年开始,武臣也得到了允许“丁忧”的待遇,当然汉武臣和满武臣的“丁忧”也是不一样的。对于汉武臣来说,他同汉文臣一样,也是实行“以闻讣日始解任回籍,守制不计闰二十七月。服阙,以原官起用”的制度。但是对于满武臣却也同满文臣那般做,自乾隆十二年开始,满武臣开始实行“持服百日,期满即行当差,并不俟二十七月”的规矩。

从上述的规矩不难看出,满臣与汉臣的“丁忧”是存在着极大差异的,清廷明显倾向于满臣。而清朝之所以会在“丁忧”一事上采取如此明显的“满汉有别”,最重要的原因显然就是为了稳固清朝的统治。对于清朝来说,毕竟是汉人多而满人少,如果让满臣也同汉臣一样,采取“去职居丧27个月”的做法,恐怕满臣所空下来的位置早就会被汉臣所占,于是乎清廷为了社稷着想,满臣往往不便去“丁忧”太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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