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险一试还是静观其变?答案就在这里!
编者按:预防原则,是指通过不实施任何可能导致负面后果的行动,来防止损害的发生。在面临不同类型的风险情形时,我们应决定是否采取预防措施。比如,在等待信息成本较低、需要保留可选择权、风险潜在成本远远大于预防成本、存在备选方案时,我们可以应用预防原则,静观其变并想办法获取更多信息。但当风险已知、风险价值较大或想通过冒险锻炼自身时,我们应该试着放手一搏,从风险中捕捉机会。本文译自FS blog,原标题为“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Better Safe than Sorry?”,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预防原则,也被称为“预防方法”或“预防行动”,它是谚语“谨言慎行不吃亏,轻率莽撞必后悔”、“无损于病人为先”的最好概括。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它通常指的是,通过不实施任何可能导致负面后果的行动,来防止损害的发生,即使这些负面后果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主要探讨一下预防原则的工作原理、优缺点、最佳使用方式以及如何将其正确应用到我们自己的生活中。 有罪推定在一个复杂的系统中,我们哪怕做出一个很小很小的改变,都可能会造成一些戏剧性的、意想不到的后果。这些后果通常是不大可能被提前预测的,因为这些复杂系统内部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且相互依赖,通常只有在一组相当合理精确的条件下才能正常运行,我们所采取的干预措施可能会对整个系统都造成严重破坏。 预防原则反映了在上述复杂系统中工作的现实情况。预防原则将举证责任从“事后证明某事物是危险的”转移到了“在冒险之前证明它是安全的”。该原则还强调,在可能造成损害之前,应该等待更加完整的信息,确认信息完整后再行动,特别是在一些影响是不可逆转的、难以控制的,或者会可能影响到那些没有选择参与冒险的人的情况下。 判断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是不需要具体到特定的情况的。有时,我们将一类行为判断为需要一直采取预防措施的行为,只是因为我们知道这类行为产生意外后果的风险很高。例如,入侵物种(被人类引入新环境后造成危害的植物或动物)总是会导致本地物种灭绝。因此,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某个入侵物种没有危害的情况下,采取“不要将生物引入新的地方”的预防措施是很合理的。 防范风险、保护资源预防原则的一个最著名用途是被用作了环境法和公共卫生的管理准则,起源于防范空气污染条例中的德语术语“Vorsorgeprinzip”,后来欧洲环境政策研究所(Institute for European Environmental Policy)所长康拉德·冯·莫尔特克(Konrad Von Moltke)将它翻译成了英文。 鉴于自然世界本身就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而我们却一再以严重、永久性的方式破坏它,因此,预防原则已成为了许多国家环境政策的指导原则。例如,德国联邦环境机构(Umweltbundesamt)表示,当今德国环境法中预防原则主要由两个核心部分组成,即防范风险和保护资源。 防范风险,指立法者不应该在我们对环境损害的可能性认识尚不完全或不确定的情况下采取行动,而是应该有理有据的实施预防措施。其中,举证的意义在于证明“未对环境造成损害”,而不是证明“会对环境造成损害”。而保护资源的意思是,我们应保护水土等资源,以供子孙后代未来可持续使用。 再举一个例子,一些国家将预防原则应用在了禁止转基因食品方面。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一些转基因食品是必须永久禁止食用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人们认为有一些转基因食品,只有在可以充分证明其安全性之后,才能不被禁止。这主要还需要立法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应用。 预防原则的灵活性既是它的力量之源,也是它的弱点所在。我们生活在一个瞬息万变的世界里,监管并不总是能够与社会的变革同步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相比于制定一些规则来说,指导方针往往更加有用。 预防原则可以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的另一个原因是,现在的科学发展速度并不足以保护我们免受潜在风险的伤害,尤其是那些将伤害可能转移至其他地方或者是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的风险。例如,从药物到牲畜,再到包装材料,我们吃的很多食物中含有数千种人造物质。但由于分离致病因素非常困难,要证明一种新的添加剂在食品供应中存在健康风险可能需要耗费几十年的时间。因此,包括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内的一些监管机构要求制造商应在产品上市前证明其安全性。这种方法虽然并不完美,但它比在我们吃完东西后才发现危害要安全得多。 预防原则迫使我们就风险的性质、不确定性、发生概率以及政府的作用、伦理道德等方面都提出了很多难题,还会使我们质疑自己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做出正确决定时的直觉。 预防原则的使用情形和使用方式我们在面临风险时,最重要的是要意识到哪些是我们不知道的或不能确定的。“预防原则”并不只是为了给禁止一些事物提供理由,它是一种用来处理某些特定类型的不确定性的工具。在生活中,快速的思考可以指导我们做出一些重要的决定,但我们仍然需要去灵活地对待一些特别的情况。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使用预防原则呢?斯文·奥夫·汉森(Sven Ove Hansson)在《预防原则有多极端(How Extreme Is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一书中提出了两个使用预防原则的要求。首先,除了避免伤害之外,如果存在其他相互矛盾的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我们应该将预防原则与其他决策原则结合起来使用。例如,正如“探索与利用(explore versus exploit)”的理念所说,我们应该在现有选择的基础上加倍努力的同时,去尝试一些新的选择。第二,做出采取预防措施的决定时应该以最新的科学理论为基础,并制定适当的计划,例如多久一次重新评估证据及其质量,以便能够在科学理论发生变化时能够重新做出合适的决策。 那什么时候使用预防原则比较好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如果事情不确定时,就应使用预防原则,以防患于未然。
不能使用预防措施的情形斯文·奥夫·汉森在对有效使用预防原则的第三个情形分析后,提出当潜在风险的可能性或影响规模过小,且采取预防措施没有任何益处时,不要使用预防原则。例如,如果每年只有一个人死于豚鼠咬伤的过敏反应,禁止宠物豚鼠可能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接下来,我们将再举几个例子,说明在哪些情况下,通常不需要使用“预防措施”。
例如,2011年福岛核电站发生事故后,日本关闭了所有核电站,不能再通过核电供电。但由于化石燃料价格比核电价格贵很多,日本大部分地区电价在事故发生后大幅上涨。根据《谨慎使用预防原则(Be Cautious with the preventive Principle)》这篇文章的作者所说,由于人们没有那么多钱花在用电取暖上,这样导致死亡的人数比核电事故本身实际造成的死亡人数还要高。
例如,风险更高的投资往往有更高的潜在回报。尽管对于那些不想冒险的人来说,这些风险更高的投资可能没有意义,但对于那些认为“潜在收益能抵得上潜在损失”的人来说,它们是很有意义的。
我们每天都会面临一些涉及风险平衡的选择,在我们需要做出这些特定选择的时候,预防原则作为一个工具,可以帮助我们决定在什么情形下是值得一赌的,在什么情形下是需要静观其变并去收集更多有用信息的。 译者:Araon_ 本文来自翻译,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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