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金额还是税后金额?实务中,企业与个人之间,有时会约定“税后收入”,其法律上的意义在于税款由支付方扣缴后,确保剩下的金额达到预期金额。 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对于税金本身,应向该专家追征,当然,应追征的还包括该专家的增值税。如果当初金钥匙工作室与专家约定的是“每月劳务费税后10000元”,则本例的性质就完全变了,由于有劳务协议的约定,所以当金钥匙工作室向专家支付10000元后,相当于已经扣缴了其个人所得税。所以,此时金钥匙工作室构成的不是“应扣缴而未扣缴”,而是“扣缴后不申报”,这视同金钥匙工作室自己不申报,其后果是补税滞纳金、0.5-5倍的罚款。可见,是否约定“税后”二字,影响的不仅是具体的金额,还有扣缴的法律责任。博主简介: 房老师,专注财税20年,注册会计师,法务会计师,“税务规则思维”创始人,前央企财务总监,多家企业顾问。 长期从事投融资业务咨询,与税务稽查应对; 多家财税机构签约讲师,善于从规则与原理角度,用实际案例通俗易懂讲解税法; 长期与律师合作,处理涉税争议案件,结合理论与实践,解决税企争议,危机公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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