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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懂你的人不容易

 律新社 2021-08-13
作者丨左璀璀 陆茗露

左璀璀

北京市清律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陆茗露

北京市清律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近段时间,娱乐圈八卦连连迭起,其内容之劲爆,情节反转之惊人,今年以来无出其右。八卦起起伏伏,一瓜接一瓜。所波及到的艺人在天降大瓜之时,均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声明,以回应舆论。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律师函或律师声明等文件,本届网友第一时间选择的是质疑,而非信任。在相关律师函所述事实“翻车”后,艺人转而向公安机关报警,对此网友甚至调侃“少发律师函,请直接拨打110”。

在舆论的喧嚣中,律师函已然陷入信任危机。但律师函作为律师执业活动中广泛应用的法律文件,本应在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中起到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责任或履行相应义务等作用,为何如今却遭遇“空有一身武功”的困境?律师函又该如何走出信任危机?

01


何为律师函?

律师函,是指律师基于委托人的委托,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现有材料并结合法律,向第三方进行披露和分析的专业法律文书,其旨在要求第三方履行义务,向第三方通知相关事项、获得相关信息,或旨在引起一定法律效[1]律师函的发送对象既可以是争议相对人、争议相对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多数人[2]

与律师函不同,律师声明往往直接向公众发送,而不具有特定的发送对象。但律师声明的内容、结构与律师函基本相同,有观点认为其属于广义的律师函[3]


02


律师函的用武之地?

律师函在实践中应用广泛,在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中起到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责任或履行相应义务等作用。


(一)侵权纠纷中律师函的作用 

当委托人的人格权、知识产权、物权等民事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时,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并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通过律师函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1. 通过律师函维护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名誉,是指对自然人或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誉、信用等的客观社会评价;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信息网络时代,新闻报道与大众舆论中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名誉、隐私等方面的关注度持续处于高位,但部分不实言论或不当行为可能导致明星的社会形象受损、私人生活遭到侵扰。


为防止负面信息通过网络迅速发酵而造成不利影响,及时制止此类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或泄露、公开隐私的行为,明星常常委托律师向公众发送律师函,以澄清事实、警告侵权行为人,进而维护其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此类律师函主要针对发布不实言论或实施不当行为的具体侵权者,同时亦警示潜在的侵权者。其核心内容包括事实澄清与法律分析两方面,除对不实言论或不当行为进行正面回应及驳斥外,通过法律论证该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第三方就此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正告。


2. 通过律师函维护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在各行业受到愈加广泛的重视。对于企业而言,其所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往往属于核心知识产权,对其生产经营意义重大,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安装其软件、未经专利人许可使用其专利等行为均可能构成侵害知识产权,对其产生重大影响。此时企业常常委托律师向侵权行为人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鉴于知识产权维权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通过律师函可较为快速地起到制止侵权行为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作用,其因此构成知识产权维权策略中的重要一环。


(二)合同纠纷中律师函的作用 


1. 要求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


在合同履行处于僵持阶段时,律师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向相对人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如给付金钱、交付财产、积极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为等,并向相对人正告其如不履行义务可能面临其他违约风险甚至诉讼风险。


在此阶段,委托人往往仍有较强的推进交易意愿,通过函件中督促相对人收悉后及时启动协商机制[4],或者直接向其提供问题解决方案[5],此时律师函还起到促进双方友好协商、推动交易顺利进行的作用。


2. 要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除继续履行外,合同各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当相对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律师可向相对人发送律师函,根据具体事实,对其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法律责任等进行法律阐述,使相对人清楚其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3. 作为合同解除通知的载体


合同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律师函则可以作为解除通知的载体,委托人通过律师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律师函,通知相对方解除合同。


在影视娱乐行业中,明星解约事件时常引发热议。在明星与经纪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中,多数均不涉及明星单方的约定解除权,故实践中,明星时常通过律师函表明其行使法定解除权。虽然明星主张自经纪公司签收之日经纪合约即解除,但具体事实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通常仍需进一步予以认定,艺人发送的解约函并不能必然导致合同解除[6]



鉴于合同解除权兹事体大,实践中部分律师会在律师函中或随律师函一同寄送的函件中添加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但如未添加后出现纠纷的情况下,亦有收件人意图以律师函并未受到发件人的授权为由,否认其对律师函的受领效果。对此,即便相对人或收件人在收到律师函时并未察觉出代理权的外观,进而作出无权代理的判断,但只要委托人事后甚至当庭追认,均不影响行使权利的效力[7]


上述合同之债及侵权之债所产生请求权一般均适用诉讼时效,因此,相关律师函还在客观上起到了“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以中断债权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针对以律师函等函件形式向债务人催告是否能够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的规定,该复函经林水源与卢光耀、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适用后传播甚广[7]。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只要权利人在法定期间恪尽一定注意义务向义务人提示权利,应认定为已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本案中卢光耀提供的快递单及其载明事项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足以认定该《律师催款函》'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

03


拿什么拯救你,律师函

如前所述,律师函大有用武之地。但在包括此次热点事件在内的多轮社会舆论中,律师函的作用却备受质疑,甚至引发了“律师函有法律效力吗”等微博热搜讨论。



回顾最近两年,甚至可以发现,不乏有网友细究律师函内容,针对律师函的事实陈述以及语言表达提出了质疑。


若律师签发一份事实不清、措辞不当等不符规范的律师函,不仅会引发争议成为众矢之的,还有可能导致律师事务所或委托人承担侵权责任。


为挽救律师函信任危机,避免律师函侵权风险,律师应以较高的标准撰写律师函、委托人应基于真实准确的材料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同时也有赖于公众对律师函形成正确的认识而非漠然视之。


(一)律师应以较高标准撰写律师函 


下文将结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5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关于律师函的规范管理》、 上海市律师协会《(试行)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1)》中的相关规范,阐述律师函的内容标准,为如何撰写一篇高质量律师函提供指引。


1. 对事实进行审查并加以客观准确的描述


律师应当对委托人的请求及其提供的材料进行事实上的审查,所针对的事项包括委托人是否切实拥有相关合法权利、相对人是否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及相关具体事实、相对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支持律师意见等[8]

在撰写律师函时,律师应当对事实内容加以客观、真实、准确的描述,不宜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的事实作肯定的结论性意见。否则可能构成侵害他人商业信誉或侵犯他人名誉权。


例如,在佛山太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北羚电器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上诉案,太电公司将未确定、未有定论的事实或者结论作为确定、定论的事实或者结论,并以定性、结论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广而告之,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损害北羚公司的商业信誉[9]


2. 充分披露必要信息


律师函的目的是结合事实和法律向第三方进行披露和分析,对此,函件中应当充分披露必要信息。否则亦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或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例如,在双环诉本田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最终认定本田株式会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依据之一就是,本田株式会社发送的侵权警告信中仅记载了涉案专利权的名称、涉嫌侵权的产品名称以及受函客户涉嫌侵权的性质,没有披露主张构成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具体理由或进行必要的侵权比对,也没有披露其与双环股份公司均已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等其他有助于经销商客观合理判断是否自行停止被警告行为的事实[10]


但是,具体披露到何种程度才应当算是充分,其规则及判断标准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具体而言,在双环诉本田案以及理邦诉迈瑞案[11]中,共同的要求是侵权警告函中至少应当包括:①发函人主张保护的具体权利(例如专利号);②被指控侵权的产品的具体名称(或型号名称);③被指控侵权的具体行为(制造、销售等)。然而,对于侵权成立的分析及理由、相关法律程序的状态这两项内容是否应当予以披露,两案中的司法观点存在差异[12]


3. 措辞表达理性严谨


除对事实尽到审慎义务外,律师在拟定律师函时,应采用理性且严谨的措辞表达,不能为迎合委托人的心理牵强附会、强词夺理,避免贬损性文字。


例如某明星回应舆论质疑的律师声明中,使用了“栽赃陷害,蓄意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可忍,孰不可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感情色彩强烈的表述,该律师声明发出后,反而导致该明星受到更加强烈的质疑。



(二)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同时可考虑其他维权措施 


作为一份严肃、正式的法律文件,发送律师函必须是基于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不能侵犯他人的言论自由、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否则,委托人也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委托人在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时,应当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及法律后果,承诺对其陈述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其次,委托人应当意识到,无论是公共策略考虑还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布律师函仅仅是其中一个方法,并不是唯一的方法。为及时挽回损失,委托人也可采取其他措施,如寻求专门公关团队第一时间制定完善的公关策略,抑或是根据事态进展情况考虑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最终解决。


(三)公众——形成对律师函的正确认识 


律师函虽不具有强制拘束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律师函可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中起到重要的法律效果,公众对待律师函不应漠然视之。其次,公众若收到律师函、律师声明等具有警告、通知意义的函件,不应有怠于处理或侥幸心理,应予以充分的重视,防止对己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否则,若未及时处理律师函而导致双方对簿公堂,此时可能因前述行为而被法院认定具有侵权故意。


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为例,侵权方如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的律师函后,仍继续实施侵权的行为的,可以认定其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其可能因此被判令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律师函、律师声明等具有警告、通知意义的函件,对于认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证明作用。实践中,部分公众因使用字体、盗版软件等行为收到权利人所发送的律师函等具有警告、通知作用的文件,但不少人对此却置之不理。而按照该规定,如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则可能被处以惩罚性赔偿。



对此,公众如收到律师函,应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并进行充分协商,同时厘清此类函件的内容,据此进行自查与分析,以确定下一步具体应对措施,切忌置之不理而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 注释 #

[1] 上海市律师协会《(试行)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1)》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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