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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造假排除财产执行,乙方上诉最高院:重罚!

 老树藤 2021-08-06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为了保障乙方的工程款权利,有两样东西非常重要,那就是诉前财产保全和优先受偿权,这二者都是为了确保乙方在胜诉的情况下能够拿到工程款。但乙方申请财产保全后,甲方或相关的第三方也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中止执行。

无论是继续执行还是中止执行,都是有法可依的,但中止执行会给乙方的工程款保障带来一定的风险,可能导致就算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乙方只要能证明甲方执行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或存在违法行为,就可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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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案例分享 

2016年,苏华公司(乙方)因施工合同纠纷将鸿基公司(甲方)上诉至当地高院,为保障自己的工程款权益,苏华公司在诉前申请了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裁定,暂时查封了鸿基公司名下的268套房产。

但在后续的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鸿基公司组织了部分购房者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阻止房产的查封。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支持了第一批购房者的异议请求,中止了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因为中止执行,苏华公司的工程款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且其认为一审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不合法,遂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申请二审。

最高院在二审过程中,发现部分案件“购房者”身份和购房合同及有关票据的真实性存疑,涉嫌虚假诉讼,查明正在审理的与本案相关的33件上诉案中,有17名所谓“购房者”系基于虚假事实并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一审也经查核确认,一审中的95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有46名“购房者”身份系伪造。

最高院认定,法律规定的排除执行的条件在本案中并不具备,苏华公司请求准许查封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同时,鸿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等,并提出虚假事实主张,以案外人名义提出虚假的执行异议,进行虚假诉讼,应当依法予以制裁。对此,最高院对鸿基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另行作出处罚决定,同时依法将本案有关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查处。

最终,最高院做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排除执行的民事判决,准许对案涉房屋的继续执行,一二审费用皆由鸿基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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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要点 

本案中,最高院二审改判的原因是甲方弄虚作假的事实,而最高院之所以会注意到这一事实,乙方二审上诉观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乙方上诉时指出,案涉房款收据、会计凭证均为鸿基公司单方制作,没有证明力;案涉大额现金交易没有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鸿基公司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仅凭房款收据不能认定购房者实际支付了购房款,也不能认定购房者在一审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一审法院认定在法院查封前,“购房人”就已经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乙方提出的这些事实成功引起了最高院的重视,并以此为线索进行追查核实,最终查明了甲方虚假诉讼的事实,成功保障了乙方应有的工程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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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财产转移,从而确保自己的利益。但如若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在这之前已经转移,就无法再对其进行查封。本案中,甲方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为了阻止自己财产的查封,于是组织人虚构出了“在诉讼前房子已经卖掉了”这样的事实。

乙方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抓住了这一关键点,成功引起了最高院对“在诉讼前房子已经卖掉了”这一事实的怀疑,最终扭转了不利局面,值得所有工程人借鉴。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经历,明明是己方占理,为什么还是输了官司呢?原因就是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去考虑,所准备的证据与提出的观点不够专业,没能找准真正的破局点。

尤其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其条款繁多,情形复杂,对双方权利和责任的认定,往往会因为一个细节的不同就产生较大差异的结果。因此,在涉及到相关诉讼时,当事人最好还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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