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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完毕 代位求偿法院支持

 神州国土 2019-05-17

    □ 冉冰洁

    近日,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许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5万余元。

    2018年8月11日,许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解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许某弃车逃逸。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解某无责。

    因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于是解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付其单独一方车辆损失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解某一方保险金5万余元。

    按照上述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自己的法律义务后,今年2月,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向被告许某代位求偿保险金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某系此次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且承担全部责任,故在保险公司向解某一方即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保险公司有权向事故第三者许某追偿。据此,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许某驾驶车辆与解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包括解某车辆在内的两台车辆受损,但因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解某无责,故此许某应该就解某的车辆损失承担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按照法院判决给付解某一方保险金5万余元后,其就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5万余元的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解某对第三者许某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许某向保险公司支付5万余元。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的。对此,办案法官提醒,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要求对被保险人的赔偿直接扣除其代位求偿的部分,是与法不符的。同时,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以后,此时的权利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经过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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