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股转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之前的公司债务由原股东承担”,何种情况下原股东无需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后,若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向目标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前形成的债权、权利,乙方及时交由甲方处理及抗辩,乙方及目标公司均不得擅自处理或放弃抗辩权或置之不理,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在股权转让之后出现了“有单位向目标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前形成的权利”的情形。 但乙方(受让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前述事项交由甲方(转让方)处理及抗辩,根据约定,乙方(受让方)无权要求股权转让方承担责任。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再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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