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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逐条解读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9)

 胡杨5689 2021-08-19
律师逐条解读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9)

对于民事案件救济途径而言,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二审即生效,此后当事人若不服生效的裁判,还有二次申请监督机会,即申请法院再审和检察院监督,这样说来,一个民事案件仅仅四次救济就画上句号,换言之,民事案件经过四次救济就走投无路了,因此检察监督可谓是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当事人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可谓是重中之重。一个民事案救济途径可简要概括为:一审---二审—再审(三审)—检察监督,本律师对新修订的《规则》进行概括简要的解读,并附《规则》全文,希望对同仁学习有所帮助。

202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规则》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其最大亮点可从两个主体即当事人和检察机关保障说起,从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有:其一、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间为自再审决定后2年内,同时增加依职权启动的不受时间限制,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何时发现均有权予以监督;其二、增加当事人申请复查权,即当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后一年内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的权利,增加二次申请复查权;其三、增加当事人越级申请监督权,当下级检察机关不受理监督申请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从检察机关权力保障方面有:其一、增加检察机关有权责令法院执行人员说明情况和理由,当执行活动怠于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要求法院执行人员说明情况和理由,这样在检察机关抗诉和检察建议权之上,增加一项特殊权力;其二、增加检察机关二次抗诉权,即检察机关抗诉后发现判决仍然有误,可以再次抗诉予以纠正;其三、增加检察机关调阅案件副卷权,因为副卷主要是合议庭笔录、审委会笔录等内容,是法官审议讨论案件时的意见,这些意见当然不能随便对外公开,但是为了查清案情增加检察机关调阅案件副卷权;其四、扩大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其实,新《规则》是贯彻与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夯实中央关于加强检察监督政策。

该部分为10条,该章节主要是涉及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突出亮点为增加检察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包括《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案件需要》《检察院调查核实措施:有权(查调材料--询问人--咨询专业人员---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其他措施)--无权(限人由和查扣冻等强措)》《检察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技术人员出具审查意见》《检察院:专门性问题咨询权》《检察院可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禁止重复委托》《检察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调查核实决定:承办检察官--检察长》《调查核实参加人数、笔录》《检察院调查核实:下级—外地—办理手续》《单位和个人对检察院调查核实配合义务—制裁》。

本节相关条文: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一)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

(二)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案件需要》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五)勘验物证、现场;

(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检察院调查核实措施:有权(查调材料--询问人--咨询专业人员---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其他措施)--无权(限人由和查扣冻等强措)》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检察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技术人员出具审查意见》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检察院:专门性问题咨询权》

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

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过鉴定、评估、审计的,一般不再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检察院可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禁止重复委托》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检察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第六十八条 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承办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或者报检察长决定。

《调查核实决定:承办检察官--检察长》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调查核实参加人数、笔录》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指令调查或者委托调查的,应当发送《指令调查通知书》或者《委托调查函》,载明调查核实事项、证据线索及要求。受指令或者受委托人民检察院收到《指令调查通知书》或者《委托调查函》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书面回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指令或者委托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到外地调查的,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

《检察院调查核实:下级—外地—办理手续》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单位和个人对检察院调查核实配合义务—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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