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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金壁:陈朋先生与笔者讨论许慎形声字定义段説通信集

 古代小说网 2021-08-07


说明:

此集时延三载,书逾十函,可以作为鄙文《何谓“以事为名, 取譬相成”(兼忆笔者与陈朋先生的交往)》之附录,亦可作为其续篇。集中可见老一代学者对学术矻矻以求的认真精神、谦恭儒雅的学人风度,与目前浮躁粗芜的学风适成对照。

陈朋先生

陈朋先生第一函(1996.2.16)

金壁先生:

您好!

我是您的大作《何谓“以事为名,取譬相成”》的读者,请恕我冒昧,我写这封信向您请教。希望先生能在撰述讲学百忙中垂察此函,不吝赐教。

反复读先生论文,收益良多。坚持形声字发生发展都是以音为纲、形符注义以为用的观点的,这自然是符合汉字发展的实际的。但朋自愧浅学,独有几个有关问题不能释然,胪陈于后,乞便中锡以明教,幸甚幸甚!先生潜心学术,谅不以唐突鄙陋见弃也,谨致敬意谢意。

问题:

1.“以事为名”四字应该用什么样的现代汉语表述?

2.顾氏解“比类合谊”的“比”为“譬”,不好理解;先生认为“取譬相成”的“譬”是“譬况”,也同意“比类合谊”的“比”是“譬况”么?

3.段玉裁释“名”爲“字”不当,那么许慎是否已能认识到形声字首先是记录语音的?

求知心切,僻处西陲,不尽所怀,谨祝

年禧

读者 陈朋敬上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赐教处:四川省绵阳市南河索桥望园宿舍

邮编:621000

陈朋先生质疑第一函

富金壁答陈朋先生第一函(1996.3.16)

陈先生:您好!

大函收悉。因信到时我外出,又值寒假,信在信箱中搁置数日。拜读后又值有一较紧的工作,加之先生深思熟虑,问题切中肯綮,我亦不敢倉猝回复,直拖至今日。迟复为歉。

先生信中提出的三个问题,我试答如下:

1. “以事为名”是否可以用下述现代汉语表述:“用其他事物(的字音)作为字音。”如“江、河”古同工声可声,即是以“工、可”为“江、河”字音的。“名”为名号、名称。成词的单字都代表某种事物、某个概念,就是字义(或词义),也必有其名号,即字音(词的语音形式)。形声字的名号(字音),必以其他事物(之名号)为己之名号。

从训诂学角度看,“名、声、音”义同,故有“名声、音声”“名誉、声誉”之说,所谓“浑言不别”也。

2. 顾氏解“比类合谊”的“比”为“譬”,我引用顾氏原文,意重其以“依声托事”说“以事为名”,而忽略了他释“比类合谊”的“比”为“譬”。

细思之,我并不同意顾氏释“比”为“譬”。愚以爲此“比”当训“比并”,“类”为事类、物类;“比类合谊”是排比物类,合其意义,故曰“会意”(此“会”亦当训“合”)。而“取譬相成”之“譬”,愚意仍以为当训“譬况”。但鄙文引顾氏言,似全面肯定,未及细绎,是为纰漏,蒙先生指出,不胜感激。

3.关于许慎是否已能认识到形声字首先是记录语音的,愚以为,许慎已充分认识到形声字的特点及声旁的重要作用。

观《说文》全篇,形声字逾太半,许氏皆以“从某,某声”述之,为形声之例。又清王筠《说文释例·形声》一节,述词之声义关系(也即字之音形关系,鄙文已节引),其下又言:“故执文以求声,则象形指事,其声在字外也;而溯其朔以论声,即形声字,亦声在字先也。是以经典用字尚多第存其声者。《玉藻》'趋以采齐’,郑注:'齐当为楚荠之荠。’此其一端。郝敬曰:'后人用字当义,古人用字当音。’至哉言也。”

又《诗经·郑风·有女同车》:“有女同车,颜如舜华。”《説文·艸部》:“蕣,木堇,朝华暮落者。《诗》曰:'颜如蕣华。’”(《毛诗》为古文经,许之所见,盖今文经)先秦诗文字多假借(荠作齐,蕣作舜),说明古人用字尚音。

许慎、鄭玄时代,已有大量形声字,纠正或改变了假借字大量使用的現象。精通五经又专习文字之许慎,自当认识到形声字记录语音之重要作用。

形声,《汉书·艺文志》称“象声”;《周礼·保氏》郑注为“谐声”。班固、鄭玄皆为东汉人,他们称说形声字皆突出“声”。同时代之许氏虽称“形声”,唯较郑、班氏更为全面妥帖而已,非不知声之为形声字之机樞也。

鄙意谨陈如上。蒙先生不弃,还望赐教。

富金壁敬上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六日

陈朋先生质疑第一函

陈朋先生第二函(1996.4.1)

金壁先生:

您好!

三月二十五日奉读先生复函,欣喜莫名。承不吝赐教,盛情高谊,感谢无尽。遥致钦崇,望乞垂察。

大札所示三事,启迪良多,幸甚幸甚。

蒙不弃,谨再以数问请益,有凟清听,乞勿为过。

一、表述文字中,何以止于“其他事物”而不及此事物与正为之制字的事物间关系?先生文章虽以“依声托事”与“以事为名”比并为说,是亦同意二“事”字同指。果如此,似可作“用与正为之制字的语词同音的字音为新造形声字字音”;是忌其啰嗦而不取么?

二.愚见以为,据许氏“取譬相成”一语,似可说形符(意符、义符)声符二部件进入构形有先后,因之可说形声字实为“一次过程,两个步骤”。

果可能如此认识,则后加形符诸字如“闢、逐、猝、芽”等字势难与“江、河、松、柏”等同样看待。许慎已知古文以“丂”为“巧”,以“臤”为“賢”,而“工”部“巧”篆下仍作“从工,丂声”,“贝”部“賢”篆下仍作“从贝,臤声”,未与一般的“从x,x声”相区别。“闢、芽”等字,不同于“祖”“唯”等字,因为甲金文常见的“且”“隹”用于后来的“祖”“唯”意义上是许无由见或不及见的。

然而《诗·大雅·召旻》有“日辟国百里”,《管子·百法》有“外之有徒,禍乃始牙”,等等。凡此诸种典藉,当为许所熟知。

不加区别,是无须区别?抑别有他故?是否许根本不懂后加意符或声符?

时贤多谓许氏论汉字,只是作静态的结构分析,上述第二问内容,是否足为资助?怀此诸疑,今日得以请教,惶恐惶恐,不宣意,谨颂

撰祺                           

陈朋敬上 1996.4.1

《黄侃手批说文解字》

(恕我不恭,后续一页)

先生所引述顾氏“故假借曰'依声托事’,而此亦曰'以事为名’矣”一语,似乎亦有语焉不详之病。托事之事,是以该事物之义托之于假借字;以事为名之事,依先生文章则是“以”该事物之字音。

先生释“以事为名”,以江、河字为例,曾说:

事指工可(括号内字略去),江河古同工声可声,即以工、可为其名(指字音,即声符)。这其实也就是假借方法的“本无其字,依声托事”

论文在这里紧相接,再用一括号,内注“依工可之声,托江河之事”。这里的“事”大致是指江河的意义内容吧?托之于谁?由谁来承担表示江河之責呢?愚意括号内所欲表达者,原是“依工可之声,借工可之字,使之加'水’后再托以江河之事”。

不知此语能成立否?不知是否是原文本义。

先生探求学术幽微,乞冀不弃涓埃,于都讲撰述之余,示知一二。

再请恕我冒昧唐突。

朋又及

《何谓“以事为名,取譬相成”》

富金壁答陈朋先生第二函(1996.4.14)

陈先生:您好!

四月十日得拜读先生再次来函。先生对学问锲而不舍之探求精神,一丝不苟之严肃态度,足令人钦佩。而所教数事,多中拙文之病,或及其所未逮。今就大札所示,再陈管见如下,望指教。

一、愚以爲,“以事为名”与“依声托事”是统一的。

“事”为事物,物类。字有音形义,当“事”用于表示文字三要素时,它指字义;而“名”则指声符。这与“名”在语言中指“词的语音形式”并不矛盾。“以事为名”强调以内涵不同之他事物为声符。

拙文原句为“以'江、河’字为例,事指工可(工可为二事,江河则为另二事),江河古同工声可声,即以工、可为其名(指字音,即声符)”。“以该事物之字音”,盖余前書中语。如“之字音”三字未加括号,当为疵病。可否以此次解释为正?

先生主张以“用与正为之制字的语词同音的字音为新造形声字字音”来表述“以事为名”,当然亦无不可。但愚以爲许慎原意在于强调,形声字所用声符字之义与该形声字无涉,唯表示声音;而先生所谓“同音之字”不突出字义,故先生之说与许说或有参差。同样,“依声托事”亦意在强调“音虽同而字义不同,事类非一”。如假借字语词之“耳”,即依口耳之声,托已耳之事。

先生“又及”一纸疑“依工可之声,托江河之事”,谓“托之于谁”不明晰,而欲以“依工可之声,借工可之字,使之加'水’后再托以江河之事”诸语说之,似于愚意有所误解。拙文同意顾氏“其半为声者,本从假借而来,故假借曰'依声托事’,而此亦曰'以事为名’矣”。

故“依声托事”仅与“以事为名”相照应,而非与“以事为名, 取譬相成”相照应。若江河之字,即“依工可之声,托江河之事”。因江河古声与工可同,口中发工可之声,笔下写工可之字,即可以托江河之事矣。

文献中虽未见“工可”指江河之例,但古书中此类事甚多。即如先生所举,许氏已知古文以“丂”为“巧”,以“臤”为“賢”,则古文即依“丂”之声,托“巧”之事;依“臤”之声,托“賢”之事(此“声”指“丂、臤”之字),此假借而非形声。

拙文论及江河字之声旁(以事为名),故曰与“依声托事”同。若夫形声之字,则须以“以事为名, 取譬相成”说之。如“巧”,则是以“丂”为名,取“工”为譬以成“巧”之字;賢,以“臤”为名,取“贝”为譬以成“賢”之字。假借与形声之说解不容混淆。

二、形声字之“一次过程,两个步骤”,当然可如来说。

然以愚见,很多形声字之前身即假借字。即如先生所举诸字为例:辟,法也;于闢、僻、避、嬖等产生之先,古人即依辟之声,托开辟、邪僻、躲避、嬖爱之事。牙,齿牙也;于“芽”产生之先,古人即依牙之声,托萌芽之事。卒,士卒也;于“猝”产生之先,古人即依卒之声,托匆遽、倉猝之事。

据许氏《说文叙》“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故谓之字。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之说,知闢、猝、芽之产生,当在辟、卒、牙之后。然则焉知先生所举之“江、河、松、柏”字无类似之阶段也?甲骨文虽为早期文字,然已是比较成熟的文字,我们无由知其初级形态。

又如“干”字,《易·渐》有“鸿渐於于干”,《诗·魏风·伐檀》有“寘之河之干兮”,毛传:“干,厓也。”一般辞书皆釋“干,岸也”,而不及“干、岸”之关系。愚意以为“干”即“岸”之古字。干,楯也。依干之声,托厓岸之事,是为用字之假借。其后益以丆,又益以山(所谓形声相益也,此则益以形),遂成岸字。若岸,则以干为名,取屵为(实则为丆、山)譬,以成河岸、高岸之字。

若此,则“一次过程,两个步骤”之说,亦有可商矣。而闢、猝、芽之诸字,与江、河、松、柏等字,在我们看来,只能说前者晚于后者;而难以说后者造字之始即为形声字。故愚以爲二者实质上并无大的区别。

三、先生提及许书对汉字作静态分析事,愚以爲,据篆文形说字本义,为许书宗旨或通例。故其做静态分析亦属正常合理。

鄙人“半路出家”,本无根底。偶有一得之见,蒙先生数致函指教,于金壁实为鞭策。先生覃思研精,金壁于先生大函受益良多,谨致谢忱,并颂

大安                     

 富金壁谨上

                                1996.4.14

清嘉庆藤花榭仿宋刻本《说文解字》

陈朋先生第三函(1996.5.7)

金壁先生:

您好!

这次先生的信是四月二十四日奉得的,十分感谢不以素昧生平。迄未谋面见弃。问道有方,请益得所,深幸深幸。

兹按大札所示顺序,续陈固陋,敢乞明示。

先生称;“'以事为名’与'依声托事’是一致的”,愚意以为,如果“一致”指相同,则只是表现在两点上:

①“事”都指正为之制字的语词所示事物。六书中指事一词的“事”也一样。

②都有借他字语音(字音)的性质(这是就先生所主张的“'以事为名’当指声符”说的)。此外,恐怕也就没有什么“一致”了。当然,先生是不会认为“以……”和“依……”相同的。

先生严假借与形声之辨:提出“假借与形声之说解不容相混”,愚意以为至确至要。而具体理解,则愚以为:假借一书既借字借音,被借字又“受托”表义,即表示正为之制字的语词所代表的事物的意义内容;而形声一书的声符但借字借音作为表音构件,而无受托表所经营创制中的形声字之义之功能。

西、来、朋、长诸字被借后皆独立任事,分别表示一种方位、一种行为、一种人际关系中的人、一种官职,而桃、李、清、浩诸字中的兆、子、青、告能独立表示一种果树、又一种果树、一种水之形态、又一种水之形态乎?当且未加示旁、隹未加口旁以前而分别表示祖宗的祖、发语助词隹(金壁按,当作唯)的时候,它们只是假借。

先生以“江、河字为例”解说先生所主张的“'以事为名’当指声符”,有如是说:

事指工可(工可为二事,江河则为另二事),江河古同工声可声,即以工、可为其名(指字音,即声符)。这其实也就是假借方法的“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依工可之声,托江河之事)。

先生未训释“以事为名”之“事”的义训,而以实例为说,自属可行,但“其实也就是”一语及最末一括弧内十字,愚以为是值得考虑的。

先生认为:以事为名四字,“许慎原意在于强调,形声字用与该字字义无涉之它字为声符。”仆不敏,于此说窃有所疑。

宋人王圣美创“右文说”以来,清儒及现代学人论形声字声中多有义者多人,可谓殆成定论。惜已谢世的杨遇夫先生曾列九类“声中有义”字义例,指出:龹声雚声字多含曲义、蒸声妟声字多含白义、曾声字多含重义加义高义、赤声者声朱声叚声字多含赤义、吕声旅声盧声字多含连立之义、并声字多含并列之义、邕声容声庸声字多含蔽塞之义、重声竹声農声字多含厚义、取声奏声悤声字多含汇聚之义(《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形声字声中有义略证(增订本)》)。

杨先生例多,今摘录一二。“觠,曲角也”。“卷,厀曲也”“䟒,行曲脊貌”“層,重屋也”“矰,隿射矢也”“骈,驾二马也”,今按,佚字姘字也应是声符中有义。

杨先生为一代大师,论述中只用“多含”,且其论述容或有未尽惬人意处,然以视“形声字用与该字字义无涉之它字为声符”之说,岂非远相违啎?

前向先生述及形声字两体合成,可否得“一个过程,两个步骤”之说,实为至今仍感困惑之疑。承示说解,甚謝。

兹拟略陈怀此问始末。据许氏“相成”二字,显然“取譬”在第二步。仆自初接许书以来,即一直以段氏“半声”之说理解“取譬”,而从未感到有可商榷处。及读先生《何谓“以事为名”》,最初纯然不能接受。

后来重读我省一位学者论文中引述清儒戴震《答江慎修先生论小学书》里的话“六书之谐声、假借,并出于声,谐声以类附声,而更成字;假借依声托事,不更制字”,始悟先生“'以事为名’当指声符”之理。这位学者更有不如称形符、意符、义符为“类符”之主张。他说:“'以类附声’之说确中肯綮。”实推动不才接受先生“以事为名指声符”之说之重大原因。

然而造形声字时形声二符谁先进入构形,此问题,始终未能释然。岂胶着于此为误区耶?《说文》未收“䶆”字,《方言》卷八:“宛野谓鼠为𪕪。”《玉篇》作“䶆”。字形上部件在左在右,固无烦究心。但构形时先鼠耶?先隹耶?则窃有疑焉。抑不才拘守,钻牛角尖耶?倘许氏果如某些论者所称,仅对汉字作静态的分析,则此疑不复存矣。

自愧不敏,益以浅学,重烦清听,幸加曲宥是幸。

草草奉复,仍候便中赐教。不尽意,即候

撰祺

                                 陈朋敬上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清嘉庆刻本《说文解字注》

富金壁答陈朋先生第三函(1996.5.15)

陈先生:您好!

大札奉悉。金壁材质愚钝,偶有一得之见,自谓可就教于方家者,实未尝深思熟虑。蒙先生数致函赐教,于往复辩难、切磋琢磨之中,受启迪良多。今就先生函示,谨再陈浅见如下:

一、愚谓“以事为名”与“依声托事”一致,不谓相同。

一致者,以先生之语表述,“都有借他字语音(字音)的性质”;不谓相同者,二语强调之重点、表述之角度不同:“以事为名”者,以某事物(之语音)作为所造字反映事物之语音也;“依声托事”者,依某事物之语音寄托另一事物也。

然则两“事”,虽皆可解爲“事物”,然细绎之,则一为被借作音符者,一为借他事物声而寄托者,而非如先生所述:“'事’都指正为之制字的语词所示事物。”然而如谓“指正为之制字的语词所示事物”的仅是“依声托事”的“事”,窃以为亦不甚确:戴东原先生不云乎:“假借依声托事,不更制字。”

故仆于先生“如果'一致’指相同,则只是表现在两点上”及“'事’都指正为之制字的语词所示事物”等语不敢苟同。岂仆误解先生之意耶?抑或先生尚有未尽之意耶?乞明示。

二、先生谓拙文中“这其实也就是假借方法的'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依工可之声,托江河之事)”等语“值得考虑”,而究为何“值得考虑”,仆未得先生之旨,姑简言之。

“这其实也就是”固然有含糊其辞之嫌,然仆之本意,在于说“以事为名”与“依声托事”原则上是一致的(而非完全相同,说见前)。又,“依工可之声,托江河之事”者,工可为与江河不同之二事,工为巧饰,可为肯,迥不同于流水之江河。而因江河字音与工可同,则依工可之声,即可托江河之事矣。然而这个过程只相当于“以事为名”:以工可之事,为江河之名(声符);而欲成其江河之字,当须取水为譬况也。

三.愚谓许慎“以事为名”四字意在强调形声字用与该字字义无涉之它字为声符,而先生以“右文说”诘之。

窃謂此二事虽有牵连,然实为二事。某声多含某义者,总结多字发声所得出之结论,谓发某声之字多有某义,非谓某一具体之形声字之声符必有此义也。即如先生所举字:兆、子、青、告之义,何关乎桃、李、清、浩之字义乎?吾人唯可就此言之。

又先生所举“觠,曲角也”,许书从角龹声,按龹即为“𢍏”字,摶(抟)饭也,又与“曲”义无涉。

故章炳麟《文始略例》曰:“夫同音之字,非止一二,取义于彼,见形于此者往往而有。若农声之字,多训厚大,然农无厚大义;支声之字,多训倾斜,然支无倾斜义。”此其一。

其二,宋人王子韶创“右文说”,然溯其源,则自晋杨泉始。

而吾人所讨论之“以事为名”,乃汉许慎之定义。观许慎措辞,所制之字义与“事”无涉,唯“以事为名”,考许书形声字范围无一不曰“从某,某声”,可知许慎对形声字之认识,为声符与形声字字义无涉。而声旁兼表义者,许慎一概列为会意字,而以“从某从某,某亦声”出之。

如“彰,文彰也。从彡从章,章亦声。”“歊,歊歊气出皃。从欠高,高亦声。”研求许氏定义,当符合许氏本人之见。

且“形声字用与该字字义无涉之它字为声符”,乃强调该声符本身之字义与形声字义无涉,非谓该声所可能具有之类义也(正如农声之厚大义与农字本身之农作义无涉,支声之倾斜义与支之枝条义无涉也)。

近来杂事繁忙,然先生大函不复,则如芒刺在背。不遑宁息,匆匆作复。粗疏草率,望先生海涵;谬误之处,还望先生明示为盼。此颂

大安             

富金壁谨上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清道光刊本《说文释例》

陈朋先生第四函(1996.6.2)

金壁先生:

您好!

首先向先生敬致歉意、深致敬意。

奉得先生五月十五日手教,时在五月二十五日傍晚。承慇慇陈说,惠我实多,至感且愧。未能及早复命,一缘反复研习,一缘浅学陋质,更牵尘务之故,千祈曲为鉴宥是幸。

前呈一函,认为先生“这其实也就是假借方法的'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依工可之声,托江河之事)”之说值得考虑;今经明诲,得悟迷曚,乃知我拘执于必以被借音字能独自表所受托事乃得为托事之病。误为质疑,谨请见谅。

至于“以事为名”之“事”字义训问题,不佞仍以为当指正为之制字的语词所指谓的事物。即以先生近示说之,亦可证其不误。先生说:

“以事为名者,以某事物(之语音)作为所造字反映事物之语音也。”

先生所谓“某事物”,殆即指“正为之制字的语词所表示的事物”,否则不能符合上述先生近语中的“作为”的要求。

假借一书的“依声托事”之“事”,也与此同理。“托事”,即以口中词所示事物相托。若以“令”为例,“令”本无表达“万户以上大县之行政长官”这一事物之能力,因受托而始有之,故曰“托事”。先生论“以事为名”之“名”,非肤泛地释为“名称”“名号”,而必曰“指声符”,则此“以事为名”之“事”,宜是正为之造字的语词所指谓之事物矣。

仿许论“象形”所用“画成其物”之例,可以简释“以事为名”为“以其事同音字作声符”。学贵求真,亦贵真求。不敢有隐,亦不应有隐,冒昧渎陈如此。

犹有一事欲有所陈者,先生“形声字用与该字字义无涉之它字为声符”一语中“无涉”二字,仆以为似嫌过分。先生又谓“形声字用与该字字义无涉之它字为声符,乃强调该声符本身之字义与形声字义无涉,非谓该声之字可能具有之类义也”。

为数甚众的得义于声之字,诚然不是得之于“声符本身之字义”,但似乎也不宜目为“无涉”。《说文·系部》:“絭,纕(从段说)臂绳也。”《说文·手部》:“拳,手也。”朱骏声云:“张之为掌,卷之为拳。”

杨树达以朱说为“是也”。《说文·木部》:“桊,牛鼻环也。”《说文·豕部》:“豢,以谷圈养豕也。”《说文·巾部》:“帣,囊也。”这些从龹的字,同“觠”的“曲角”义一样,皆具“曲”义,恐不宜认为声符“龹”无涉于整个各形声字之字义。

先生以为,“许书觠从角龹声,按龹即'𢍏’字,摶(抟)饭也,又与'曲’义无涉。”段玉裁迳改各本《说文》“摶,圜也”为“以手圜之也”。《汉语大字典》引《齐民要术》,有“摶作丸子,大如李”之语。先生谓摶字与“曲”义无涉,恐怕也不甚相宜。臆说如此,谨就正于先生。

先生启迪加惠,前已陈自幸问道有方心情。然重劳清听,私衷实深感不安。今又不避狅愚,有所禀述,敢请垂察。即候

撰祺

陈朋 谨上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日

陈朋先生手迹

富金壁答陈朋先生第四函(1996.7.15)

陈先生:

您好!

先生第四函已于半月前奉悉,然近日太忙,昨日甫能蕆事,迟复为歉。

愚谓许慎“以事为名”四字意在强调,形声字用与该字字义无涉之它字为声符。先生引杨遇夫(树达)先生说。举“觠,曲角也”,“卷,厀曲也”、“䟒,行曲脊貌”,三字皆有摶曲义,诚是。

然声符表义,究与形声兼会意字之声符兼形符表义者有别。如龹(𢍏)声有拳曲义,这种拳曲义甚至可用声同声近之其他字符表示。

如先生引杨遇夫(树达)先生之“䟒,行曲脊貌”,其拳曲义可用“雚”声表示;又《马部》“驧,马曲脊也。”其拳曲义可用“鞠”声表示。甚而某些“句”声之字(拘、朐、笱、鉤……),某些“出”声之字(屈、诎)皆有拳曲义。

许慎为形声字定义,于声符唯取其声,而无视其可能表示之某种意义,故曰“以事为名”(事,乃与该形声字反映不同事物的另一事)。

因此,释许慎之六书定义,当依许慎之原则。释“以事为名”,仍以“以某事物(之字音)作为所造字反映事物之语音”为妥。

然而某些声符表义的现象毕竟存在,因此“形声字用与该字字义无涉之它字为声符”之说仍非允确,先生之批评是也。以上回复,如有不妥处,还望先生教正。

富金壁敬上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

《赞“以事为名指声符”说》

陈朋先生第五函(1996.7.29)

金壁先生:

谨先向先生敬致歉意和谢意,以事小去绵阳,二十七日始得奉读先生十五日赐书,未能及早函复,万望曲宥是幸。

大札举驧、䟒、笱诸字,以明声符兼表义究与形符表义有别,允为确论,认为许氏对兼能表义声符持“不取或无视其可能表示之意义”态度之说,愚以为亦是符合情理推想。

不佞以愚钝固陋之质,屡荷不弃,锡以明诲,所获滋多。而先生不耻下问,独许质疑请益,因再陈未达者一端。

先生以“与该形声字所反映事物不同之别事”释许氏形声字定义中之“事”字,则是对许氏“事”字加一限制条件为解。愚以为许氏用此“事”字,似非史公《项羽本纪》樊哙语“人方为刀俎,我为鱼肉”之伦,先生所解是否独可商酌?

不佞读孙雍长先生《论转注》,其书于形声字有异解,窃不敢苟同;但对孙君认为指事、假借、形声三书定义中各“事”字“并不是简单地泛指客观世界中的一切事物,而是特指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所指称的事物”一说则加信从。上述请教一题与此有关。

先生术业研寻,更有课务,备极辛勤,不才又重烦清听,歉疚益深。千祈原谅。不宣所怀。仓卒不恭,即此遥祝

撰祺

陈朋 谨上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陈朋先生手迹

富金壁答陈朋先生第五函,1996.8.6)

陈先生:

您好!

先生大札昨日奉悉。

仆以“与该形声字所反映事物不同之别事”释许氏形声字定义中之“事”字,先生谓“可商酌”,颇不以仆强调两“事”有别为然,而援孙雍长先生《论转注》语为之证。

孙先生《论转注》,愚未及读。先生述孙先生语,谓指事、假借、形声三书中各“事”字“并不是简单地泛指客观世界中的一切事物,而是特指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所指称的事物”,此说前句固无可非,而仆于其后句窃有疑焉:

若夫“指事”之“事”、“本无其字,依声托事” 之“事”,确为“特指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所指称的事物”;而“以事为名, 取譬相成”之“事”,仆窃謂非指“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所指称的事物”,而是指与“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所指称的事物”不同之别一事物,且此事物在所欲造之形声字中起声符之作用,即以反映该事物之字音作为所欲造之形声字之字音。

简而言之,许慎所谓“以事为名”,举典型形声字“江、河、松、柏”为例,“公、可、公、白”为与“江、河、松、柏”不同之事,今以之为“江、河、松、柏”之名(字音),复取“水、木”为譬以助成之,即成“江、河、松、柏”之字矣。

即如声旁可表义之特殊形声字,其声旁所表示之事物仍与该事物有别。如杨树达先生所举“曾”声字多有重义、加义、高义,而“曾”(詞之舒也)究与“層”(重屋也)、“矰”(弋射矢也)、“增”(益也)、“甑”(甗也)等非为一事。此“以事为名为”之“事”为“与该形声字所反映事物不同之别事”之说也。而先生尊意谓不然乎?望指教。

先生为学,博览深思,锲而不舍,而华翰义理精深,文采烂然。则仆复先生来函虽非易事,而阅之实为乐事矣!仆为学粗芜肤浅,不意以一谫陋小文,得蒙先生数赐函指教,所获良多,讵非幸事!书不尽意,即颂

撰祺                      

                              后学  富金壁1996.8.6

《王力〈古代汉语〉注释汇订》

陈朋先生第六函(1996.8.23)

金壁先生:

您好!

先生六日赐函,此间于十五日寄舍。奉读已还又已一周,今始裁笺述意,乞先生勿见咎。

请先为先生一陈读孙雍长先生《论转注》论形声字定义感会。前上先生书中述及孙氏称许氏六书定义中三“事”字同训一说,不佞实加信从。

然孙先生独有下文为其论形声字主旨服务,则向不敢苟同。兹毕录其“下文”直至所在自然段末句如是:

(……而是特指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所指称的事物。)就古人的思维性质而言,语词所指称的事物与语词的意义内容往往是合二而一的,所以,这些“事”字,其实也就是指语词的意义内容。

所谓“指事”,就是用“视而可识,察而见意”的標识性符号来指示出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的意义内容。所谓“依声托事”,“依”者,据也,凭也,就是凭着假借字的字音,来寄托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的意义内容。而“以事为名”之“事”,也同样是这种用法,同样是指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的意义内容。

孙说解“以事为名”之“事”,为“指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的意义内容”,是为他只承认以与所造形声字同义之字为形符的字,如“到”“產”“燬”“船”“義”等很少数的字为真正按形声法造的字的主张服务的。

孙先生以“名”为形符,“譬”为声符,与常解不殊。不佞不敢苟同孙氏解“事”为“指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的意义内容”,仅信从其“特指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所指称的事物”。

孙氏著作名《转注论》,1991年9月岳麓书社出版,前上先生书于书名有文字颠倒之误,惭愧,请谅。

先生八月六日大札中,同意“指事”“依声托事”中二“事”字为特指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所指称的事物,而对于“以事为名”中的“事”字,则认为应指与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所指称的事物不同的别一事,且反映此别一事之字在所欲造之形声字中起声符作用,即以反映该事物之字音作为所欲造形声字之字音。

先生近函阐说更详,展诵寻绎,未敢少懈,今谨再陈愚见,仍乞便中赐览,正其差谬是幸。

先生指出,“江、河、松、柏”中之“公、可、公、白”与“江”等四形声字所表示的为断然不同之别一事,“層”“矰”“增”“甑”中四“曾”字与“層”等四形声字所表示的亦断然不同,诚是矣。

然而,不佞窃以为此等现象于证明“以事为名”之“事”当训为“与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所指称的事物不同之别一事”这一看法似乎无甚助力。形声字的声符主于表声,一般而言,固无取于其表示形声全字所示事物的功能。

后增偏旁的区别字、累增字如“樽”“燃”之俦,当不与乎“以事为名, 取譬相成”之列。合体字之一部分与其全体字不反映相同事物,此理恐不须见之于六书定义中形声定义之“事”字矣。

先生谓“以反映该事物(朋按:形声字所反映事物以外一事物)之字音作为所欲造之形声字之字音”,准此,许氏何不以“摹音为名, 取譬相成”或“拟音为名, 取譬相成”为形声定义?仆愚陋,揆先生意,实以与正为之造字的语词同音之字为声符,故为臆说如此。

许慎六书诸定义中三用“事”字,实为逻辑中同一论证过程内之事,“事”字内涵宜属同一。且分别就指事、假借、形声三定义求之,愚以为似乎能得其解。

指事、假借二书定义中“事”已不须赘说,而“以事为名”之“事”,许殆以其事之语音为义,先生以“江、河”二字为例,称“以工、可为名”,同时亦以“工、可”当“事”字,愚以为与许氏用“事”字于形声定义实同一机杼,然并不悖于三“事”字同为为之制字的语词所示事物这一基础也。

前已陈明,仆本一向宗段说,得先生“名为声符”之教,而试于“以事为名”重加学习。自知前路多艰而乐此不疲。先生不弃,肯时加明诲,深受启迪,感激实深。至于过誉,愧不敢当,虔谢扶掖提携,则非言辞所能毕宣者也。

谨复,祝

撰祺

陈朋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诗经新释》, 富金壁著,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8年2月版。

富金壁答陈朋先生第六函(1996.9.19,残)

(首页阙)

……而先生谓“以事为名”之“事”特指“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所指称的事物”,以“江、河”字言之,将作何说解?先生笺末有“'以事为名’之'事’,许殆以其事之语音为义”之句,以“江、河”字例之,“事”指“江、河”耶,指“工、可”耶?此仆不解先生意者一也。

又先生引孙氏《转注论》,谓不同意孙氏解“以事为名”之“事”为“指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的意义内容”,而仅信从其“特指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所指称的事物”——而孙氏谓“就古人的思维性质而言,语词所指称的事物与语词的意义内容往往是合二而一的”。

仆窃以为孙氏此说合理,先生所引孙氏说片断,前后互用“所指称的事物”与“意义内容”,孙氏论述时不加严格区别,谓此二者在古人思维中“合二而一”。而先生则肯定其一,否定其二,严其区别,究有何意义?此仆不解先生意者二也。

仆以为,与先生之分歧,实在于“以事为名”之“事”,为正为之造字之语词所指称之事耶,为与需要为之造字的语词所指称之事物不同之别一事耶?

先生谓许氏许慎六书诸定义中三用“事”字,实为逻辑中同一论证过程内之事,“事”字内涵宜属同一,固也。三“事”字皆指事物,足矣,此为一大论证过程。

而“指事”“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以事为名, 取譬相成”又为这一大论证过程中各自独立之三个小论证过程。其“事”究指为造字的语词所指称之事物,抑或为与为之造字的语词所指事物不同之别一事,内涵容有小别。“以事为名”之“事”必与“指事”及“依声托事” 之“事”不同,为许六书定义所决定。

“以事为名”之“事”如解成“正为之造字之语词所示事物”,则必蹈孙氏以“名”为形符之旧迹,而与“名为声符”之说无缘矣。

(下闕)

《论语新编译注》

陈朋先生第七函(1996.10.23)

金壁先生:

您好!

九月十九日第六次赐教函,早在国忧次日奉悉。自三月十八日以来,时奉明诲,受益良多,甚謝至感。以居室扩建,阳台拆卸,庖厨绝用,下临无地,更有搅拌机、电钻锯八音齐奏,浅学不文之笔,艰于作复竟篇,迟迟未能报命,请加容宥是幸。

兹勉力渎陈献疑,即祈教正。

先生每赐函,倶论及“以事为名”。或概说四字含义,如“用其他事物(的字音)作为字音”(三月大札)“'以事为名’强调'以内涵不同之他事物(之字)为声符’”(四月十四日大札)“'以事为名’者,以某事物(之语音)作为所造字反映事物之语音也”(五月十五日大札) 以下三处,则是就“'事’指什么?”的角度说的:

事,为与该形声字反映事物不同之别一事。(七月十五日函)

而“形声”一书“以事为名, 取譬相成”之“事”,……非指“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所指称的事物”,而是指与“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所指称的事物”不同之别一事。(八月六日函)

“以事为名”之“事”必指“与需要为之造字之语词所指称事物不同之别一事”,而非指……(九月十九日函)

以上所引述表明,先生强调“别一事”之“别一”性质。愚意则窃以为,许曰“以事”而解为“别一事”,虑有未安。试以此“事”字与“人”字相较,差别显然。“人”有“别人”义项,如《论语·卫灵公》:“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礼记·大学》:“人之视己,如见其肺肝然。”可是,“事”则未见有“别一事”义项。

先生以“江、河”为例说“以事为名”时,或直接表明声符与“江、河”同音,如九月十九日大札云:“古人欲造'江、河’之字,即以与'江、河’同音之'工、可’为其声符,取'水’为譬以成'江、河’之字。”

或间接表明,如先生《何谓“以事为名,取譬相成”》:“以'江、河’字为例,事指工可(工可为二事,江河则为另二事),江河古同工声可声,即以工、可为其名(指字音,即声符)。”

可是,在概括表述“以事为名”时,则仅举出“他”“其他”“某”等冠于“事物”二字之前而不提此诸事物与“造成后之形声字所反映之事物(即正为之制字的语词所反映之事物)”同音这一至关重要之性质。仆谢不敏,实未能暁。

先生力主“以事为名”之“事”,……非指“正为之造字的语词所指称的事物,而是异于此事物之别一事。

根据先生前后所论,颇觉似是从声符表形声字音角度释“以事为名”。愚见则以声符之一定的假借性质为重,注意声符的“为人作嫁”。“江、湖”(金壁按,当作河)之由“工、可”表音,“湖、泊”之由“胡、白”表音,皆由于不同事物需要为自己制作书面表达形式使然。

“工、可”二字以分别与“江、河”二事物同音的条件,应“江、河”二事物之需而进入“江、河”二字的构形;“胡、白”二字以分别与“湖、泊”二事物同音的条件,应“湖、泊”二事物之需而进入“湖、泊”二字的构形。“工、可、胡、白”实分别代表“江、河、湖、泊”四事物表音。

自形声字而言之,自可称以“工、可”等声符为自己之字音,但亦可称以“江、河、湖、泊”四事物之语音为形声字自己之字音。形声字之字音,即形声字之“名”。

“江、河、湖、泊”未造成形声字以前,只存在此四种事物及其之语言形式——四个词;制成“江、河、湖、泊”四形声字以后,自然可以说它们皆以声符为名,但亦可以说此四形声字皆以各自所反映事物之语音为名,不过是假乎于声符罢了。

象形,可以画形;指事,可以符号示意;会意,可以使从形声字中悟出;假借,正是纯粹借字表音;形声,正是向假借字学来而有有所发展,至少很多字可以如此看。各种造字方法之出现,自然非刀砍斧劈的截然分段,但亦并不废大致的区分。不佞无力论列大问题,偶述及时彦之说而已。

受“名”为声符明诲以来,颇欲贯通“以事为名, 取譬相成”八字训释,因于今春上书先生几右求教。囿于学力,语或未周。重烦清神,再申谢意。悖谬失实,恳请加以教正。不宣所怀,即候

撰祺

陈朋 拜上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富金壁教授

富金壁答陈朋先生第七函(残)

陈先生:

您好!

先生第七函十月末奉悉。适逢一事,催促甚迫,狼狈万状,今日甫能蕆事,勉强塞责。而先生大函竟束之高阁逾月矣。愧怍之情,自不必述。万望先生海涵,幸勿见责。

先生此函,大率以三事见教。仆窃不逊,略陈固陋,以就正于先生。

一、仆谓“以事为名”之“事”,必指与“需要为之造字之语词所指称的事物不同之别一事”,而非指需要为之造字的那个语词所指称的事物。而先生谓“事”解为“别一事”,于义未安。

在具体之语言环境中,一词有与中心义相关联之不同解释,乃自然、合理、常见之语言现象。“人”固可以指别人(如先生所举例),亦可以指自己:“下针,言:'当引某许。若至,语人。’”(《三国志·华佗传》)又《世说·忿狷》:“冷如鬼手馨,强来捉人臂。”

“事”亦如之,指此事,亦可指彼事。司马迁《报任安书》:“事已无可奈何,其所摧败,功亦足以暴于天下矣。” “事”指李陵战败降敌之事。而下文:“悲夫,悲夫!事未易一二为俗人言也!” “事”则指己无端受辱之事。他人乎,己我乎,同而为人;此事也,彼事也,不离其事——先生又何疑哉。

二、先生谓仆述“以事为名”,有时强调被造字必以与己内涵不同之他事物(之字),为声符,有时则仅以“其他”等字冠于“事物”之前,而不提及此事物之字与被造字同音这一性质。

仆不敏,未能确记。仆窃念之,唯忆先生令仆说,何为“以事为名”,复令仆说“以事为名”之“事”究何所指。仆释“以事为名”,必述及形声字声符与该形声字同音;如释“以事为名”之“事”究何所指,则仆必谓此“事”为与该形声字所反映事物不同之别一事矣。此时仆意在强调形声字声符反映之事物为与该形声字所反映事物不同之别一事,故此处不强调二事同音,因同音之性质已述于前矣。正如人问:“何谓以铜为镜?”复问:“以铜为镜之铜为何物?”二者答案侧重不同,亦無足怪也。

三、仆谓“以事为名”之“事”非指正为之造字的语词所指称之事物,而必指异于该事物之别一事,而先生则谓“此'事’指正为之造字的语词所指称之事物”。

仆以为依先生之语,于具体之形声字难以解释。以“江、河、湖、泊”四形声字具体而言之,何为'事’?孰为“名”?依先生近札:“自形声字而言之,自可称以'工、可’等声符为自己之字音,但亦可称以'江、河、湖、泊’四事物之语音为形声字自己之字音。”朴窃以为先生前句是而后句(但书之后)非,理由如次:

1.“以事物之语音为形声字自己之字音”,万事万物无不有自己的語音,又何者不以自己的语音为自己之字音?许慎何独以此说形声字?日、月,象形字;本、末,指事字;休、息,会意字——皆有自己的語音,亦即自己之字音。许慎何独以“以事为名”说形声字?归根结底,象形字、指事字、会意字中皆无表音成分,唯形声字中有之,即声符,故许慎“以事为名”之“事”必指声符。

2.(以下阙)

《训诂学说略》

陈朋先生第八函(1998.11.22)

金壁先生:

你好!

顷奉得先生近示,欣忭莫名。今年三月目疾转剧以来无此乐矣。贱恙医称溃疡性睑缘炎,极难根治,以眼皮红肿、眼眶内排脓为特征。读书读报尚须奋力,以视先生之偃游学术之林,云泥相悬,何深企慕!

前年承不吝珠玉,锡以明诲以来,多蒙眷注,至感深谢。今又悉先生于不佞问业呈涵存箧不弃,尤增惭悚。

前与先生通讯,于拙函偶有存稿。今检得九六年六月二日及同年七月二十九日两件,复印上寄先生,不识有当尊意否?前陈诸函,虑多有语拙未周之处,于兹再致歉意。

形声字定义中“事”字义训问题,不佞迄未或忘。先生曩谓“以事为名者,以某事物(之语音)作为所造字反映事物之语音也。”又曾谓“事为与该形声字所反映事物不同之别一事”。

今先就前一句为说。例如湖泊字以狼跋其胡之胡为声符。狼跋其胡之胡,对表示一种水域之湖泊自然是别一事物;但造形声字时是用这胡的语音来作为湖泊字的语音的。在这里“某事物”与“所造字反映事物”二者确是互为别一事物的。

可是,试问谁来决定狼跋其胡的“胡”而不用狼跋其胡的“其”或“狼”的?答案自然只能是正为之造字的语词之语音。用现在的音表示,即hú。而这hú恰好是正为之造字的语词之名。

可见“正为之造字的语词” 所反映的才是真正事物才是真正决定“以事为名”的“名”,即声符的。所以不佞愿从孙雍长先生所论,六书定义中三“事”字同为指正为之造字的语词所反映的事物。至孙先生解形声字定义,则未敢苟同。

至于“事为与该形声字所反映事物不同之别一事”一语,想系先生以此中第一事字为形声字声符所反映之事物,因而作此表述。恐与许氏“以事为名”中“事”所指不同。形声字声符,乃形声字创制过程中,为一定目的、按一定标准、经一番选择功夫择定后之产物。

一定目的,即表达待造字语词之语音;一定标准,即与待造字语词自己同音(或音近);一番选择,其主要内容是寻求一字作声符。此一择定之声符,自然有其自身所反映的事物,且必然异于待造字语词所反映的事物。

六书定义,诚然为许氏归纳工夫之所得。然其中实含探求造字方法之性质。愚意许于形声定义当不至于仅就声符已定之后,作“形声字以声符所反映事物之语音为该形声字之语音”一类语也。

不佞愚蒙,又肆瞽说,幸加曲宥为盼。

先生已发表新作《关于新发于硎》,不佞估计不久可能借得。如确刊于1987年《古汉语研究》二月号,则深恐索借为难。此次先生赐函中注该文为1987年2月号,窃疑8是否为9之草误。拜读后有未能领会处,自当修函请教。

绵阳前年即有城市人口六十多万,发展甚速。不佞通讯处,早更为“体运村路xx号”,原有现代化钢板索桥已不复存在,原桥址已成一环路之一部分,新桥面大车四车道,小车道在两旁。来绵阳多年,作为市民,与有荣焉。

气候多变,祈多珍摄。不尽意。即颂

撰祺

陈朋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寄呈九六年六月二日拙函复印件。首页中

幅“殆即指……”一语。今已知实为当时

不符先生实际之估计。

《中国文化经典选读》

富金壁答陈朋先生第八函 (1998.12.4)

陈先生:

您好!

得奉近函,惊喜莫名。方致上函于先生之时,确曾抱一丝朦胧的希望:或许先生偶有存稿,然实未敢奢望。讵料先生果真以原信之复印件见赐,幸甚!先生为学行事之严谨认真,可见一斑,令人钦敬!先生偶患小恙,自当寻访名医,坚持用药,必当痊愈。

关于对许慎形声字定义之理解,仆前之表述(以事为名者,以某事物之语音作为所造字反映事物之语音也),确有不周严处,易引起误解,似乎倒果为因,故先生以“湖”字为例,谓“湖”之所以用“狼跋其胡”之胡为其声符,由“湖”之语音决定。

此诚如先生所言,谓“正为之造字的语词所反映的事物才是真正决定'以事为名’的'名’,即声符的”,亦言之成理,因形声字必用与己同音之字作为声符。但如谓“正为之造字的语词所反映的事物”即为许慎“以事为名”句中之“事”,则仆窃以为未可。理由如次:

首先,凡言“以某韦某”,两“某”必有某种同一关系。以“湖”字为例,“以事为名”之“事”,只能是“胡”而不可能是“湖”。因“名”指字音已无疑义,而这字音在形声字中以声旁来体现。故“以事为名”者,就“湖”字言之,以“胡”为声旁也。

其次,许慎六书,非为造字所设之准则,乃总结字体结构(或用字)之规律。自读字之角度言之,江、河、湖、海之字,第知其为形声字,虽不识之,亦能读出其音,即由知其“以事为名”,即其字以工、可、胡、每为名也。

再次,六书中“指事”之“事”,假借之“依声托事”之“事”,与形声之“以事为名”之“事”,虽同为“事物”之义,但不必同指“正为之造字的语词所反映之事物”。

因“指事”之“事”,假借之“依声托事” 之“事”,均指字之整体;而形声字定义之“以事为名”,仅指字之半体——声旁。且“江、河、湖、海”之字,谓其以“工、可、胡、每”为名(声旁,代表字音)则可,谓其以“江、河、湖、海”为名则不可。

今臆测之,于文字产生之先,古汉语中固多同音之词;于文字产生之初,多象形、指事之字;而较复杂、较抽象之义乃以假借之法代之,所谓“本无其字,依声托事”,如以匡(容器)为匡正之匡,以然“(烧)为当然之然。形声字为较复杂之造字法,依思维规律自简单而复杂论之,当为晚出;形声字在文字发展中呈较多之势,亦是事实。

形声字之声旁,亦多以象形、指事之字为之(所谓“以事为名”,如江河之字,以工、可为其名;较复杂之形声字,可以以较简单之形声字为其名,如“湖”之以“胡”为名)。故愚意以为,形声之法当为假借之法之高级阶段,当造字之初,形声字往往以其声旁表示,即采用假借之法为之。

如以父为斧、以干为岸、以刀为舠等。后为加以区分,使文字减少混淆,方用形声之法,以“父、干、刀”为名,取“斤、屵、舟”之譬以相成。如承认形声字所代表之事物与该形声字之声旁(如湖之与胡)为不同之事物,又谓“以事为名”之“事”当理解为“正为之造字的语词所反映的事物”,则“事”之与“名”(具体体现为湖之与胡)又不免有同一性矣:非为二事,乃一事也。是仆所以不敢苟同于孙雍长先生及先生之论也。

今试将形声字定义重新表述如下:“以事为名者,以与形声字同音之字作为该形声字之声旁;取譬相成者,取与该形声字字义相类或有关之事物作譬喻,以成所造之字。”不知先生以为何如?

不揣谫陋,妄发议论,不当之处,敬祈先生教正。

北方已大寒,冰封雪覆,多感冒着。然仆尚顽疾健。望先生珍摄,及早康复。即颂

大安

富金壁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上信谓《古汉语研究》,确为一九九七年第二期,

非八七年二月号。粗心致误也。

《新王力〈古代汉语〉注释汇考》

陈朋先生第九函(1999.1.4)

金壁先生:

你好!

距先生最近赐书,恰一周月,稽延不报,先请加宥是幸。

贱恙虽托福粗得遏止发展势头,然未能根治,且独有余波,亦费时间奔走。久未上覆,此亦细因。先生不惮烦劳,殷殷见教。探本溯源,深入剖析,受益良多,谨致谢意。

承不弃,独有请者一二。

斧、岸、舠诸字未制以前,早有父、干、刀以代用面貌出现,而后加意符斤、屵、舟。恐不能与湖字一概同论(不佞寡识,未见以胡代湖例)。

窃以为浩、湖、茅、寄等字,殆可称“为名”“取譬”,一次成形。而斧、岸等则不可。当然,同有假借因素,但性质究有不同。揆许氏受时代限制,殆不足以知此。推先生谓以事为名之“事”在湖字则当为声符胡之理,则在茅、寄必为矛与奇。

此胡、矛与奇,皆须按一定条件选取而来,而斧、岸、舠之父、干、刀则不须选取而早已存在。此须选与不须选、如何选、选之目的,皆非以“工、可、胡”为“以事为名”之“事”所能明者也。

先生论以事为名之事异于指事之事与依声托事之事,有整体半体之别,仆以为此见由以以事为名之事为声符所记录词语所反映之事物而来。若如不佞在此问题上所奉孙先生说,则无此语矣。“画成其物”中之其物,正为之造字之语词所反映事物也;“指事”之事,正为之造字之语词所反映事物也;依声托事之事,正为之造字之语词所反映事物也。以事为名之事,何独不然?

先生驳段氏,指出其理解“以事为名”之“名”字有误,论名字指字音,不佞钦佩论之义精辟,衷心信从,舍从来不曾疑段之学习态度,而遵先生名为字音之论,以求八字得圆通惬心之解,是以上书先生求教。屡荷明诲,所获良多。

唯于“事”字含义与先生相违。为报高谊隆情,不敢有隐避。先生新为形声八字表述,自属详明,但似乎偏于作法,颇略于揭示内在义蕴。愚见如此,不知先生肯恕其狂悖否?鄙意以为八字中“名”为形声字字音,声符字代正为之造字语词效劳耳。此解当否,请加教正。

文字之交,时再逾岁,窃不自量,加以尘务亦加牵制,有失恭敬,万望曲宥。惶恐付邮,谨祝

年禧

陈朋

1999.1.4  

清初毛氏汲古阁刻本《说文解字》

富金壁答陈朋先生第九函 (1999.2.22)

陈先生:

您好!

先生一月四日之赐书已奉悉一月有半矣,此期间适值公私多事:课程结束、考试、假期自考授课,兼有其他杂物,又兼妻因妇科病手术住院,陪住护理,此后又须常去独居之老母家,奉陪作伴,庸庸碌碌,略无宁日。而先生大函又非可草草作答者,故姑束之高阁。然每忆及,如负重逋,非敢迁延不恭也。望先生恕罪。

蒙先生数赐函,指斥拙见之缺欠,不胜感激。今与先生之分歧,盖在于以事为名之事,为指形声字所代表之事物欤,抑或指声符所代表之事物欤?先生谓指事之事,画成其物之物,皆指为之制字之语词所反映事物,以事为名之事,何独不然?愚謂此亦无足怪也。

依声托事为以同音之字代另一事物,当然指事物整体;画成其物之象形字与指事字皆表示整体意义,所谓“独体为文”,故其表述文字中之“物、事”亦指该字语词所代表之事物。而形声与会意皆为合体,所谓“合体为字”,其表述文字亦阐述该合体字之各个组成部分:以形声字言之,则以事为名说其声旁,取譬相成说其形旁。

以事为名,以与形声字义不相干之另一事作形声字之名(此不计形声兼会意及其他声符表义之情况);取譬相成,取与形声字义有关之另一事作形旁——以造成该形声字。声符与形符显为不同之二事,“以事为名”当指前者。

固然,形声字所代表之事物为与声符、形符皆不同之另一事(合而言之则为三事矣),而许慎形声字之定义未尝不及之矣—— 相成者,成此形声之字也。许氏说会意之理亦与形声同:比类合谊者,比并其不同事类而合其谊(义),方见造字之指撝。“比类”之“类”,亦不指会意字所代表之事物,而指会意字不同之形符。

总而言之,今与先生关于形声字定义之理解大旨既同,小异存之可也。心如人面,岂可尽同?今忆与先生鱼雁往复,已逾二载,既无幸仰望风采,又少言己私事,感触良多。如天赐良机,必当登门聆教。遥祝

大安。

                         富金壁

1999.2.22

寄上拙照一张,为去岁十月游滇所摄也。

《说文解字篆韵谱》


陈朋先生第十函(1999.3.14)

金壁先生:

你好!

万分抱歉,延至今日,竟只能作此寥寥数语的覆书,只有恳乞原宥而已。

上月二十五日即已奉得大札及玉照,既悉先生近况,尊府上夫人欠安,又得有幸一睹学人风采。欣忭曷胜,倍增光宠。

原拟捡较近期拙照奉寄左右,孰知以种种原因,未能如愿。于是拟在市内名胜之区,包括别有情趣的街头花园新摄一影上达,谁知往日极方便、数量极多的拍照摊点,由于绵阳一带大规模市政建设,变动甚大,竟又失所望。

再加以其他近于讼事,尘务相牵,以致迟迟未能裁笺申纸,遂至于今。三月十二日得有机会在三国名胜景区之尤的富乐堂公园拍了一帧,但须二十二日始得取像。于是决心先呈一小笺,以示敬意。稍容时日,取得照片,更行函寄。

先生学术中人,本不至于留心于照片。然区区此心却不敢草草从事,请加谅察。

形声字定义有分歧事,诚如先生所示,姑存之而论同,而后犹有请教机会。不佞读先生“名指字音”高论,深敬先生思深虑密,无异“尽弃其学而学焉”。

忝在交末,愧承不弃,而在此间求读先生新著论“新发于硎”而不得。如蒙不弃,肯惠然以论点见示,不胜感激。临书神驰,因风寄候。敬颂

撰祺

陈朋拜上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四日

字迹潦草,并请不加罪责是幸。

《章太炎说文解字授课笔记》

富金壁答陈朋先生第十函 (1999.4.11)

陈先生:

您好!

先生三月中旬所赐函已收悉。因料先生不日即以玉照见惠,故未即复信。而迄今未得望见。念先生关注仆关于“新发于硎”之拙见,故将拙文复印寄上(附谢质彬先生文),敬请教正,而不待先生所许附照之函寄达也。

晚生才疏而学浅——此自评之语发自至诚,非敢谬为客套以渎先生之目——唯盼勤以补拙,千虑之有一得。蒙先生不弃,千里驰书以匡其所不逮,晚生得识大雅,奉其教而益开其眼界,不啻河伯之得睹东海,亦何幸也!先生过谦而谬赏之语,晚生实不敢当。

近日偶检《御览》,于某卷中赫然而见先生一函,宛然如新,即仆前称失之而浼先生复印者,乃且喜且自责,宝而藏之。今以告先生,亦以明仆于先生笔墨,虽容有一时之疏忽,原不敢轻弃而亵渎之也。此颂

春祺

                          富金壁 谨上

1999.4.11

《说文解字通论》

陈朋先生第十一函(1999.3.29)

金壁先生:

您好!

奉得大札及玉照以后,曾呈一函,想已达尊览久矣。近日不佞已取得三月十二日在此绵阳富乐堂所摄小照,随函寄上,祈即检收是荷。

关于形声定义中“事”字的理解问题,谨遵先生上次赐函所示,求同存异可也。惟语及求同,实出于至诚,出自五内,当感谢先生“以事为名”当指字音、“以事为名”当指声符之论出不佞于一向坚信段说之迷雾之赐,谨致谢忱。

春寒料峭,望多为学术珍摄。顺侯

阖府纳福

陈朋拜上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唐写本说文解字辑存》

后记

此后,笔者与陈先生书信不断,学术家事,无所不谈,欢若至亲,唯恨相交之晚。后笔者遂有绵阳之行,得遂拜见先生之热望。讵料一面之后,即成永诀!

今检阅其旧函,慨叹其说理精密,文采烂然,情辞恳切,谦恭逊让,诚饱读经史之老师宿儒研讨学术之大家风度也。爰简其质疑商榷之来函十一通(附笔者作答之函),胪陈如上,俾后之学者想望陈老先生生前风采,兼寄笔者缅怀先生之深切情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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