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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发生违法违规建房问题,究竟应该由谁主管?

 wenxuefeng360 2021-08-06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已过一年半,在执法过程中,不仅社会上对发生在农村的违法违规建房问题由谁主管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已经出现多部门或相互推诿,或有的部门主动查处被法院判决越权的情况。

今天,本公众号将搜集到的部分情况登载出来,希望能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尽快出台解决分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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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部的意见(2021-07-20)

咨询:农村同一片区域的违建,被卫星拍到了就必须要拆,没拍到的就不用拆吗?在自家的荒废竹园建的简易板房用于过渡居住被卫星拍到就必须要拆除吗?

回复:您好!农村村民建房,依法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依法属于农业农村部门主管。卫星监测只是发现违法违规建房问题的一种技术手段。(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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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农村部的意见(2020-08-27)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属于农用地,宅基地与耕地地类性质不同。因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各地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执法条文存在不同理解。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的沟通,争取通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等工作,对执法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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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的判例
 

(一)2020年12月9日,陕西省柞水县自然资源局对农村村民金诗博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县法院判定“超越职权”,裁决“不准予执行”。

(二)2020年12月7日,湖南省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农村村民覃桂芳等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县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三)2020年年12月3日,湖南省新邵县自然资源局对农村村民罗国民等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邵阳市北塔区法院判定“超越职权”,裁定撤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2020年年11月9日,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对农村村民马某某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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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察院的意见(2021-07-22)
 

2020年4月,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铁山区院”)在履职中发现线索并进行立案调查。随后,铁山区院分别向太子镇人民政府、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农业农村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职。2020年6月,四家行政单位均在两个月回复期内回复,但未对乱占耕地违建侵害公益的行为进行整改,多家单位相互推诿,各有辩解。铁山区院于2020年8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评议、不记名投票,均认为太子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具有制止、拆除违建的职责,对行政主管单位提起公益诉讼既能高效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又能警示当地不良违建之风。

2021年7月22日,最高检发布12起公益诉讼听证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就是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乱占耕地违建房屋行政公益诉讼案。最高检认为,此案对厘清行政机关职责边界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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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厅长信箱答复

来信内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在耕地上新建住宅的执法主体是农业农村部门还是自然资源部门?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依法依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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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厅长信箱答复

来信内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在耕地上新建住宅的执法主体是农业农村部门还是自然资源部门?

答复内容:张X你好!来信收悉。回复如下:所有在耕地上建住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主体都是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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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然资源部近期通报案例归纳
 

20日通报的案件,有以下情况:(4)43起非法占用耕地案,分别由3个部门牵头处理,其中由政府牵头的19起(区、州政府牵头2起,乡镇政府牵头17起),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的22起(从省厅直至乡镇所都有),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2起。


从自然资源部对网民咨询的回复意见看,自然资源部认为“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依法属于农业农村部门主管”,可现实并不是这样。在农村发生的违法违规建房问题应该由谁主管,不能任由一个部门说了算,也不能用不记名投票来确定,而应该通过顶层设计,用法规固定下来。


来源:醉在夕阳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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