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焦点是,被保险人在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获得法院生效判决支持后,因侵权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其损失无法得到填补时,被保险人能否请求保险人就未获赔偿部分进行赔偿?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予以放弃或者已得到全额赔偿,而非能不能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本案中,被保险人不仅没有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反而积极向第三者起诉主张了赔偿权利。 本案被保险人先起诉侵权人,后起诉保险人,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具体事实不同,不是重复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起诉责任者胜诉而无执行能力,可以再起诉保险人主张权利。 |
|
来自: 万多馆 > 《17823波咨询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