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为妻子许某投保了《50万全年意外医疗险》,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为2018年4月5日。许某因“眼部溅入飞虫一周”于2018年4月5日前往岳阳爱尔眼科医院进行门诊检查,可确认该意外发生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告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以“不在有效保障期内”为由,不予给付医疗保险金,于理有据,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故原告唐劲松要求被告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支付保险金及误工费、交通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总结 本案虽然去医院看病治疗是发生在投保意外险之后,但从病历中可以看出,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出现了意外状况。在这里,我们无法判断这是投保人的大意疏忽,还是故意为之,目的在骗保。如果是故意,被保人已经飞虫溅入一周,还忍痛买完保险才去治疗,也是相当奇葩。 当然,无论故意还是无意,购买的意外险条款明确写明了保障的意外须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期内,而本案确凿证据显示事发在前,买险在后,法官驳回原告请求,也是合情合理合法。 这里也提醒,第一,买保险看清投保规则,不同产品生效期完全不同。比如意外险就有次日生效、3日生效、7日后生效的都有。第二,遇到意外事故,第一时间去医院治病,不要拖沓,也不要对保险有任何“非分之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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