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被继承人亲笔所书的遗嘱一边是未成年孩子怎么判? 01 母亲去世,一分钱遗产都没给孩子留 在小吴的童年里,父母关系不怎么好,父母二人因离婚和财产分配问题,在法院相继打了不下五六个官司。 最大的争议是通州区半壁店一处政策性住房。后来双方商定:“谁照顾孩子,谁就获得住房”。2012年,双方离婚,李女士向吴先生支付了一部分房屋折价款。 直到小吴上了初中,李女士又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将女儿小吴的监护权交给吴先生,根据该案的卷宗显示,李女士当时已经病得很重,而孩子此时已经上了初中。 李女士自称实在是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孩子,自己治病尚自顾不暇,很难给她应有家庭温暖和照顾。小吴也表示,愿意跟父亲一同生活。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孩子本人的意愿,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 据李女士遗嘱中所述,患病期间,一直是父母和弟弟照料。想到以后只能靠弟弟照顾年迈的双亲,她留下遗嘱:自己过世后,位于半壁店某小区的住房和自己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由弟弟继承。 在李女士去世后,吴家父女发现小吴并没有任何遗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继承房产、本人继承母亲银行存款的要求。 02 遗嘱存在“必留份” 庭审前,小吴的舅舅李先生拿出了李女士的亲笔遗嘱。经小吴辨别,遗嘱的确是母亲的亲笔,认可遗嘱的真实性。法官审查证据后也认为,至少从形式上,这份遗嘱具备全部要素,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但小吴表示,母亲过世时自己尚未成年,而且正在上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依法应该得到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在继承上对遗嘱自由也进行了限制。《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而要想享有“必留份”,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且法定继承人是否满足这两个条件,要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不能以遗嘱人立遗嘱时为准。 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李女士留下的不仅有遗产,还有部分债务,也都一并由她的弟弟承担,虽然具体数额不详,但是考虑到遗产总额以及小吴所需的两年生活费、教育、医疗所需,是否存在债务并不影响最终的确定份额。 最后,根据普通未成年人的常规需求,法院酌定,按照每年5万的标准给小吴留下财产。 最终案件一审宣判,驳回小吴“分割继承房产,全部继承存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小吴继承遗产10万元。双方未就此判决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03 订立遗嘱也是个技术活儿 一点瑕疵就会导致遗嘱无效
因此,如需设立遗嘱的话,一定要记住:要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 “必留份”,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不能含糊不清、自相矛盾、存在歧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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