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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护车转运患者去哪家医院,到底谁说了算呢?

 院前急救联盟 2021-08-21

   消息来源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畅)26日上午,现场急救人员可否对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护?救护车往哪家医院开患者有没有决定权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审时得到了回应。记者获悉,在当前国家、省和深圳市层面都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深圳运用特区立法权将急救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除了要听从市急救中心指令外,拟对救护车往哪家医院开增加“兼顾患者意愿”,同时明确了“五种例外情形”

根据研究,《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对送院原则分两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市急救中心接到呼叫电话时,按照就近、就急、专业的原则向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确定送治的医疗机构。

二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急救人员提出并签字确认,由急救人员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向市急救中心报告。

五种例外情形

同时规定了患者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

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该患者条件;

以及指定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

依法需要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

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五种例外情形。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则“仍应当执行调度指令”。

而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可以选择在该医疗机构,也可以选择转到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第二十条 调度机构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线路,保证急救呼叫电话畅通,并配置专门的调度人员24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

  调度人员应当掌握医疗急救知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接诊能力,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询问并记录患者信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进行分类登记处理。

对急、危、重患者,按照就近原则迅速派出院前救护车;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急、危、重患者的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患者及其家属或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度人员询问,如实提供患者病情、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

  患者转运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除通过院前急救机构为急诊患者提供转院服务的情形外,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以及满足专业治疗需要的原则,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院前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急、就近、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及时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

《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尊重伤病员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意愿,并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将伤病员送至医院救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急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救治医院,伤病员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需对伤病员进行分流救治的。

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2014-2015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1)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并做好“120”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2)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 
(3)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资质符合要求,不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4)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标识统一,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5)
转运流程符合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 
(6)建立接诊定期公示制度,按月公布各车组出诊次数、接诊人数,并纳入考核内容。 
(7)加强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本办法自20142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无论是北上广一线城市,还是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关于患者转运,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转运时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不是由医生也不是有司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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