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机关”除了老百姓普遍认识中的国务院各部、省、市、县(区)、镇政府以外,还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2)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3)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 (4)设立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 (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 (6)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 (7)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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