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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听证、法制审核案件范围

 农业A执法 2021-08-18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
集体讨论案件的范围。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一)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二)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笔者理解,新旧处罚法规定的区别在于,新法较旧法扩大了集体讨论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说,第一,只要是情节复杂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就应当集体讨论。如果发现不是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不需要集体讨论。第二,只要是重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就应当集体讨论。如果发现不是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不需要集体讨论。第三,什么是情节复杂?什么是重大违法?法律没有规定,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内容细化和范围扩大。这两个表述,属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操作上,要看个案情况进行分析和认定,可以适用自由裁量规则来判断。笔者认为,可以把听证案件都纳入集体讨论范围
行政处罚法及农业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未规定什么是重大违法或情节复杂。可以参考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新三板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解释,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018)甘行申206号案中,甘肃高院认为,关于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李兰萍罚款717600元,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经调卷审查,再审申请人虽然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表述“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但未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证据,不能证明进行过集体讨论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程序不当

法制审核案件的范围。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规定,以下四种情况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听证案件的范围。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下案件应当告知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结。关于时间顺序,依次为事先告知,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处罚决定。关于范围比较,在没有明确规范、规定的情况下:1.法制审核。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告知了听证权,但没有经过听证的案件,依法不需要法制审核;但如果满足新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也要法制审核。所以建议,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都进行法制审核。另外,建议所有的集体讨论案件都进行法制审核。2.集体讨论。建议把听证案件一概纳入集体讨论范围。3.听证案件。范围很明确,按规定执行即可。建议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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